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科判闕緣不成

本文:p. 112L05
第六章 闕緣不成
闕緣不成中分為二節─┬─一顯相
          └─二校量
消文:
科判持犯總義分九之六:第六章 闕緣不成。顯示闕緣不成果罪。
科判闕緣不成中分為二節:
第一節 顯相:顯示闕緣不成果罪的行相。
第二節 校量:總決擇闕緣七行相。

2019年2月27日 星期三

明後方便之行相

本文:p. 112L01
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消文:
科判方便趣果分三之三:第三節 後方便。
律祖在《事鈔》中解釋後方便的行相,如下:
什麼叫作後方便?
也就是說,對於所造作的事,感到暢快、決斷、稱心如意、對於在前面的方便時、根本時所發的意樂與決心,念念生起隨喜心、沒有思惟懺悔、改過。由於造作之後,還念念隨喜,於是不斷地結罪,這些都是結下品罪。消文者按,意謂無論本罪重輕,隨喜不善業,皆得下品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因為不論本罪是重或是輕,於制戒都判為下品罪,所以稱作「」。
與前方便相反的地方,在於前方便分遠方便、次方便和近方便,而上罪皆有三方便。中罪和下罪只分遠方便、近方便,所以不同。此中的近方便,是總合前面所說的次方便與近方便。近方便犯中罪,遠方便則犯下罪,有這樣的差別。消文者按,參考弘一律師於前方便中所作註釋。
以上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圓滿究竟。

2019年2月26日 星期二

明根本時之行相

本文:p. 111LL04
第二節 中根本
《事鈔》云:「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婬,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名殺,言章了知名妄。 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問。 謂下別釋。 若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
消文:
科判方便趣果分三之二:第二節 中根本。
律祖在《事鈔》中解釋中根本,如下:
問:根本時的行相是如何?
答:男女二根進入深度,即使只有像毛髮尖端那麼小的距離,就是入於邪婬的根本時;只要把他所攝物,移離它本來的位置,就是入於偷盜的根本時;加害具命有情,當其命根斷掉的那一剎那,就是入於殺生的根本時;說妄語的時候,說者所言條理分明,聽者理解無誤,就是入於妄語的根本時。
當結根本罪的時候,一定包攬前面的因,共同成就當時的果。其他不同部派說,因感果之後,果中必然包含根本時與方便時。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中根本分二:初明根本之相,二明攬因成果。
初、明根本之相
前段彰顯根本時的行相分二:初通問,二別釋。
初、通問
第一句「本相如何?」是通問。
二、別釋
謂入如毛頭」以下是別釋,也就是一一解釋婬盜殺妄四戒。
二、明攬因成果
第二段「若結罪之時」以下,說明攬因成果。目的在於簡別不同宗派的主張,以免混淆濫用。

2019年2月25日 星期一

釋方便義

本文:p. 111LL06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前示名。 業下釋義。」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解釋方便,如下
這裡所謂的方便,是指趣向於果的總名。消文者按,都名即總名。
在業還沒有造成之前,由於種種外緣,使得本來的趣向岔開而脫離,因此本來要造的罪堵塞了,而停在方便。消文者按,義指到方便時為止,沒有繼續進入根本時。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戒疏》文,如下:
前段顯示名義。
業未成前」以下,解釋名義。

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敘明餘三戒輕重可準

本文:p. 111L08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婬戒以下的盜殺妄等戒,雖然輕戒、重戒的方便數判法,或者多少有些不同,但是業相大致上可以類推。」
弘一律師在這裡註釋如下:
重罪都有三方便,由前面說過的例子可以了知。
如果是瞥爾犯中罪、下罪,根據各本記文所載,只分遠方便、近方便二者。遠方便如前所說類推。此外,遠方便加上次方便與近方便,又總稱為近方便。這些都結下罪,沒有區別。消文者按,獨頭中罪、下罪,例如微縱妄念而盜四錢,律以五錢為重物故。Ref. p. 168LL01

2019年2月23日 星期六

明前方便中三種方便

本文:p. 111L06
《事鈔》云:「今通會輕重。初篇中婬戒以明。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 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紅字部分為手抄稿所缺。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以婬戒說明前方便的內涵,如下
前方便分三:初遠方便,二次方便,三近方便。
一、遠方便
如果內心生起行邪婬的意樂,但是並未發起身口造作,這時候稱為遠方便。此時是犯下罪。
二、次方便
如果內心起了婬意,而且發動了身口造作,但是沒有到達實際接觸的境地,這時候稱為次方便。所犯是中罪。
三、近方便
如果發動身口造作,並且來到了所緣境,身體任一支分發生接觸,在男女根實際接觸以前,稱為近方便。所犯是重中罪。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釋義前方便

