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以「四句分別」簡別戒善與善行

本文:p. 5L05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 《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關於戒善與善行)可以透由『四句分別』的方式來理解。」消文者按,四句分別的意思,是就兩項標的,以「非非、非是、是非、是是」的方式一一簡擇。末學習慣以「二進制」的觀念理解,也就是00011011的形式。這裡的兩項標的即戒善與善行,也就是《事鈔》當中的善與戒。
《事鈔》中說:「第一種是善行而非戒善,也就是十善業當中的後意三白業,因為小乘律儀不制約意業。消文者按,意三白業即不貪欲、不瞋恚和不邪見是也。
第二種是戒善而非善行,指的就是惡律儀。消文者按,惡律儀者,如《法華經•安樂行品第十四》云:「不親近旃陀羅,及畜豬羊雞狗,畋獵漁捕,諸惡律儀。」又《大般涅槃經》更說十六種惡律儀,經云:「復次善男子。云何復名修集於戒。若能破壞一切眾生十六惡律儀。何等十六。一者為利餧養羔羊肥已轉賣。二者為利買已屠殺。三者為利餧養豬豚肥已轉賣。四者為利買已屠殺。五者為利餧養牛犢肥已轉賣。六者為利買已屠殺。七者為利養雞令肥肥已轉賣。八者為利買已屠殺。九者釣魚。十者獵師。十一者劫奪。十二者魁膾。十三者網捕飛鳥。十四者兩舌。十五者獄卒。十六者咒龍。能為眾生永斷如是十六惡業。是名修戒。
第三種亦是善行亦是戒善,也就是十善業當中的身三白業和語四白業。因為這七支如果不要求期限和誓願,也就是沒有受戒而直接行持,就只能稱為善行;相反的,如果策勵自己先受戒再行持,就可稱為戒善。消文者按,身三白業即不殺生、不偷盜和不邪淫;語四白業即不妄語、不離間語、不粗惡語和不綺語。
第四種非善行非戒善,這指身語之無記業。」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前引《事鈔》四句的)第一句,當中的『後三者』,即是意業的貪欲、瞋恚和邪見。因為此三黑業是化教所禁止的,所以稱不貪、不瞋和不邪見為善行;但是小乘律儀並不禁制,所以不是戒善。
四分律宗特別制定若第二剎那繼續緣著前念犯行,則等同於十黑業,是可以歸入犯戒的行為。如果以菩薩戒而言,十善業都是戒善。消文者按,四分律宗即假名宗。
應該照上述解釋了知善行與戒善。
(前引《事鈔》四句的)第三句,也就是亦善亦戒,句首的「十善之中前七支」是明示身語七支的相狀。接下來的「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是分別解釋七支如何為善行與如何是戒善。當中「不要期」的意思,是指沒有要求期誓的意思,顯示世俗的善業沒有願體,也就是沒有戒體。相反的,戒善是有要求期誓的戒體,然後依據戒體而修行。」

2018年4月29日 星期日

明戒善與善行之差別

本文:p. 5L02
第二支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
消文:
接下來是雜簡分三的第二支——戒善,主要是釐清戒善與善行之差別。
首先引律祖的《業疏》,透過問答方式來說明。
問:一切的善行都可稱為戒善嗎?
答:唯有律儀所攝的善行才可稱為戒善。自己所行的其餘十善業,只能稱作善行,不能稱為戒善。」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說:「戒具有兩種意義:一、要有本戒所約的期限和自誓願受;二、要遍緣法界。其餘十善業不具備這兩個條件,所以不能稱為戒善。」

2018年4月28日 星期六

明在家戒為化教所攝之理

本文:p. 4LL04
《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義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以問答方式說明在家戒為化教。
問:五戒、八戒既然是依戒法制定的,應該是屬於行教所攝的吧?消文者按,行教亦云制教。
答:是化教所攝。
對此,弘一律師特別加以說明如下:
《南山律》中明白指示,出家眾的十戒、具足戒是屬於制教;而在家眾的五戒、八戒則屬於化教。現在所談的五戒、八戒,雖然屬於化教,但是與前面談過的十善、五停、四弘和六度等通常所說的化教不同。消文者按,第一支化制開宗明義「行教則局據出家」,道理已經很清楚。此外,常途者,謂通常遵循的原則也。
從正式的定義來說,它們是屬於化教,但是從戒法的意義來看,它們應當屬於制教。意義上雖然通於制教,但是為什麼判教卻局限為化教呢?就好像四分律宗的戒律屬於小乘,但是它的義理通於大乘。義理上雖然通於大乘,但是判教是局限於小乘。【此意義在〈宗體篇〉中數數宣說】
那麼,五戒、八戒等,在戒法的意義屬於制教的理由是什麼呢?律祖的《業疏》有說:「世尊的教法就如同虛空界遍一切處一樣,每安立一個名相,都能盡攝其餘名相。譬如五戒歸屬於在家眾的戒法,但是五戒的戒體是通於出家眾的規範,持戒和犯戒也是相輔相成的,問遮難簡擇器非器的軌則也是相同的。【關於《業疏》這段文,以及《濟緣》的釋義,在第二章歸戒儀軌的開始,會有詳細說明,可以前往檢視參考】文義和依據非常明白,實在沒有可懷疑的地方。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釋尊教法總歸二教之理

