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111L08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婬戒以下的盜殺妄等戒,雖然輕戒、重戒的方便數判法,或者多少有些不同,但是業相大致上可以類推。」
弘一律師在這裡註釋如下:
重罪都有三方便,由前面說過的例子可以了知。
如果是瞥爾犯中罪、下罪,根據各本記文所載,只分遠方便、近方便二者。遠方便如前所說類推。此外,遠方便加上次方便與近方便,又總稱為近方便。這些都結下罪,沒有區別。消文者按,獨頭中罪、下罪,例如微縱妄念而盜四錢,律以五錢為重物故。Ref. p. 168L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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