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逐字解釋八關齋戒
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八戒科判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宣說多宗成宗重受差別
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特別說明從他受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探討可否自誓受
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引大智度論探討身三語四之感發量
本文:p. 32LL04
《事鈔》云:「《智論》,問:口中四過,何為但有妄語? 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如說十善。為總戒相。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資持》釋云:「次科問中。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 答中,初約義釋。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如下引例。十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大智度論》宣說身語七支的感發量。
《大智度論》以問答方式解釋為什麼五戒只說妄語戒而已?
問:口業共有四過,為什麼只說妄語戒?
答:雖然只列舉妄語戒,其實是含攝綺語、惡口和兩舌等三口業。因為佛法貴在真實語,所以先說妄語戒,藉以含攝其餘三口業。
如說十善。為總戒相。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次科問中。根據說一切有部的《薩婆多論》,只發殺、盜、婬、妄等四支。根據成宗的《成實論》,則具發七支,這點是與《大智度論》的主張頗為相符,所以特別引《大智度論》來說明。
而回答中,初約義釋。「但舉妄語,餘三並攝」這二句是正式回答只舉妄語一戒的道理。而接下來的「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則是進一步解釋舉妄語戒含攝餘三的理由。這是考量到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在其餘三戒當中任舉其中一戒呢?所以事先以後二句來解釋。
如下引例。十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元照律師在《芝苑遺編》補充說明:「《薩婆多論》的五戒、八戒、與十戒,都只發殺、盜、婬、妄等四支;比丘戒才具發七支。成宗的七眾受戒,則必定七支齊禁。」消文者按,換句話說,南山宗受五戒必定是具發七支。
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明五八戒受持期限差別
本文:p. 32LL07
《業疏》云:「又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濟緣》釋云:「三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又依據《薩婆多論》、《雜心論》的解釋:五戒必須滿分受,而且不可重受,這是佛制定,所以必須盡形壽受持;而八戒必須受持一日夜,是不可乖違的。
但是依據《成實論》的解釋,五戒、八戒都可以隨日受,乃至於盡形壽受持。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的解釋說:「
三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
五戒必須盡形壽受持,受持期限不可短促,八戒必須受持一日夜,期限固定,不可延長,所以說這是佛制定的。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其次引《成實論》的解釋。五戒、八戒受持期限的長短,可依受持者的心願開緣,一日夜乃至盡形壽,任意皆得,所以說『隨日受乃至盡形』。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消文者按,南山律所依為《成實論》,所以「二戒延促,任意皆得」。
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宣說多宗成宗之漸頓差別
本文:p. 32L02
《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第二法中,初科,受緣漸頓中,初文,初引彼計。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如下,躡斥。謂若許受體具五,隨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融,通也。 次《成論》中,初牒前義以為問端。頓謂具受,漸即分受。答中,正答,律儀即戒體。善下,引證。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別,故名為分。準下,義決。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癒。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嘗就母求餅,被投於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內,湯不能死。又嘗牽母衣,被推於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分析多宗與成宗對於五戒可否分受之異見。
根據《薩婆多論》的主張:五戒三歸如果不具足滿分受,則得不到五戒戒體。雖然引經證明可持其中的二、三條戒,但是並沒有說那樣可得戒體。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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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成實論》的主張:對於五戒別解脫戒法唯有頓受(即滿分受)而無漸受(即一分、二分、少分或多分)的這件事,《成實論》的回答是:受戒者隨其所受一戒、二戒、或三戒,都得戒體。這就是《善生經》所列的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根據《善生經》所說的這個道理,就算分別從五位授戒師各受一戒,也能獲得戒體,這是毫無疑問的。譬如薄俱羅尊者,他只受一不殺戒而得五不死的公案。」消文者按,「木叉」,全名「波羅提木叉」,即漢譯「別解脫」。薄俱羅,又作薄拘羅,佛陀之弟子之一。《玄應音義》卷二十五云:「持一不殺戒,得五不死者也。」《薄拘羅經》曰:「我於此正法律中學道以來八十年,未曾有病乃至彈指頃頭痛者,未曾憶服藥乃至一片訶梨勒。」餘詳《雜阿含經》卷二十三、《賢愚經》卷五、《大智度論》卷二十四等。所以,《薩婆多論》主張五戒必須全受,但是《成實論》的主張是可以分受,這也就是「木叉」的涵義:別別解脫。訶梨勒,《本草綱目》云:「樹似木梡,花白,子似梔子。主消痰下氣。來自海來舶上,廣州亦有之。」又T24, No. 1488《優婆塞戒經》卷第三〈受戒品第十四〉:「若優婆塞受三歸已。不受五戒名優婆塞。若受三歸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歸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歸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無分。若受三歸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歸受持五戒。是名滿分。」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業疏》的內容:
第二法中,初科,受緣漸頓中,初文,初引彼計。
祖律引《薩婆多論》中所說的「不具分受」,要表達是說如果不受五戒而只受一戒、二戒,是不會感發戒體。
接下來說「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是論主為了預防有人問難,才引經證成。指的就是《成實論》所提到的《善生經》有明說五戒可以各別受。但是《薩婆多論》特別解釋《善生經》,強調受戒的時候,是必須滿分受,才能發五戒戒體,但是受戒者可以由其中決定持有多少條戒,所以才有所謂的一分、二分、少分等等。
如下,躡斥。謂若許受體具五,隨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融,通也。
其次,在《成實論》中,初牒前義以為問端。有提到「頓、漸」,「頓」是指具受,也就是滿分受;而「漸」是指分受,也就是一分、二分、少分、多分等。
答中,正答,律儀即戒體。善下,引證。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別,故名為分。準下,義決。
不過,在翻邪三歸的時候,特別指出三歸依必須全受,不承許缺一、缺二,所以從不同師長分別受一歸依,都判為不成歸依。
因此唯恐有人誤以為同三歸依那樣,所以在此特別說明:五戒是可以漸受,而且都可得戒體,是毫無疑問的。
元照律師特別介紹「薄俱羅」尊者,是梵語音譯,漢譯為「善容」,因為他有好容貌和行儀。(消文者按,如《法華文句》卷二云:「色貌端正,故言善容也。」)婆羅門種姓,天竺國人。尊者在毗婆尸佛時,家境貧窮,曾拿一顆訶梨勒果布施給生病的比丘,那位比丘吃了那顆訶梨勒果,就痊癒了。由於這個因緣,尊者九十一劫以都受生天趣、人道中,受用福報快樂。這一生受生婆羅門家。母親很早就過世,後母非常厭惡他,嘗就母求餅,被投於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內,湯不能死。又嘗牽母衣,被推於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屢次陷害他都害不死。後來求佛出家,證得阿羅漢。活到一百六十歲,未曾生病過。這是由於往昔曾持一不殺戒,所以感得這樣的果報。由此可知,五戒是可以分受,這是毫無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