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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持》云:「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解釋戒法與戒體之間的同與不同。
問:那麼,戒法與戒體之間的同與不同怎麼說呢?
答:律祖在《業疏》中說過,他說:「戒體是戒法的所依處,是根本。」因此,戒法是能依,而戒體是所依,故不可說是相同。律祖在《業疏》中又說:「戒體的意思是領納聖法在心中,這裡所說的聖法就是所納的戒體。」故不可說不同。這裡必須強調一點,所說的戒法未必是戒體,但是所說的戒體,則必定是戒法。既不是合,也不是離;既不是同,也不是不同。這點應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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