本文:p. 111L04
第一節 前方便
《資持》云:「通三方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消文:
科判方便趣果分三之一:第一節 前方便。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前方便包括三種方便,這是相對於後面的根本時而言,都稱為前方便。」消文者按,此中三種方便,是指遠方便、次方便與近方便。見下一則《事鈔》云。

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示科判方便趣果分三

本文:p. 111L01
方便趣果中分為三節─┬─一前方便
          ├─二中根本
          └─三後方便
消文:
科判方便趣果分為三節:第一節前方便,第二節中根本,第三節後方便。詳見各節說明。

2019年2月20日 星期三

明大聖隨三時制戒之用意

本文:p. 110LL03
第五章 方便趣果
《事鈔》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是以大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略如上引。」  《資持》釋云:「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引律小妄三時之文。
消文:
科判持犯總義分九之五:第五章 方便趣果。以方便、根本與成已三時正趣一果。
律祖在《事鈔》中說:「然而造修罪業的過程當中,現前的境界必定有三個時段。消文者按,即前已說方便時、根本時與成已時。
因此佛陀是依這三個時段而制戒,用意是要令有智慧的人士,能夠約束意志,於三時中皆不為非作歹。略如上引。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初、示三時
第一句「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指出造修三時,也就是方便時、根本時、成已時。
二、顯制意
是以大聖」以下,顯示佛陀制戒的用意。「」即約束的意思。略如上者前優劣中引律小妄三時之文。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明無心業相優劣

本文:p. 110L05
《事鈔》續云:「後明無心者。 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資持》釋云:「二重示無心二,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 及下合示三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 又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中罪或下罪,並方便故。中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下罪,並隨喜故。」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再次說明無心辨犯,如下
後八句說明無心的行相,於婬戒中無心受樂;及於殺、盜等戒中,心或者是狂亂,或者是迷忘不覺。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二、後下重示無心
後明無心以下重新說明無心,分二:初牒前,二、示相。
初、牒前
因為相對於單心辨犯所說輕重,所以這裡說「後明」。也可以說明第四種業報行相的三時無心 
二、示相
或無心受樂」以下,顯示業行相,分二:初、別簡婬戒,二、合示三戒。
初、別簡婬戒
第一句「或無心受樂」特別說明婬戒,都是依據怨敵逼迫而在三時當中有心、無心而辨犯。如果是自己造作的話,染心與境相合即犯婬戒,不論三時,境、想都不開緣,即便無心也是重罪,因此不是所要討論的情況。
二、合示三戒
及殺盜等」以下,合併說明殺、盜、妄等三戒。都是指迷忘的心不清楚現前的境而論。
此外,關於婬戒,若於三時當中,隨便有一時有心,都是重罪,完全沒有方便開許可言。其餘的殺盜妄等三戒,罪的重輕就不一定。如果方便有心、其餘的根本與成已都無心,那麼三戒就是中罪,或下罪,因為只是方便有心的緣故。如果根本有心,其餘的方便與成已都無心,那麼三戒都是重罪,因為根本有心的緣故。如果成已有心,其餘的方便與根本都無心,那麼三戒都是下罪,因為只是隨喜的緣故。
以上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圓滿究竟

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料簡前後八句業

本文:p. 110L03
《事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  《資持》釋云:「料簡中,初簡前單心。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教。」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有心無心辨犯與單心辨犯差別,如下:
後來所說的八句業是以有心無心來簡別犯或不犯,與前面所說的八句業不同的地方,是在於前八句業都以有心簡別重輕。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科判後下料簡分二:初、簡前單心,二、後下重示無心。
初、簡前單心
簡別單心辨犯,不難理解。應當知道,前八句是從化教的業相而論,後八句則是從制教的行相而論。

