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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以戒行略說戒相

本文:p. 87L01
第四門 戒相
《事鈔》云:「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資持》釋云:「初即承前。隨下正示。 問:《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法辨。然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
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二以法為相。《事鈔》標示顯德篇中,約行為相,即此略文也。《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法為相,即今編持犯篇所引據也。
上來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竟
上來第一宗體篇竟
消文:
科判宗體篇分四之四:第四門 戒相。戒行所生威儀,或曰持戒所成之相貌。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宣說戒相門。
戒相的意思就是行者的四威儀,因為修持戒行而有一種成就,他的任何施設造作,一舉一動都與戒法相稱,於是種種美德自然流露出來,所以稱為戒相。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初、承前
前兩句「戒相者,威儀行成」,在《事鈔》中這是緊接者第三門戒行而說的。消文者按,《事鈔》原文: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二明戒體者。……三言戒行者。……四明戒相者。……。
二、正示
第二段「隨所施造」以下,正式以問答方式顯示以戒行說明戒相。
問:《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戒法作為相,與這裡以戒行作為戒相,有什麼不同?
答:這裡是以戒行說明戒相,而〈隨戒釋相篇〉就戒法來辨明戒相。然而戒行必須依循戒法,戒法必須軌範戒行。所以文中有提到「動則稱法」,道理不是很清楚了嗎?
弘一律師再次提到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從戒行來說明戒相),二以法為相(從戒法來說明戒相)Ref. p. 1LL01
《事鈔》〈標示顯德篇〉中是從戒行說明戒相,也就是這裡的簡略介紹文。《事鈔》〈隨戒釋相篇〉中是從戒法說明戒相,〈持犯篇〉就是引〈隨戒釋相篇〉作為說明戒相的依據。
以上宗體篇第四門戒相圓滿究竟
以上第一宗體篇圓滿究竟

2018年12月16日 星期日

明開許捨戒之理

本文:p. 86LL05
《戒疏》云:「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 故開捨戒,往來無障。 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行宗》釋云:「初敘機劣。內凡以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 故下顯開意。往謂開捨,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 即下結歎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
上來宗體篇中第三門戒行竟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佛陀開許捨戒的意義如下:
為什麼開許捨戒呢?由於凡夫生起退心的時候,哪裡還知道什麼不該做呢?那時候如果帶戒造罪,這種惡業非常難拔除。
因此佛陀才開許捨戒,以例未來捨戒或受戒都沒有障礙。
這是佛陀善巧通達眾生的根機,隨順一切有情的修行因緣,配合事物的機緣而施設教化,因此稱為法王.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戒疏》文如下:
初、敘機劣
第一段敘述眾生根機下劣,入見道位的行者,其戒體既不羸劣,也不會捨戒。但是在見道位之前的行者,都容易有退墮的可能,所以稱為退位,也就是外凡。消文者按,簡言之,「內凡」指見道位以上的行者,「外凡」指尚未見道的行者。
二、顯開意
第二段「故開捨戒,往來無障」,顯示佛陀開許捨戒的意義。「」的意思是指開許捨戒;「」的意思是指捨戒後再受戒。受戒或捨戒都開許,所以說「無障」。
三、結歎權巧
最後一段「即是大聖」以下,是結攝讚歎佛陀的善巧方便。「」的意思是指能夠完全自在,因為於法自在,所以稱為「法王」。
以上宗體篇第三門戒行已經圓滿究竟。

