本文: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再引《僧祇律》進一步說明有病煮麥不犯的條件,如下:
不論豆子、穀子、或麥子,煮的時候不破皮,飲汁不犯。消文者按,「頭不卓破」當中的「卓」字,不明其義。消文從《資持》所釋理解之。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事鈔》文,如下:
煮豆、穀、或麥等,不可破皮,如果破皮,過中時不得飲。
自2018.3.01起於此記錄研閱律藏與戒學之相關內容。至2020.5.11完成首輪消文。後續計畫,如完結篇所載。
本文:p. 191L04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消文:
科判過中食分三之二:第二項 犯相。明非時食戒的四犯緣。
科判犯相分二:
第一支 列緣:列示非時食戒四犯緣.
第二支 隨釋:隨文解釋四犯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