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9日 星期六

科判受僧食物

本文:p. 229L03

第二章 受僧食物

此章諸文,多誡道眾不得妄與。而俗眾亦可因是了知於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為三節─┬─一明用與

          ├─二約緣開

          └─三示汙家

消文:

科判離諸非法分五之二:第二章 受僧食物:接受出家人給與食物之過失。

弘一律師註:本章三節的內容,雖然文意是在教誡出家眾不可以任意施與,但是出家眾研閱,也可以藉此了知對於出家眾的食物,不可以任意索取、任意接受。

科判受僧食物分三:

第一節 明用與:說明俗人受齋和僧人與齋。

第二節 約緣開:說明施僧食物的目的。

第三節 示汙家:說明汙家。

 


2020年2月28日 星期五

釋疑別請

本文:p. 228LL03

《資持》云:「問: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簡人,精也。《賢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等,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一章別請僧眾竟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以問答方式解釋經律所說差異,如下:

問:前面引《五分律》說僧次請時,提到除惡戒人,與這裡所說的內涵,有沒有相違的地方?

答:《戒疏》中說:《五分律》中說「為解脫生死出家者,得受僧次,唯除惡戒人」,故破戒者不合受僧俗兩供,若此簡人,名為精也。《賢愚經》中說「正使將來為利出家,畜妻挾子,名字比丘。若有僧中請得此者,宜應供養,其福難量,如舍利弗等,勝別請得五百羅漢。」如此取人,名為粗也。破戒的出家眾接受信者供施,並且使得在家眾生信心,認為供施僧眾能感得福報,這並不是說戒行有缺失,也可以接受信者供施。(以上是《戒疏》當中的涵意)

(元照律師)說:《五分律》除惡戒的意思,也有極力教誡僧眾,使他們策勵精勤的意思。《增一阿含經》《賢愚經》《十誦律》《優婆塞戒經》,都在引導在家眾,深恐他們對待出家人輕忽傲慢,平白招感墜落果報。由此可知,必須受清淨戒,不清淨則必定陷於惡趣無疑。供施必須普遍周全無分別,不周全則所作供施毫無福報可言。以這種方式判斷,應該沒有相違。

以上離諸非法中第一章別請僧眾究竟

 


2020年2月27日 星期四

明引經別證僧次

本文:p. 228L07

《事鈔》云:「增一》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氎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  《資持》釋云:「《增一》。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百人。佛訶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 《賢愚》中。姨母自紡績作一端金色上佛。佛言:可以施僧,得福無量。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別證僧次,如下:

《增一阿含經》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僧,佛陀告訴師子長者說:「不如僧次一凡夫僧,福報不可量。比如說,飲一滴海水,就等於飲百川水流。」師子長者說:「我從今以後,不再別請。」佛陀說:「我也不要求別施,因為這種布施沒有福報可言。」於是師子長者從此都行平等施,也不說持戒、犯戒。佛陀讚歎說:「善哉!無分別的布施,可獲得無量的福報,平等施是無與倫比的布施。」

《賢愚經》當中有以毯供施佛陀,佛讓與眾僧的公案,其涵義與《增一阿含經》所說相同。即使將來佛法終將滅盡,有比丘娶妻抱子,只要有四人以上的「名字眾僧」,都應當像恭敬舍利弗、目犍連等普遍供養。消文者按,文中「正使」,於佛學上原為與習氣相對之名相,指現起之煩惱,略稱「使」。然觀上下文,筆者解為「即使、縱使」。又「名字眾僧」之義,如下《資持》所釋。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事鈔》文,如下:

前段引《增一阿含經》,經中說:一時,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所。爾時,師子長者請舍利弗、目犍連等五百人。佛陀對這次別請所作訶斥,內容如《事鈔》所引。「飲大海」的意涵,顯示供養的心通僧寶,對象完全無所分別簡擇,即使雖然只供養一人,意義上等同供養十方凡夫僧、聖者僧。消文者按,詳見T02 No. 0125《增一阿含經》卷第四十五〈不善品第四十八入前品中〉()

後段引《賢愚經》,經中說:一時,佛在王舍城鷲頭山中。……時,佛姨母摩訶波闍波提,親自紡織,預作一端金色之毯,奉上如來。佛告之曰:若施僧眾,得福無量。「」即抱的意思。「名字僧」義指這類僧眾沒有實際的功德。消文者按,詳見T04 No. 0202《賢愚經》卷第十二經(五七)

 


