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 星期三

明後方便之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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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消文:
科判方便趣果分三之三:第三節 後方便。
律祖在《事鈔》中解釋後方便的行相,如下:
什麼叫作後方便?
也就是說,對於所造作的事,感到暢快、決斷、稱心如意、對於在前面的方便時、根本時所發的意樂與決心,念念生起隨喜心、沒有思惟懺悔、改過。由於造作之後,還念念隨喜,於是不斷地結罪,這些都是結下品罪。消文者按,意謂無論本罪重輕,隨喜不善業,皆得下品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因為不論本罪是重或是輕,於制戒都判為下品罪,所以稱作「」。
與前方便相反的地方,在於前方便分遠方便、次方便和近方便,而上罪皆有三方便。中罪和下罪只分遠方便、近方便,所以不同。此中的近方便,是總合前面所說的次方便與近方便。近方便犯中罪,遠方便則犯下罪,有這樣的差別。消文者按,參考弘一律師於前方便中所作註釋。
以上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圓滿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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