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明作法捨戒須具五緣

本文:p. 86LL08
《戒疏》云:「作法捨中,具緣有五。 初是住自性者。 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三有捨心。 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五一說便成。」  《行宗》釋云:「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宣說作法捨戒必須具足如下所列五緣:
初、住自性者
捨戒者必須具有戒體。消文者按,如下《行宗記》所釋。
二、所對人境
捨戒者必須對一個境,而境必須是人。《薩婆多論》說:如果附近沒有出家人,可以請任一白衣或外道,只要此一白衣或外道了解所說捨戒的意涵,就算成就捨戒。
三、有捨心
捨戒者必須有決定捨戒的心。消文者按,此處所說「捨心」,非指四無量心之一。《行宗記》原文中有說:謂欣厭心、作捨心、決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歡喜心、自有心、寂靜心。反上八心則不成捨。
四、心境相當
捨戒者的心與所對的人境必須相當。如律中所說,中國與邊地言語不通,對方不能領會,或者現前的人,並非言語障礙,而是不能理解所說捨戒的意涵,這種情形都不能構成捨戒。
五、一說便成
只要說出來就成捨戒。
元照律師在《行宗》當中解釋說:「住自性的意思,是指具有受戒時感得的無作戒體。」消文者按,《略編》只收錄第一緣,事實上其餘四緣《行宗記》都有解釋。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明捨戒所捨者何

本文:p. 86L03
《戒疏》云:「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耶?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 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行宗》釋云:「未捨之前,所有隨中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答中二。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及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習合作集謂集因也 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滅,證上可知。」
消文:
律祖於《戒疏》中以問答方式闡明捨戒是捨什麼?
問:現在所說的捨戒,是捨已經生起隨行為因的業嗎?還是捨始登壇所發誓願而領受的無作戒體呢?
答:已生起的因,是不可捨的。當證得聖者的無漏境界時,才能把一切有漏善業傾盡。消文者按,因為已得無漏智。
現在所說的捨戒,只是捨初願領受的無作戒體,再也不相續了。消文者按,等於說不再有隨行的業因生起了。
所以《雜心論》說:捨戒的意思,是指戒體及種種隨行業因都滅盡了。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戒疏》文如下:
在沒有捨戒之前,先前所有隨行中的持戒善行,稱作已生善習。捨戒之後還沒有修的,稱作未生善習。這裡所說的捨戒,到底是捨什麼呢?問難內容中,提問是捨已生隨行或者是捨初願本體,從這兩方面來審視。這個已經在回答的內容可以看出是已生善習或未生善習,以及已生善習的存亡時間。
答中分二:初答因業不失,次明無作體失。
回答文分兩方面,首先回答因業不失的道理,然後再說明無作戒體捨去的道理。
初、答因業不失
由於隨行所結業性已經種在八識田中,隨行的功德不會滅失,所以說「已生為因,不可捨」。一旦證初果,獲得聖者的無漏智力,通達罪與福皆無自性,有漏善業才能傾盡。弘一律師註:方傾善習的習,宜作集理解,也就是集因的意思。
二、明無作體失
今所捨者」以下,說明無作戒體捨去的道理。文中的「本體」,就是指無作戒體;「不相續」的意思,是指未生善習不能再生。「《雜心》」以下,是引論證成。論中所說「戒身」,是戒體的意思,也就是指無作戒體;而所說的「種類」,就是相續的善行。消文者按,即隨行的業因。
《雜心論》說兩者都已滅失,由此可以證成《戒疏》所說。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泛列經論所說六種捨戒相狀

本文:p. 85LL03
第二章 因示捨戒
《戒疏》云:「汎列經論捨相不同。如《雜心》說:若捨、命終、斷善、二形生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行宗》釋云:「《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斷善即起邪見者:邪見語通,未能的指。考《行宗》別文云。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見《戒疏記》卷五。
消文:
科判戒行門分二之二:第二章 因示捨戒。因為配合隨行,所以也談捨戒。
律祖在《戒疏》中,根據經論大略列舉六種捨戒相狀如下:
《雜心論》說:譬如作法捨(Ref. p. 86),命終捨(因為命終而失去戒體之所依),斷善捨(由三善根而生之戒,於善根斷時,戒體亦即捨失),二形生捨(受戒後由於一身俱生二形,即捨失戒體)
《善生經》說:受戒後又加受惡律儀戒時,即捨善戒。
《俱舍論》說:八關齋戒要期誓願一晝夜,盡夜分終次日明相出即捨。
暫且依上列經論作這樣的說明。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戒疏》文如下:
《雜心論》所列四種捨戒相狀中,「若捨」即作法捨之意;「斷善」即指生起邪見而斷善根。
《善生經》所列「惡戒」即指惡律儀。
以上五種捨戒相狀都通於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
《俱舍論》中所說「期心」,只局限於八戒,不過義理上兼通五戒。
文中「且列」的意思,表示並未完全列出所有經論有關捨戒的論述。
弘一律師對捨戒的補充說明如下:
斷善即起邪見」的意思,邪見的涵義很廣泛,不能一一指出。但是參考《行宗記》中的其他文義說:「斷善根即捨戒,為四種捨戒的相狀之一。也就是指生起邪見,便是遠離而棄捨三寶」。見《戒疏記》卷五。消文者按,關於邪見,可參閱《廣論》p. 128L06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芝苑以有始有終勸勉行者

