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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這裡要說的戒法,是總說戒法的相狀,不限於凡夫或聖者。換句話說,是通於凡夫和聖者。直接明白說出,只要如理行持戒法,必能循序漸近地成辦解脫道。目的是要令受戒者,淨信有這樣的果報。此中所說果報,謂證得解脫。」
對此,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說:「說明戒法的相狀中,首先標示戒法的要義。」指「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這一段。
接下來正式說明戒法的功德。指「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元照律師說:「戒法雖然通於凡夫和聖者,但是不能一一辯明,現在只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所以說「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接著解釋說:「『軌成』的意思,是解釋戒法的意義。『出離道』的意思,聖者所證得的果報。『要令受者,信知有此。』為了令受戒者深信有這樣的果報,所以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
最後解釋為什麼「文不明指何者是法」。
他說:「然而這裡只顯示法的功德,文中沒有明白指出何者是法。用意是要令受戒者透過聞思修去證得法義。」
【X43 No. 737《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牒釋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語至此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謂言義而說。故云語法。又此戒不簡凡夫及與聖人。故云不局凡聖。故下文云。三乘聖人要珮戒印。此約聖人。又云佛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此即凡夫。謂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聖受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約而說。故曰直明簡異。不廣說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門之類。恐有繁總也。如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軌生物解。謂成三菩提。出謂出於三界。離謂離於二障。故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謂要令受者。發深信心。知有茲玄妙之戒法。能出離三有。證五分法身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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