2019年2月17日 星期日

釋八句業相優劣次第

本文:p. 110L01
《資持》云:「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第義便。 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就以上的《事鈔》文,解釋如下:
業報行相的重罪、輕罪,就像上面所說的,分四種行相和八句業。如果以八句業報行相重輕罪次第來說的話,只要把第二種行相中的後句次第,調整為根本在下,以及第三種行相中的初句次第,調整為根本在上,這樣一來,重輕罪的次第就容易明白了。消文者按,意思是說,第二位正常的次第是方便、根本、成已,現在調整為方便、成已、根本;第三位正常的次第也是方便、根本、成已,現在則調整為根本、方便、成已。
問:第四種業報行相既然是無罪,怎麼還稱為「犯劣」呢?
答:這只是從化教開緣來說,所以沒有罪,並不是沒有造作事相,所以在制教上面來說,還是列入刑科當中。

2019年2月16日 星期六

明有心無心第四種業報行相


本文:p. 108LL04
《事鈔》續云:「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有心無心第四種業報行相,如下
四、一句
有心無心第四種業報行相有一句:
方便無心,根本無心,成已無心,這種情境之下,四戒都無罪。
消文者按,此句像第三種行相,有解釋文云:初戒怨逼禁心無罪,餘三戒始終迷忘無罪。
故律中本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

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明有心無心第三種業報行相

本文:p. 108LL06
《事鈔》續云:「後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中罪下罪。三、後便有心,上二無心,婬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餘三犯下罪。」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有心無心第三種業報行相,如下
三、三句
有心無心第三種業報行相有三句:
一、方便無心,根本有心,成已無心,犯四戒都重。
二、方便有心,根本無心,成已無心,犯婬戒重,其餘盜殺妄三戒,方便中罪或下罪。
三、方便無心,根本無心,成已有心,犯婬戒重,因為男女根分出時有樂受的緣故,如果是其餘盜殺妄三戒,犯下罪。

2019年2月14日 星期四

明有心無心第二種業報行相

本文:p. 108LL08
《事鈔》續云:「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中罪下罪。」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有心無心第二種業報行相,如下
次、三句
有心無心第二種業報行相有三句:
一、方便有心,根本有心,成已無心,犯四戒都重。
二、方便無心,根本有心,成已有心,也犯四戒都重。
三、方便有心,根本無心,成已有心,犯婬戒重,其餘盜殺妄三戒,方便中罪,成已下罪。

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明有心無心第一種業報行相

本文:p. 108LL09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有心。」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有心無心第一種業報行相,如下
初、一句
第一種業報行相是三時都有心,也就是前方便有心、中根本有心、後成已有心。犯四戒都重。」

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明有心無心辨犯也分八句業四行相

本文:p. 108L06
第四節 有心無心辨犯
《事鈔》云:「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  《資持》釋云:「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異。歷句並同。」
已下且約性重四戒顯相,餘可準也。

消文:
科判辨犯優劣分四之四:第四節 有心無心辨犯。從有心、無心辨明犯戒輕重。
律祖在《事鈔》中說:「有心、無心相對也可分成八句,四種業報行相,與前面單心辨犯相同。」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有心的狀態時,通前面單心辨犯所說的輕重,加上無心的狀態時,就與前面單心辨犯的業報行相不同。歷例四位八句的方式都相同。」
弘一律師提示以下是從性重四戒方面來顯示業報行相,其餘的可以類推了知。

2019年2月11日 星期一

圖示優劣結攝單心辨犯

本文:p. 106LL01
《資持》云:「文中句數交絡。欲令新學易曉,為圖示之。(圖表略)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優劣。 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
消文:
元照律師最後在《資持》中結攝說:「文中的句數交錯,有一句、三句,為了使新學者容易了解,所以製作一個圖表顯示。(圖表略)
如果從四種業報行相來分的話,第一種最重,第四種最輕,第二、第三種有重、有輕。
如果從八句業而論的話,則從第一句到第八句,前面重後面輕,次第下降。除第一種和第四種各有一句外,中間的第二種和第三種各有三句,並依照重輕的次第列出,只要逐一比對就可以了解。」

2019年2月10日 星期日

明分八句業之依據

本文:p. 106LL03
《事鈔》續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纏殺蟻。重慈心殺人。」  《資持》釋云:「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業報行相,如下:
依制教而言,律是依據人境和想來判輕重,只要境、想俱足的時候,前面所說的八句業相都是重戒。由於業是隨心望境的緣故,因此牽報隨業而有不同。
故成論云。深厚纏殺蟻。重慈心殺人。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會通中,初正明。謂如果依照制教的話,就沒有輕重分別,現在以心判業,所以分成八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