2020年2月26日 星期三

次明別請

本文:p. 228L04

《事鈔》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亦呵責別請過。 既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  《資持》釋云:「初引文示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 既下二令勸讚僧次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經解釋別請之過失,如下:

依據梵網經》中所說,「別請物」就是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中也說:應當呵責別請的過失。

既知僧次請有大福,受施主邀請而應供的時候,應該為施主說僧次請的功德作用,開悟施主的供施心,使他不行別請。

元照律師《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別請分二:初、引文示,二、令勸讚僧次。今初

初、引文示

首段引經開示別請之過失。《仁王經》亦呵責」的意思,是指經中佛說:「諸惡比丘受別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消文者按,T08 No. 0245《佛說仁王般若波羅蜜護國經》卷下〈囑累品第八〉:「兵奴為比丘受別請法,知識比丘共為一心,親善比丘為作齋會求福,如外道法,都非吾法。T08 No. 0246《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護國品第五:「諸惡比丘受別請法,知識比丘共為一心,互相親善齋會求福;是外道法,都非我教。

二、令勸讚僧次

「既僧次福大」以下,令勸讚僧次,勸誡受僧次者應讚歎僧次功能。

 


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先明僧次請

本文:p. 227LL05

第一章 別請僧眾

《事鈔》云:「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訶。」  《資持》釋云:「簡能受人。文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

消文:

科判離諸非法分五之一:第一章 別請僧眾:於眾僧中特請一比丘而供養之過失。

消文者按,「別請」,《佛光大辭典》:「指在家人於僧眾之中,特別指定某僧接受供養。接受在家人之施食請待,必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此稱僧次請)。受別請乃戒律上所禁止。」

律祖在《事鈔》中引五分律》說明僧次請,如下:

依僧臘次第施食的順序:凡夫僧、聖者僧、坐禪僧、誦經僧、護持僧事的勸佐眾事,他們都是為求解脫而出家者,所以都可以列入僧之席次,但是不包括持惡戒的人。消文者按,席次是依受具足戒之年數長短(即僧臘)而定。又,持惡戒的人特指犯四重八重的僧尼。

如果說「次第上座」,即指「依僧臘次第入座」的意思,也就是「僧次」所攝。如果說不清楚什麼資格才稱為「上座」。佛陀說:在場僧臘最資深的人,就稱為「上座」。由此可知,如果以法選人,或者說「禪師」等,就是「別請」。如果說「禪師十人」,那便是不含法師、律師,這是甄選簡擇的條件不同的緣故,這樣就不能稱作「僧次」。

《十誦律》《優婆塞戒經》中說,以羅漢果位為施食條件,不以僧名稱呼,這也稱為別請。這是佛陀所訶責的。消文者按,羅漢乃聖者僧,故應列僧次。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別請僧眾分四:初、僧次,二、別請,三、別證僧次,四、釋疑。今初

科判僧次分三:初、簡能受人,二、示僧次法,三、引文證。今初

初、簡能受人

初段揀擇能受僧次請的人,五分律》文中列舉五種人,即「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等。這些人都應列入僧次請的對象,不可以加以揀擇。

二、示僧次法

若言次第」以下,示僧次法,宣說僧次請分二:初、正示,二、顯非。今初

初、正示

第一段「若言次第」以下,正式宣說僧次請。

二、顯非

以法取人」以下,顯非,說明不名僧次請。「以法取」的意思,雖然不稱名,但是簡擇條件而請,就不是僧次請。雖然是總稱,然而實際上是別請,因為有選擇則非平等。

三、引文證

《十誦》《善生》」以下,引文證,引《十誦律》《優婆塞戒經》證成不是僧次請。《十誦律》《優婆塞戒經》當中提到有人施食佛與五百羅漢。佛說這不能稱為請僧福田。如果施食僧伽當中,有一人像極了惡比丘,還是可以獲得無量果報。這與以下《增一阿含經》所說的意義相同。

 


2020年2月24日 星期一

科判離諸非法

本文:p. 227L05

第五門 離諸非法

離諸非法中分為五章─┬─一別請僧眾

          ├─二受僧食物

          ├─三謫罰可否

          ├─四食肉

          └─五畜養貓狗

消文:

科判別行篇分六之五:第五門 離諸非法:明於僧遠離各項不如法之事。

科判離諸非法分五:

第一章 別請僧眾:於眾僧中特請一比丘而供養之過失。

第二章 受僧食物:接受出家人給與食物之過失。

第三章 謫罰可否:懲罰出家人之過失。

第四章 食肉:食肉的過失。

第五章 畜養貓狗:養貓狗的過失。

《別行篇離諸非法》科判表


2020年2月23日 星期日

明應示經卷名號

本文:p. 226LL01

《事鈔》又云:「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將佛像對眼觀矚。恒與善語,勿傳世事。 《華嚴》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見彼命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資持》釋云:「二示經像中,示經像。 次《華嚴》為證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四章說法歛念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四門瞻視病人竟

消文:

律祖又在《事鈔》中宣說瞻病者應為病人顯示經卷名號,如下:

應當拿經卷給病人看,並且告訴他,手中經卷的名號,譬如告訴他說:「這是《華嚴經》」。此外,應將佛像拿到病人眼前,讓他觀看。不斷以善說正法提醒他,不要提起世間俗事。

《華嚴經》當中有偈頌說:「見到放光明,就是見到佛,這光明能夠使亡者覺悟,一心念佛得到相應,必定能夠見佛,命終之後定可以往生佛前。見到病人捨報,就要勸他念佛,同時要在病人眼前手持佛像,使他恭敬瞻仰,還要勸他歸依佛,這樣就能夠成就明淨光。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文,如下:

二、示經像

科判示經像分二:初、示經像,二、引《華嚴》為證。今初

初、示經像

二、引《華嚴》為證

消文者按,出自T10 No. 279《八十華嚴》卷第十五〈賢首品第十二之二〉:「又放光明名見佛,此光覺悟將沒者,令隨憶念見如來,命終得生其淨國。見有臨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俾於佛所深歸仰,是故得成此光明。T09 No. 278《六十華嚴》卷第七〈賢首菩薩品第八之二〉:「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見彼臨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見佛光。《四十華嚴》無此偈頌。

《資持記》有云:「經文兩偈傳寫訛脫。」意指《事鈔》原典文傳寫有誤漏。經查,原典內容作:「又放光明名端嚴彼光覺悟命終者,見彼臨終勸念善,因是得生諸佛前。XXXXXXX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以上瞻視病人中第四章說法歛念究竟

以上別行篇中第四門瞻視病人究竟

 


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

明瞻病須隨緣說法

本文:p. 226L08

第二節 瞻病勸導

《事鈔》云:「其瞻病者,隨其前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粗細,情有去取,當依志願隨後述之。 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 或身本無人,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焰處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 各隨機辯而誘導之。」  《資持》釋云:「初明說法中二,明量機。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業粗細者粗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 或下次明說法三,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生欣樂。 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三觀。至焰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焰,遙見似水。至彼元無。 各下後示隨緣。不必如上故。

消文:

科判說法歛念分二之二:第二節 瞻病勸導:說明瞻病者應如何勸導病人。

律祖在《事鈔》中宣說瞻病者應如何勸導病人,如下:

瞻視病人的時候,要觀察病人的病情程度,當時的心識利鈍,此生造業粗細,對於法門的好樂等,應當依照病人的志趣為他說法。

病人嚮往極樂世界,就引導他緣念阿彌陀佛;嚮往兜率內院,就引導他緣念彌勒佛;嚮往再來娑婆世界,就引導他緣念釋迦本師。

或者以性空觀引導病人明白五蘊和合的身,本質上並沒有一個主宰,是我們虛妄安立「有我」。或者以相空觀引導病人明白我們所看到的一切事物,外表看起來好像真實存在,實際上它本身是空無一物,就好像海市蜃樓的景象,直到前方的陽焰處,根本沒有任何水相。或者以唯識觀引導病人明白一切的現象,都只是我們的虛妄心識所現。

以上的說法方便,都要隨著眾生的根機,善巧運用辯才而誘導病人。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瞻病勸導

科判瞻病勸導分四:初、明說法,二、問衣缽,三、示經像,四、教勸導。今初

消文者按,《略編》未錄〈問衣缽〉、〈教勸導〉

初、明說法

科判明說法分:初、明量機,二、明說法。今初

初、明量機

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業粗細者粗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

二、明說法

或緣西方」以下,明說法,又分三:初、令緣佛,二、示心觀,三、示隨緣。今初

初、令緣佛

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生欣樂。

二、示心觀

或身本無人」以下,示心觀,也就是性空觀、相空觀、唯識觀等三觀。「至焰處」比喻相空,也就是渴鹿逐於陽焰,遙見似水,到達陽焰處什麼都沒有。

三、示隨緣

各隨機辯」以下,表示隨緣而不必依照上面所說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