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 星期五

科判列緣

本文:p. 143L06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消文:
科判犯相分二之一:第一支 列緣。說明犯緣與闕緣。
科判列緣分二
第一類 正明犯緣:正式說明犯緣。
第二類 別示闕緣:特別說明闕緣。

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科判犯相

本文:p. 143L03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消文:
科判殺戒分三之二:第二項 犯相。說明犯的相狀。
科判犯相分二:
第一支 列緣:說明犯緣與闕緣。
第二支 隨釋:隨文解釋難義。

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總明殺相

本文:p. 142LL03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第三殺人戒犯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初緣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凝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煖壞者是也。」  《資持》釋云:「註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 乃至下釋上後識。謂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

消文:
科判殺戒分三之一:第一項 犯境。說明犯的對境。
律祖在《事鈔》中說:「第三、殺人戒成犯的所緣要具足五項:一、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消文者按,性罪在《事鈔》當中的排序是:一、婬,二、盜,三、殺,四、妄。Ref. p. 102
初、
《四分律》說:總攝殺相,是從初識乃至後識,而斷其命根。初識的意思,是指中陰身之識,初入父精母血而住母胎時,狀似凝滑,即是識之所依。乃至臨命終時的最後一念,尚未捨執持之識,也就是第八識,臨終時最後一念猶有煖氣,是謂後識。命終攝煖至心處,從心處識捨,是謂壞。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四分律》註中,文從初識到是識所依,是解釋初識。《大方等大集經》說:識入父精母血初宿母胎內之時,此歌羅邏為梵語音譯,即羯邏藍,唐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故稱凝滑。就具備了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息、入息名為壽命,不臭不爛名之為煖,由於是業持火大,以致於地水等色,不臭不爛此時羯邏藍當中的心意識,名之為識。如果損壞了凝滑,就是損壞了識之所依,其餘的命、煖二者,也隨即謝落,這樣就構成犯殺。
《四分律》註中,文從乃至命終以下,是解釋後識。也就是地水火風四大未解將解之時,識神尚未捨去,此時如果損害識,也成重罪。《戒疏》說:只要身體當中還有煖處,識就還在其中,因此識安住之處,即為命根所攝。

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

明性罪之輕重

本文:p. 142L09
《戒疏》云:「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 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  《行宗》釋云:「明輕重中,初示經律不同,以彰過重。經明十業,並殺為初,菩薩梵網十重亦爾。問:『其意云何?』答:『化教明於業行,業中身殺居先。又復殺惱乖慈,大士特須偏禁;婬無違惱,故列於後。制教不爾,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過婬欲;小機自利,不慮違慈;故與前反,各有其致。諸經皆爾,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經明。』豈下,出意。三業之中,口意二業,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業中,殺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義故,經標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轉釋重名。性名通含,對輕云重。心無輕重,隨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別。」
殺戒所攝,人及非畜。已下諸文,多約殺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殺中分為三項─┬─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說:「說明性戒重罪的時候,大多數的經中,都是先說殺戒。這豈不正是身業為先,殺業為首的緣故。
提到「性重」的意思,是因為性戒包含輕罪與重罪的緣故,重罪是指殺害人道有情,輕罪則是指殺害非人或畜生的緣故。從對境而分殺心,則判罪分上中下三罪。
以下為《行宗記》之解釋,此處《略編》未錄,抄錄參閱,不另消文:「明輕重中,初示經律不同,以彰過重。經明十業,並殺為初,菩薩梵網十重亦爾。問:『其意云何?』答:『化教明於業行,業中身殺居先。又復殺惱乖慈,大士特須偏禁;婬無違惱,故列於後。制教不爾,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過婬欲;小機自利,不慮違慈;故與前反,各有其致。諸經皆爾,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經明。』豈下,出意。三業之中,口意二業,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業中,殺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義故,經標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轉釋重名。性名通含,對輕云重。心無輕重,隨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別。
殺戒所攝包括人、非人及畜生。以下諸文,大多殺人而論。至於非人與畜生,可以類推了知。
科判殺戒分三項:
第一項 犯境:說明犯的對境。
第二項 犯相:說明犯的相狀。
第三項 不犯:說明不犯戒的情形。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性罪列表

本文:p. 141LL01
第一章 性罪
已下所列性罪,重輕不同。今列略表,預示其概。餘如文中委明。
性罪─┬─殺──殺人,上罪──殺非人,中罪──殺畜生,下罪
   ├─盜──五錢,上罪──減五錢,中罪──一錢,下罪
   ├─婬──正道,上罪──非道,中罪
   └─妄──大妄,上罪──────────小,下罪兩舌惡口綺語並同

性罪中分為四節─┬─一殺
        ├─二盜
        ├─三婬
        └─四妄
消文:
科判持犯別相分二之一:第一章 性罪。個別解說性罪的情形。
消文者按,列表消文從略。詳見各章節消文內容。

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科判持犯別相

本文:p. 141LL05
第二門 持犯別相
持犯別相中分為二章─┬─一性罪
          └─二遮罪
消文:
科判持犯中分二之二:第二門 持犯別相。以制教逐條別說一一戒之持犯。
科判持犯別相分二:
第一章 性罪:個別解說性罪的情形。
第二章 遮罪:個別解說遮罪的情形。