本文:p. 4L09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制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世尊一生中所說的教法,可以歸納為化教和行教。化教的目的在於開啟眾生的信解,修或不修取捨隨緣。行教是制約必須修持奉行的,只要違犯就有罪過。
弘一律師在這裡特別說明,有關化教和制教的文章,分別在律祖所撰的《事鈔》、《戒疏》和《業疏》,以及元照律師所撰的《資持》、《行宗》和《濟緣》等記中,都有介紹,它們的義理大略一致。因此,並沒有全部摘錄。以下是就前面說過的內容,作成下表顯示二教的差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制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明二教修行差別

本文:p. 4L07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毘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藏,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
消文: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說:「十善業、五停心觀、四弘誓願、六波羅蜜多等一切觀心的修行方便,全都攝入化教。毘奈耶中所詮的內涵,不外乎持犯的開遮和犯戒的輕重,所有的律藏都攝入制教。化教是依據諸法的道理,這些道理當中,有的可修,有的可不修。制教是依據律儀之教法,律儀是要行持的,不行持就是犯戒,犯戒是有罪過的。


2018年4月25日 星期三

明二教所化差別

本文:p. 4L03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自古以來詳細的判教,都分成化教和行教兩方面。化教涵蓋僧俗二眾,目的是要開啟信解之門。行教則限於出家眾,主要說明出家之後應當如何修行持守。」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說:「前述《業疏》文中的二教,可以對照說明兩教的差別,即化教通道俗,行教局出家。由於出家眾和在家眾的根機不同,所以信解、修行和持守的教法也不同。」
所以《戒疏》中說:「為什麼稱作化教呢?開示、演說、教化和引導,令所化機認識邪正,分辨善惡,佛陀的教法本來就是為了教化人們,令眾生生起慧解,本來並非針對人們犯過而建立的教法。
至於行教方面,是因為弟子犯錯,於是佛陀根據罪過而制定戒律來加以規範。戒律中所說的唯有持戒和犯戒,事相上則通於止持和作持。所以,律宗僅限於行教。」


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弘一律師註解化制

本文:p. 3LL06
第二項 雜簡
雜簡中分為三支┬一化制
       ├二戒善
       └三遮性
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取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用與,未須和會。
消文:
示相彰名的第二項雜簡分三方面來介紹:一、宣說化教和制教;二、宣說戒善和善行差別;三宣說遮戒和性戒。
接下來是弘一律師對化制的說明。
他說:化制就是化教和制教。制教也稱作行教。律祖在《戒疏》〈二、攝教分齊〉中,雖然把行教與制教分開來說明,但是其他如《事鈔》《業疏》《資持》中,都把化行和化制互用,因為它們的義理可以互通。
此外,雖然〈戒疏〉中是以三輪談化教,但是《事鈔》《業疏》《資持》等,都以化行或化制來分二教。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像《戒疏》中,採用『三輪』、『化行』、『化制』、或『制聽』來判教。丁福保《佛學大辭典》釋義:『佛所說之三藏中,獨律藏有制聽二教。依理而制之法,謂之制教;隨緣計情而聽許之法,謂之聽教。如四重禁者制教也,如十二頭陀法者聽教也。又三衣者制教也,三衣之外得蓄餘衣者聽教也。』當時採取三輪判教,或者今日採用化行判教,都是隨宜方便,修行不須在名稱上著墨,應當要融會貫通。
消文者補充:
《行宗記》釋云:
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
一、神足輪
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
二、說法輪
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次說法,為無解也。
三、憶念輪
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
《正源記》釋云:
三輪者,即神足、說法、憶念也。《戒疏》云:如來化用,必約三輪。創開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既信是聖人,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改次說法,為無解故。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有已。故須憶念,為無證也。今此戒學,是後輪收。故曰三輪則攝於憶念。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繼續解釋戒法名為聖法的道理

本文:p. 3L09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
消文:
律祖在《業疏》繼續以問答方式解釋戒法名為聖法的道理。
問:任何佛弟子都知道要受戒,那麼所受的戒是什麼呢?
答:根據相傳的解釋,所受的戒法名為聖法。由於受了戒法之後,對戒法能夠奉行、敬重和守護,使我們的戒體能夠像明珠一般清淨,就能夠成為成辦聖道的所依處。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對此作了解釋。
他說:受戒的人雖然很多,然而自己卻不知道所受的戒體。律祖為了警惕修學的人,所以才作出上面的問答。
回答中提到的「相傳者」,是指根據古德的解釋。舉出能成辦的果是聖道,而稱呼戒法是能成辦的因,所以它名為聖法。因為它能通達聖道,前面已經說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並且又能令受戒者不會輕忽所受的戒法。