本文:p. 85LL08
《芝苑》云:「每以兩端,開誘來學:一者入道須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終。 言有始者: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令於一切時中,對諸塵境,常憶受體,著衣喫飯、行住坐臥、語默動靜,不可暫忘也。 言其終者: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也。以五濁惡世末法之時,惑業深纏,慣習難斷,自無道力,何由修證?故釋迦出世,五十餘年,說無量法,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因緣雖多,難為造入。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故諸經論偏贊淨土。佛法滅盡,唯無量壽佛經百年在世。十方勸贊,信不徒然。」
消文:
元照律師在《芝苑》中說:「每回我都以兩種方法開示誘導來學戒者:一、入道必須『有始』;二、期待成就的心必須『有終』。
我所說『有始』的意思,就是必須從登壇受戒開始,專心一志地奉持戒行。使得在一切時中,三門面對各種塵染犯境時,能夠恆常憶念所受戒體,無論穿衣、吃飯、行住坐臥、或語或不語、或動或靜等行為中,不可有任何剎那暫時忘失所受戒體。
所說『有終』的意思,就是要歸心極樂淨土,決心發誓往生西方。因為五濁惡世的末法時代,煩惱與惡業緊緊纏縛,無始惡習難以盡斷,自己又毫無道力足以出離,哪裡談得上修證呢?所以釋迦如來出世五十幾年之間,宣說無量法門,應該可以度脫的眾生,都已經度脫了;至於還沒有度脫的,也都已經施作了得度的因緣。能夠度脫的因緣雖然眾多,但是眾生卻難以契入。唯有淨土法門是修行的途徑,因此許多經論偏重於稱讚淨土法門。一旦佛法滅盡的時候,唯有《無量壽佛經》百年流傳在世。十方諸佛都勸勉稱讚修持淨土法門,信受奉行決不徒然。」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明圓教宗之隨行