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結勸初學者

本文:p. 140LL01
《事鈔》又云:「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 猶恐同染悲夫。」  《資持》釋云:「三示意結勸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 猶下囑累。所謂素絲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於今,無足怪矣。」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九章廣斥愚教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一門持犯總義竟
消文:
律祖最後在《事鈔》中勸誡學者,如下
恐怕後來無知的初學者不明真相,被那些塵垢蒙蔽,所以再三地彰顯此中的道理。就怕他們受到染汙,那就太糟糕了!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三、示意結勸
科判廣斥愚教分三之三:示意結勸,分二:初、示廣斥之意,二、囑累。今初
初、示廣斥之意
《事鈔》文中的「」,指那些知見行為偏差的人。「塵蒙」,指那些不肖者的邪言、惡見,能令初學者破壞信心、喪失正道,就有如塵垢沾汙了清淨之物。
二、囑累
猶恐同染」以下,再三付囑,並期盼多多宣傳。畢竟白色絲布很容易染上顏色,一旦染色之後,就紅紫難分了。雖然再三地委婉指明敘述,仍舊擔心後學者不能了知歸返正道。這就像要禁情節欲,是舉世之所難。然而,放縱自己為非作歹,卻是人之所欲啊!而且,在祖師們的年代,風氣尚且如此。到如今是每下愈況,這就不足為奇了。
以上持犯總義中第九章廣斥愚教究竟圓滿
以上持犯篇中第一門持犯總義究竟圓滿

2019年5月24日 星期五

引經顯驗大小二乘相非滅法

本文:p. 140LL05
《事鈔》續云:「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眾中,毀訾毘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  資持》釋云:「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勝毀之,則法將滅矣。 《事鈔》續云:「涅槃又云:若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黨,可謂即是魔民。」  資持》釋云:「次引涅槃,初敘邪說。如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 如下決破。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 《事鈔》續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為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深殃。」  資持》釋云:「標宗中引般泥洹經善見論,並同遺教,故言等經。 然既喻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 毀戒則墮苦故也。 《事鈔》續云:「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腳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當之腳。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腳。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證知,今自目睹。」  資持》釋云:「三相非滅法,初引經。師喻如來,弟子喻學者。腳喻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學小毀大。 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  以下顯驗。」
消文:
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眾中,毀訾毘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
涅槃又云:若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律,非佛所說。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黨,可謂即是魔民。
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為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深殃。
律祖在《事鈔》中,引經描述大小乘互非滅法的現象,如下
所以,《百喻經》中有那麼一段公案,說:從前有一個師父,有兩名徒弟,兩人隨時各為師父按摩一隻腳。其中的大弟子對小弟子懷有嫌隙心,便乘機打斷小弟子負責的那隻。後來小弟子也對大弟子懷有嫌隙心,於是也把大弟子負責的那隻腳打斷。
佛門中也有相似的情況,譬如大乘學者非議指責小乘;小乘學者也非議指責大乘。以致於世尊的大小法典,都喪失了。如今我們也經常會親自目睹類似的情形。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三、相非滅法
相互非議招至法典亡失,分三:初、引經,二、法合,三、顯驗。今初
初、引經
引《百喻經》說明。「」比喻如來,「弟子」比喻學者。「兩腳」比喻大小二乘,「按摩」比喻探尋研究。「其大弟子」以下,比喻學大乘者毀謗小乘,「彼又嫌之」以下,比喻學小乘者毀謗大乘。
二、法合
譬今方等」以下,是法喻合說,容易理解。「方等」即是大乘的通名。
三、顯驗
以此證知」以下,顯示實際的應驗。

