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先明僧次請

本文:p. 227LL05

第一章 別請僧眾

《事鈔》云:「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訶。」  《資持》釋云:「簡能受人。文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

消文:

科判離諸非法分五之一:第一章 別請僧眾:於眾僧中特請一比丘而供養之過失。

消文者按,「別請」,《佛光大辭典》:「指在家人於僧眾之中,特別指定某僧接受供養。接受在家人之施食請待,必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此稱僧次請)。受別請乃戒律上所禁止。」

律祖在《事鈔》中引五分律》說明僧次請,如下:

依僧臘次第施食的順序:凡夫僧、聖者僧、坐禪僧、誦經僧、護持僧事的勸佐眾事,他們都是為求解脫而出家者,所以都可以列入僧之席次,但是不包括持惡戒的人。消文者按,席次是依受具足戒之年數長短(即僧臘)而定。又,持惡戒的人特指犯四重八重的僧尼。

如果說「次第上座」,即指「依僧臘次第入座」的意思,也就是「僧次」所攝。如果說不清楚什麼資格才稱為「上座」。佛陀說:在場僧臘最資深的人,就稱為「上座」。由此可知,如果以法選人,或者說「禪師」等,就是「別請」。如果說「禪師十人」,那便是不含法師、律師,這是甄選簡擇的條件不同的緣故,這樣就不能稱作「僧次」。

《十誦律》《優婆塞戒經》中說,以羅漢果位為施食條件,不以僧名稱呼,這也稱為別請。這是佛陀所訶責的。消文者按,羅漢乃聖者僧,故應列僧次。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別請僧眾分四:初、僧次,二、別請,三、別證僧次,四、釋疑。今初

科判僧次分三:初、簡能受人,二、示僧次法,三、引文證。今初

初、簡能受人

初段揀擇能受僧次請的人,五分律》文中列舉五種人,即「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等。這些人都應列入僧次請的對象,不可以加以揀擇。

二、示僧次法

若言次第」以下,示僧次法,宣說僧次請分二:初、正示,二、顯非。今初

初、正示

第一段「若言次第」以下,正式宣說僧次請。

二、顯非

以法取人」以下,顯非,說明不名僧次請。「以法取」的意思,雖然不稱名,但是簡擇條件而請,就不是僧次請。雖然是總稱,然而實際上是別請,因為有選擇則非平等。

三、引文證

《十誦》《善生》」以下,引文證,引《十誦律》《優婆塞戒經》證成不是僧次請。《十誦律》《優婆塞戒經》當中提到有人施食佛與五百羅漢。佛說這不能稱為請僧福田。如果施食僧伽當中,有一人像極了惡比丘,還是可以獲得無量果報。這與以下《增一阿含經》所說的意義相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