本文:p. 85L02
《資持》云:「圓修者。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隨,從因至果。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 且五濁深纏,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
消文:
消文者按,要把握這段內涵,略義可參閱戒法門中的略辨教體。詳解則閱戒體門圓教宗。又《資持記》中之科判,業疏三宗分三:初明有宗當分小教;二明本宗成論過分小乘;三圓教。後釋圓教中分二:初示圓體;二明圓修。以下即圓教分二之二:明圓修的內容。
二、明圓修
既然知道(圓教宗主張的)受體(乃是識藏薰種),在發心受戒時,就是為了成就三聚淨戒的隨行。因此,在隨行時,只要持任何一戒,都能禁止惡業生起,這就是攝律儀戒。藉由智慧觀察,就是攝善法戒。攝律儀與攝善法不外乎是要保護眾生,這就是攝眾生戒。如此在因位上成就了三聚淨戒的隨行,在果位上就能獲得法報化三身佛。這就說明了由受體生起隨行,從因行到達究竟聖果。所以律祖在《業疏》中說:「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消文者按,參閱pp. 57-60又說:「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消文者按,參閱pp. 62-63又說:「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消文者按,參閱p. 61
以上略提三聚淨戒的大綱,其餘詳細內涵,請參閱前面所列各頁段落文義。在此勉勵諸位後學者,即使再微細的教法,都應該詳細研閱。消文者按,文中「咨」字,是語首助詞,表感歎之意。
況且生在五濁惡世,被種種煩惱緊緊纏縛,又四大所生身尚未解脫,仍與鬼畜等同在六道輪迴,受身苦心惱交相煎熬,怎可不思惟清淨昇華,而還坐守困境呢?消文者按,文中「四蛇」者,乃指地水火風四大種。如《大智度論》卷第十二〈釋初品中檀波羅蜜法施之餘〉中云:「四毒蛇者,四大。」又「清昇」者,指出離三界六道。又「塗炭」,比喻極端艱苦的困境,指輪迴之苦。
縱然有心修行奉持,但是不得其門而入,所以徒勞無功,終究無法達成所追求的目標。如果想要盡絕無窮的生死輪迴之苦,截斷無邊的惡業過患,破除無始以來的昏愚煩惱,證得無上的法身,唯有修戒持戒是一門最為重要的方便。諸佛菩薩在許多經論中無不稱揚讚歎,歷代的許多祖師都積極弘傳與奉持。行者一定要深信,千萬不要自己猶豫不決。因此,應當以受體為雙眼,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資,雖有萬千法門,畢竟是可以成辦的;目足相互資助,目的地雖有千里之遠,必定能夠到達。倘若不同道的話,那就沒話可說了。可惜啊!」消文者按,文中「自非同道」是指若非深信之行者。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答前問難受是緣隨為因

本文:p. 84L06
《事鈔》續云:「答:受是助緣,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不親受體。 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 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 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資持》釋云:「答中二,初對顯親疏二,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雖虛願終為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知。 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行也。則明等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不持無益矣。 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非抑退也。 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消文:
律祖就前問難,在《事鈔》中接著回答如下
二、答
受體是助緣,並沒有隨行的功能。必須由親因隨行對犯境預先生起防護功能,藉著這種隨行功能成就聖果,而不是以受體為親因。
所以必須知道:從受戒以後起,到盡形壽之前一剎那,一切時處都必須藉由對治的方便與警戒妄緣的正念,守護本來所獲得的戒體,並且應當令戒體流入行心所,以無貪、無瞋、無痴三善根為體性,就能明了戒行是在任何相狀之下都可修行。消文者按,指行住坐臥隨一相狀。
如果只有受體而沒有隨行,反而因為依戒而為戒所欺,以致於流入苦海。如果這樣,還不如不受戒,就無戒可違犯了。
因此,行者必須澈底認識有受無隨的過患,戒的業性清楚明白,並不是浮濫的論述。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二、答中分二:初對顯親疏,次別彰行相。
初、對顯親疏
對境顯示親因疏緣又分二:初明受疏,次明隨親。
初、明受疏
前二句「受是助緣,未有行功」說明受體是疏緣。
二、明隨親
必須因隨」以下說明隨行是親因。因為在壇場受戒當下發起的虛願,對境的時候就有防止並約束身口意三業的作用,因此可以漸漸實際修持所發的誓願,隨行就是能感聖果的親因。
所以律祖在《業疏》當中提到:因此偏重強調隨行能生起後來的習氣種子,而不說從虛願來招感樂果。然而前面已經說過受隨二法在義理上必相互資助,但是從所引生的功用來說,有強弱的差別。隨行雖然是感果的親因,但是完全要由受體產生,受體雖然發起的是虛願,但是畢竟還是隨行的根本。因此是從預先防護的作用,而發起隨行的觀點而論,則受體是勝因而隨行是微緣;如果是從生起習氣種子而招感果報的觀點而論,則隨行是強因而受體是弱緣。著重教或著重文,行者最好適當掌握。
二、別彰行相
接下來的「故知:一受已後」以下這段是要特別彰顯隨行的相狀,又可分為三方面:初成隨之相,次明無隨之失,三結誥。
初、成隨之相
一受已後」以下這段文在於說明成為隨行的相狀。文中的「一受等」是指「一受已後,盡壽已來」這兩句,也就是指明從「始登壇後」開始,直到盡形壽前一剎那為止。「方便」是指對境時生起的堪能對治之智慧。「正念」是指堪能收攝妄緣的念。「護本所受」是指隨行順從受體而的意思。「流入行心」是顯示止作二持成業的所依處,也就是行心所。「三善為體」是顯示隨行的體性為三善根,也就是無貪、無瞋、無痴。「則明等」是指「則明戒行隨相可修」這一句,顯示一切時處都必須修持所受戒體。
由此可知,感果的功用是在隨行中,如果只有受體而沒有隨行,是毫無義利的。
二、明無隨之失
若但有受無隨行」以下文,說明受無隨行的過失。「反為戒欺」是指持戒的功用與犯戒的罪業都很深重,因為如果犯下根本大罪的話,反而會被戒欺凌。「不如不受,無戒可違」這兩句,用意在於懇切激勵行者,並非抑止甚至勸退受戒。
三、結誥
最後「是故行者」以下是結攝並告諭行者。當中的「行者」包括未來的行者,所以這裡的囑咐通於當代與未來的行者。「明須善識」是教誡行者應當精勤學戒。關於學戒的內容有四:
一、須識教,教有開制。
二、須識行,行有順違。
三、須識業,業有善惡。
四、須識果,果有苦樂。
必須明白以上四種內容,才可稱攝修戒律。「業性灼然」是指上述四種內容的業性,即如順持、違犯、善惡、因果,都是業性的道理,並不是浮濫虛妄地壓抑或讚揚。因為這些業性的道理清楚明白,能令行者生信。「灼」就是明的意思。