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彰名之理由

本文:p. 3L07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繼續說:雖然前面說過戒法通於凡夫和聖者,但是現在這裡所說的受戒者,是指已經成就果位的人而言,也就是前面所謂的『出離道者』,因此稱為聖法。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這一段是在宣說彰顯戒法名稱的理由。
他說前兩句雖復凡聖,通有此法。是接著前面不局凡聖而說的「躡」義為「追隨、跟隨」,也就是緊接著的意思。
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這三句是正式說明凡聖通有此法的理由。
已成者是指初果以上聖者所修的三學,所以稱為聖道。此處所修三學,乃指小乘有學位以上,為斷惑而修習之無漏三學。
目前雖然還在凡夫位,但是從成辦出離道者來說,所受的戒法也稱為聖法。
這是從因位來談果號的方便。
X43 No. 737《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云雖至法者。應先問云。既言凡聖道有。若在凡夫身中。名為何法。為約已成立名。為約未成立名。可引抄答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云云)。雖字縱奪之詞也。謂凡聖二類。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聖。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如沓婆摩等。三乘聖人。受得此法。便證聖果等。偏彰聖法之名也。或有別解。恐非文意不取。

2018年4月21日 星期六

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道

本文:p. 3L03
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這裡要說的戒法,是總說戒法的相狀,不限於凡夫或聖者。換句話說,是通於凡夫和聖者。直接明白說出,只要如理行持戒法,必能循序漸近地成辦解脫道。目的是要令受戒者,淨信有這樣的果報。此中所說果報,謂證得解脫。
對此,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說:「說明戒法的相狀中,首先標示戒法的要義。」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這一段。
接下來正式說明戒法的功德。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元照律師說:「戒法雖然通於凡夫和聖者,但是不能一一辯明,現在只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所以說「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接著解釋說:「『軌成』的意思,是解釋戒法的意義。『出離道』的意思,聖者所證得的果報。『要令受者,信知有此。』為了令受戒者深信有這樣的果報,所以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
最後解釋為什麼文不明指何者是法」。
他說:「然而這裡只顯示法的功德,文中沒有明白指出何者是法。用意是要令受戒者透過聞思修去證得法義。
X43 No. 737《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牒釋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語至此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謂言義而說。故云語法。又此戒不簡凡夫及與聖人。故云不局凡聖。故下文云。三乘聖人要珮戒印。此約聖人。又云佛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此即凡夫。謂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聖受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約而說。故曰直明簡異。不廣說受。前八法九法七[*((-)/)]我門之類。恐有繁總也。如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軌生物解。謂成三菩提。出謂出於三界。離謂離於二障。故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謂要令受者。發深信心。知有茲玄妙之戒法。能出離三有。證五分法身之理也。

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示相彰名科判

本文:p. 2LL08
第一門 戒法
戒法中分為二章┬一通敘戒法
       └二歸戒儀軌
第一章 通敘戒法
通敘戒法中分為三節┬一示相彰名
         ├二略辨教體
         └三顯知由徑

第一節 示相彰名
示相彰名中分為二項┬一正示
         └二雜簡

消文:
以上〈宗體總綱〉消文完畢,接下來進入第一門戒法,首先略說這一段落的科判。
第一門戒法分二:第一章通敘戒法;第二章歸戒儀軌。 初中分三:第一節示相彰名;第二節略辨教體;第三節顯知由徑。 初中分二:第一項正示;第二項雜簡。 今初。
關於戒法,以下分兩章來宣說:第一章宣說戒法的總相;第二章宣說三歸、五戒及八戒的儀軌。
在通敘戒法中又分三節:第一節透由說明戒法的總相而彰顯戒法的名稱;第二節概略辨識業疏三宗的戒體;第三節宣說戒法的功德及趣入的途徑。
在示相彰名中分兩方面來宣說:第一項正說如法行持必能成就聖道;第二項雜陳教理簡別功用。
接下來宣說第一項正示。

2018年4月19日 星期四

明行相不同之理

本文:p. 2L07
《資持》云:「問: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
三業分之者,戒行屬意,戒相屬身口。行屬意者,約能察言,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能持、能防等疏記之文,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相屬身口者,見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就業明四行文。 若爾,何故《資持》又云:三業造修名行耶?答:彼兼所察言也。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說明戒行與戒相有何不同。
問:戒行與戒相有什麼不同?
答:由身口意三門造業來分別它們。
弘一律師特別解釋《資持》中「三業分之」的意思:戒行屬於意業,戒相屬於身業和口業。
戒行屬於意業的意思,是指意能察覺而說。關於這點,在後面第二門戒體第一章戒體相狀第二節所發業體第四項顯立正義第三支圓教宗當中,《業疏》《濟緣》有關「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等段落之內容,以及第三門戒行第一章正明隨行當中,《事鈔》《資持》等段落的內容。
戒相屬於身業和口業的意思,詳見持犯篇第一門持犯總義第三章成就處所第三節約三業明四行當中的內容。
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資持》又說:三門造業修持名為戒行呢?
答:因為《資持》所說是已經包含了所察覺而說的。
消文者按,意是能察,身口是所察,是故《資持》所說,已經包含了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