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繼續破斥愚教

本文:p. 140L03
《事鈔》續云:「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 但以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以慧殺,理次然乎。 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教。即《勝鬘經》說:毗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不為悲?」  《資持》釋云:「二三學次第為二,初推戒功二,先敘佛偏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學。主猶尊也。 但下次出所以明對病。身口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學居初,釋成為主耳。 今有下二斥誑妄三,初敘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消文:
律祖繼續在《事鈔》中,引經論正破愚教,如下
所以,世尊在世的時候,徹底了解所化機,一切的施設方便,必定以戒為主。對治身口所發的業,都以戒來防範,然而所發的業,是由三毒引起的,而三毒又是由心煩惱所生。所以對治方便,要先以戒捉住煩惱賊,捉住之後,再以定將它綁縛,最後以慧徹底摧毀這個煩惱賊,條理次第井然有序。
現今有許多行為偏差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薄地凡夫,狂妄自大、無疑無畏地稱自己是大乘,輕蔑毀謗佛陀所說的律教,卻偏執著自宗的教義。也就是《勝鬘經》當中所說:「毘奈耶就是大乘學。」《大智度論》當中說:「八十部就是尸羅波羅蜜。」消文者按,《大智度論》卷一百〈囑累品第九十〉云:「毘尼名比丘作罪。佛結戒應行是不應行。是作是事得是罪。略說有八十部。像這些經論,那些人根本聽不進去,這不是很悲哀嗎?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三學次第
科判約理正破分三之二:三學次第,分二:初、推戒功,二、斥誑妄。今初
初、推戒功
科判三學次第分二之一:推戒功,推崇戒的功德,分二:初、敘佛偏弘,二、出所以。今初
初、敘佛偏弘
說明佛陀特別弘傳戒律。「施為」即施設的意思。一般來說,是指佛陀為了度化眾生,所制立的威儀軌則。消文者按,「一期」,依天台宗之判教語,係指佛陀說法度生之時間;「物」,指眾生;「化物」,即度化眾生;故「一期化物」又可作「一期化導」,如《妙法蓮華經玄義》曰:「一期化導,事理俱圓。」「軌度」,義為軌範法度,即軌則。威儀」就是戒學。「」就是尊的意思。
二、出所以
但以身口所發」以下,說明佛陀為什麼偏弘戒律,分二:初、明對病,二、明次治。今初
初、明對病
身口」即是業,「心使」是惑。「」是突然的意思。
二、明次治
今先以戒捉」以下,說明對治之次第。顯示由戒學下手,解釋成就對治為主。
二、斥誑妄
今有不肖之人」以下,破斥不肖之人,分三:初、敘所計,二、據教反質,三、傷其愚暗。今初
初、敘所計
敘述不肖之人的妄計。「位地」是指薄地凡夫。「安託」是指無疑無畏。「輕弄真經」是指者毀律教也,「自重我教」是指偏執自宗的教義。
二、據教反質
《勝鬘經》」以下,引據經論詰問。所引《勝鬘經》《大智度論》二文,都是開權顯實的意義。由根本小乘教義,會歸一佛乘教義,所以此二經論都說「」。消文者按,也就是《事鈔》中提到的「即大乘學」與「即尸波羅蜜」。八十」是指共計有八十段,「」是指根本說一切有部。小乘「聲聞」的話,就只說「尸羅」,大乘「菩薩」的話,則說「尸羅波羅蜜」,也就是六度當中的持戒波羅蜜多。
三、傷其愚暗
如此經論」以下,是批不肖之人愚痴無明。雖然經論講得淺顯易了,但是他們儘管聽到了卻不相信,所以說「不入耳」。

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引經顯義正破愚教

本文:p. 139LL05
《事鈔》續云:「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隔。 對機設藥,除病為先。 故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果成羅漢。 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資持》釋云:「二約理正破三,初教逐機分又分四,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無分隔耳。 對下明因機故異。 故下引證,初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鹿苑、中說方等般若,今說即當經也。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發菩提心此證前義鈔作八萬。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此同後文雙下證說大悟小。即《涅槃經》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漢果等 以下準經顯義。此謂如來一音演法,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引經正破愚教,如下
世尊所說教法,雖有大小二乘,但是義理上並無差別。關於大小二乘是對於不同根機而說,就如同為了除病,而開立不同藥方。現在為了對治無明大病而「對機設藥」。
所以世尊成道後,在鹿野苑初次說法,本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度五比丘等聲聞人,卻也引得八萬天眾發起大心。最後在娑羅雙樹之林寂滅,示現佛性,而有聽眾證得羅漢果。
由此可知,證悟解脫完全是在行者的心,不是單靠教理意趣。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約理正破
科判約理正破分三:初、教逐機分,二、三學次第,三、相非滅法。今初
初、教逐機分
科判教逐機分又分四:初、敘教本融,二、明因機故異,三、引證,四、準經顯義。今初
初、敘教本融
第一段即初二句,「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隔」敘教本融。說明如果依據大小乘的內容,實際上理與教是有差別。現在是從權法下手,最終到達根本的實法目標,或者是開三乘方便門,最終會歸一乘,所以說「理無分隔」。
二、明因機故異
第二段「對機設藥」以下,說明由於所化機根器不同,所以有大小二乘之別。
三、引證
第三段「故鹿野初唱」以下,引經證成,分二:初、證說小悟大,二、證說大悟小。今初
初、證說小悟大
也就是「故鹿野初唱」以下四句,是引《無量義經》當中所說的公案證成。彼云:善男子!初說鹿苑、中說方等般若,今說即當經也。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發菩提心此證前義鈔作八萬。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此同後文
二、證說大悟小
也就是「雙林告滅」以下四句,是引《涅槃經》當中世尊所說最後教言證成。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漢果等
四、準經顯義
第四段「以此推之」以下,依據經中所說,類推彰顯密意。也就是說,如來以一語音演說諸法,遍適所化機,而各隨眾生自音得生悟解。然而這只是從言教是一不是二的立意來說,至於佛語的密意,各別密赴三機,所以能使各類眾生都得益處。
這一點說明不能以所學的教理,作為判定大小乘的依據。但是能夠通達大乘的人,所學一切都歸於大乘,不妨從律學起。志趣小乘的人,所作所為都歸於小乘,就算遍研諸經還是小乘人。所以說:「悟解在心,不唯教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