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星期四
對明婬戒輕重
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引論通示輕重
2019年1月29日 星期二
結論並申感嘆
2019年1月28日 星期一
弘一釋非學人開忘與否
本文:p. 101L09
依上鈔文之意,唯有學人可開迷忘,若不學人雖於境迷忘亦結正罪。《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明不學無知,其敘結本意文與此大同,但後例開句法中則不學亦可開迷。《資持記》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消文:
弘一律師註釋非學人開忘與否的細節如下:
依照上面《事鈔》文的意思,只有學人可以開緣迷忘,如果是不學人,雖然也是對境迷忘,但是要結真正的罪行。
《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泛說明不學無知情形,其〈初且敘結〉文中的本意,文義與這段大致相同,但是〈後例開〉的句法中,提到不學人也可以開迷忘。消文者按,詳見《略編》p. 295〈補充資料六〉。
至於「不學亦可開迷」,元照律師在《資持記》中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消文者按,以下附錄,不另消文。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
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2022/10/10}參閱《資持記》原典記載: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自舉。此不繁引。
以是,《略編》原文《戒疏》應訂正為《業疏》。
2019年1月27日 星期日
明無記不犯之相
本文:p. 101L06
《事鈔》續云:「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 答:前已略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長衣過日。忘不說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 反上所懷,並結正犯。」 《資持》釋云:「次問中。徵前開忘。 答中,初二句指前標後。謂下正答。初敘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列戒相。 反下謂非學人,翻對可解。」
消文:
律祖繼續在《事鈔》中,以問答方式說明無記心不犯戒的情形,如下:
問:前面提到過無記心有不犯戒的,那是什麼樣的情況呢?
答:前已略明,今更廣示。也就是說,受了戒要學戒,知道戒相之後,才能夠清楚了解如何善巧通達持戒、犯戒,心中恆常保持戰兢惕厲。如果是由於一時疏忽,偶爾忘記,因為不是以染汙心緣對境,所以開緣不犯。譬如長衣過日。忘不說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搬扶運送木頭或石塊,一時失手而致人於死,這樣就不算犯戒。類似這種情況,並不是制教所訂的限制。沒有學戒的人,如果造作的時候,心意與上述情況相反,一樣是正式犯戒。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第二個問題當中,徵詢前面開緣迷忘的情形。
回答當中,初二句「前已略明,今更廣示。」指前標後。「謂學知戒相」以下正答。首先前段是針對學戒的人而言。「偶爾忘迷」以下云迷忘。「如長衣過日」以下略列戒相。後段「反上所懷,並結正犯」是針對沒有學戒的人而言,前段內涵反過來,就不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