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 星期二

明教人犯殺盜二戒結不結罪的情形

本文:p. 136LL01
《戒疏》續云:「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行宗》釋云:「二殺盜中二,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己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通損益。 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科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接著說明教人犯殺盜二戒的情形,如下
殺盜二戒對他人為損,對自己為益,所以說過患通損益。或者是自己作,或者是教他人作,損害到的是對境,利益到的是順暢自己的期思,而且所願與所期盼的相同,因此所教也好、能教也好,兩者都犯。
或許能教者心有專一對境(能教者剋心),但是所教者的心意不同(所使者意異);或許是時間方面的差別;或許是坐著、站著的不同;或許能教、所教二者顛狂、捨戒,或許所教緣闕。只有少許緣差,在這種情況下犯法,教者不犯。
漫心的話,能教者沒有寄托,所教者隨作相應,故皆名犯。
元照律師在《行宗》當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二、殺盜
科判殺盜分二:初通明犯相,二別簡剋漫。今初
初、通明犯相
損益」的意思,指損他益己。因為婬戒只求安適自己而非欲惱害他人,殺盜二戒則是損他益己兩兼,所以說通損益。
二、別簡剋漫
或能教者」以下是別簡剋漫,分二:初、明剋心,二、明漫心。今初
初、明剋心
或時等者」以下總共列舉了五項差異。時節早晚、坐立乖契、及緣闕等三都是從所教而言;顛狂、捨戒因為通能教和所教,所以說「」。
有人問:如果能教者教殺坐著的人,但是被害者是站著而被殺害,怎麼不是根本重罪呢?
答:既然是說剋心,那麼能教者應該說,見到坐著的才可殺害,站立者不應該殺害。因此能教者不犯根本重罪。
二、明漫心
能教者如果沒有指定的話,就視同以下的漫心。時間早晚的差別,也類比這項解釋。這說明了漫心,就是沒有指定早晚、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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