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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繼續說:「雖然前面說過戒法通於凡夫和聖者,但是現在這裡所說的受戒者,是指已經成就果位的人而言,也就是前面所謂的『出離道者』,因此稱為聖法。」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這一段是在宣說彰顯戒法名稱的理由。
他說前兩句「雖復凡聖,通有此法。」是接著前面「不局凡聖」而說的。「躡」義為「追隨、跟隨」,也就是緊接著的意思。
「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這三句是正式說明「凡聖通有此法」的理由。
「已成者」是指初果以上聖者所修的三學,所以稱為聖道。此處「所修三學」,乃指小乘有學位以上,為斷惑而修習之無漏三學。
目前雖然還在凡夫位,但是從成辦出離道者來說,所受的戒法也稱為聖法。
這是從因位來談果號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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