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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持》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如今所云。二以法為相,如後持犯篇所示。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明:「想要通達戒的四科,就必須先概略地將這四科解釋一下。佛陀制定的教誡名為戒法。受戒時從戒師處領納戒法,成為三門行持的準繩,名為戒體。行即是業也。此後一切時處,都依著已領納的戒體,而生起防非止惡的保護功用,名為戒行。有了保護功用的戒體,也就是有了戒行,造作三業時就能顯現威儀,名為戒相。 有人說:未受戒時名為戒法,受戒之後就稱為戒體。我不贊成這種說法。戒法的內涵是貫通戒體、戒行和戒相的,豈有受了戒以後不得名為戒法呢?要知道戒體、戒行和戒相這三門,是從戒法而得名的。因此,每一門都可以稱名為戒。或者也可以貫上法字,而稱為戒法之體、戒法之行、戒法之相。這樣才能彰顯戒體、戒行和戒相等並非其他一般普通的善。」
弘一律師特別解釋「為行有儀名相」的意思。他說戒相有二種涵義:一是從戒行說明戒相,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內涵:有了戒行便能顯現威儀,就是有戒相。二是以戒法為戒相,這個在以後的〈持犯篇〉會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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