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彰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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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繼續說:雖然前面說過戒法通於凡夫和聖者,但是現在這裡所說的受戒者,是指已經成就果位的人而言,也就是前面所謂的『出離道者』,因此稱為聖法。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這一段是在宣說彰顯戒法名稱的理由。
他說前兩句雖復凡聖,通有此法。是接著前面不局凡聖而說的「躡」義為「追隨、跟隨」,也就是緊接著的意思。
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這三句是正式說明凡聖通有此法的理由。
已成者是指初果以上聖者所修的三學,所以稱為聖道。此處所修三學,乃指小乘有學位以上,為斷惑而修習之無漏三學。
目前雖然還在凡夫位,但是從成辦出離道者來說,所受的戒法也稱為聖法。
這是從因位來談果號的方便。
X43 No. 737《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云雖至法者。應先問云。既言凡聖道有。若在凡夫身中。名為何法。為約已成立名。為約未成立名。可引抄答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云云)。雖字縱奪之詞也。謂凡聖二類。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聖。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如沓婆摩等。三乘聖人。受得此法。便證聖果等。偏彰聖法之名也。或有別解。恐非文意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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