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問果與受隨親疏關係

本文:p. 84L04
《事鈔》云:「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  《資持》釋云:「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
消文:
律祖繼續在《事鈔》中以問答方式說明受隨關係。
問:在受具足戒之後,感生樂果的主因是受體?還是隨行?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二、問答
科判問答分二:初問,次答。消文者按,答於下則《事鈔》續云。
初、問
前面說明受隨相須可知,兩者的功能相等,但是感生的果報必定有親因疏緣之別,所以必須藉由問答來顯示其道理。

2018年12月8日 星期六

明受隨相須

本文:p. 83LL02
《事鈔》續云:「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如無院屋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 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資持》釋云:「二互顯相須中二,初敘互闕又二,先明闕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弊謂困死,喻沉惡道。若下明闕受。隨生死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次示相須。」
消文:
二、互顯相須
科判正釋戒行分二之二,說明受隨必須相互資助。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受隨必須相互資助的道理如下:
如果只有受體沒有隨行,那只是空願,就好像只有院牆沒有屋宇,免不了要受寒露的侵襲。如果只有隨行沒有受體,這樣的隨行只有隨著生死沉浮,顯然是局限窄狹不周遍,就好像只有屋宇沒有院牆,免不了要遭到怨敵盜賊的偷竊。
因此,受隨必須相互資助,才能達到究竟圓滿的境界。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科判二、互顯相須又分二:初敘互闕,次示相須。
初、敘互闕
互顯相須的第一科說明受隨互缺的過患。
科判敘互闕又分二:初明闕隨,次明闕受。
初、明闕隨
首先說明缺隨行的過患。
寒露」的意思比喻沒有善行保護。「」的意思指受困於生死流轉,比喻沉浮於三惡道。
二、明闕受
接下來「若但有隨無受」以下,說明缺受體的過患。
隨生死」的意思,指出如果只有隨行而沒有受體,那只是世間善行,不是成就聖道的基礎。「局狹」的意思,說明所緣境界不周遍,顯示惡心仍舊存在。「穿窬」的意思是穿過牆壁,窬即牆的意思。由於沒有外圍的庭院保護,那麼當中的房室就容易被那些怨賊穿牆侵入。這段文字比喻沒有受體防護約制,雖然修善行,還是會遭受塵染的騷擾,以致於喪失善根。就好像怨賊穿牆侵入室內盜竊財寶。
二、示相須
必須受隨相資」以下說明受隨必須相互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