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逐字解釋八關齋戒

本文:p. 34LL08
第一項 釋名
《業疏》云:「云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也。 言八戒者,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 言八齋者,齋謂齊也,齊一其心。或言清也,靜攝其慮,如世閑室亦號齋也。 言關齋者,即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  《濟緣》釋云:「初總示三名。或處單稱,或處連呼云八關齋戒,並如經律呼召不同。息緣離過,善法內增,故云攝淨歸心也。 言下別釋三,初釋戒義。所防是過,能治即行。 次釋齋義有二。齊取專注,心無差別。清取離過,絕諸雜想,世中齋館亦取閑靜之意。 三釋關義。從喻為名。如世門關防奸止寇,即禁閉義也。」
消文:
科判八戒分六之一:第一項 釋名逐字解釋八關齋戒。
律祖在《業疏》中逐字解釋八關齋戒的意涵。
所謂戒、齋、關,在許多經論中雖然有各種不同的稱呼,但是其目的都是希望能攝淨法令歸於自心。
所謂的八戒,「八」是指有八種犯戒的境界必須防護;「戒」則是指能夠用來對治的作用力。
所謂的八齋,「齋」有兩種意義:一、齊的意思,就是要令散亂的心能夠安住一境;二、清的意思,也就是於寂靜處攝心審慮,而能如實了知。如同世間的閑靜居室,也多有取名為齋的。
所謂的「關齋」,也就是關閉非法放逸的事,達到身心靜定的狀態。消文者按,即心一境性。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析釋《業疏》。
第一段「云戒云齋云關」以下,是總示三種稱名,有時候簡單稱作「八戒」,有時候連起來稱呼「八關齋戒」,這些不同的稱呼,都有經律依據。儘管稱呼不同,但是目的都是希望止息攀緣、遠離散亂的過失,如此一來內心可以增長善法,所以說「攝淨歸心」。
第二段「言八戒……言八齋……言八關……」等,是別釋三種稱名。
首先解釋戒的意義,是要防止違犯八種境界的過失;而能對治這些過患的方便,就是戒行。
其次解釋齋有二種意義:一、齊,取專注的意思,心一境性,沒有差別;二、清,取離過的意思,斷絕種種雜念,就好像世間有些住所取名齋館,代表清閑寂靜的意思。
第三解釋關的意義,從喻來顧名思義,就好像世間的門設有開關,可以防小偷、盜寇一樣。從法的角度,就是禁閉煩惱賊的意思。

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八戒科判

本文:p. 34L03
第三節 八戒
八戒中分為六項┬一釋名
       ├二功益
       ├三簡人
       ├四懺悔
       ├五作法
       └六料簡

消文:
科判歸戒儀軌分三之三:第三節 八戒。為在家眾施設於六齋日受持一日夜之戒法。
為令在家眾了解八戒內容,而分六項說明:
一、釋名:說明八戒的意義。
二、功益:說明八戒的勝利。
三、簡人:簡別受戒者之遮難。
四、懺悔:受戒前之懺悔。
五、作法:傳授八戒之儀軌。
六、料簡:總攝多宗成宗之相關差別。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宣說多宗成宗重受差別

本文:p. 33L03
《業疏》云:「若準《多論》,不得重受。 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濟緣》釋云:「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 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二三重受,事見本律。」
一對趣┬多宗─餘道眾生不得戒
   └成宗─餘道眾生得戒
二漸頓┬多宗─不具受不得戒
   └成宗─不具受得戒
三延促┬多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
   └成宗─延促任意皆得
四具支┬多宗─但發四支
   └成宗─皆發七支
五自誓┬多宗─定從他受
   └成宗─開自誓受
六重受┬多宗─不重受
   └成宗─開重受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宣說多宗成宗對於可否重受之差別主張。
如果依據《薩婆多論》受過五戒不得重受。
如果依據《成實論》、《四分律》是都開許可以重受。所以,佛世的時候,末利夫人就有過第二次、第三次重受五戒,這就是五戒可重受的證明。」消文者按,末利夫人即舍衛國波斯匿王之夫人。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說:「多宗主張五戒期限必須盡形壽,所以一旦受了五戒,就沒有重受的道理。
成宗的主張不同,受持五戒的期限可長可短,可以重受,而且隨受隨增。至於末利夫人第二次、第三次重受的公案,《四分律》中有記載。」消文者按,末利夫人公案見《四分律》卷第十八〈九十單提法之八〉。
以下是弘一律師所作的結攝:
一對趣┬多宗─餘道眾生不得戒
   └成宗─餘道眾生得戒
二漸頓┬多宗─不具受不得戒
   └成宗─不具受得戒
三延促┬多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
   └成宗─延促任意皆得
四具支┬多宗─但發四支
   └成宗─皆發七支
五自誓┬多宗─定從他受
   └成宗─開自誓受
六重受┬多宗─不重受
   └成宗─開重受

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特別說明從他受

本文:p. 33L03
《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 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不殺,乃至不飲酒,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濟緣》釋云:「初指上從他。 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文如後引。」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特別說明為何要從他受戒。
律祖特別引《四分律》所說:「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壽不殺生,乃至於不飲酒。」這段律文顯然開許自誓受。如果五戒可以自誓受,八戒理應開許自誓受。那麼,為什麼要從他受戒呢?
律祖解釋,律文的意思絕非不可以自誓受,而是期許授戒師觀待受戒者的根機,再決定是否開許自誓受。接引俗眾接受教化,必須隨順應機而決擇。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析《業疏》說:「第一段『約此問答,從他受也』是指特別就『從他』作出說明。第二段從『律中云』以下,是依《四分律》說明開許自誓受。此外,《成實論》的文中,也開許八戒可以自誓受,文如後引。」消文者按,「文如後引」,見第三節八戒第六項料簡第一支對簡多宗第四個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探討可否自誓受

本文:p. 33L01
《業疏》云:「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云聽五眾受。兩俱得也。」 《濟緣》釋云:「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並制從他。雖云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在《四分律》的文中,有提到五戒、八戒都開許自誓受,《薩婆多論》文中說,必須依出家五眾受五戒、八戒。所以兩種情況都是開許的。」消文者按,簡單的說,自誓受就是自己在三寶面前,照著儀軌唸誦而受持。但是先決條件是要附近沒有適合授戒的出家五眾,才開許自誓受。如以下《濟緣》之解釋。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說:「《四分律》、《大智度論》都開許自誓受五戒、八戒,《薩婆多論》《俱舍論》則只開許依出家五眾受五戒、八戒。雖然律祖在《業疏》中有許「兩俱得」,但是依據八戒的儀軌,自誓受只限於沒有適合的授戒師的情況下,才開許,有出家五眾的可從的話,則不許自誓受。」

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引大智度論探討身三語四之感發量

本文:p. 32LL04

《事鈔》云:「《智論》,問:口中四過,何為但有妄語? 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如說十善。為總戒相。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資持》釋云:「次科問中。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 答中,初約義釋。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如下引例。十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大智度論》宣說身語七支的感發量。

《大智度論》以問答方式解釋為什麼五戒只說妄語戒而已?

問:口業共有四過,為什麼只說妄語戒?

答:雖然只列舉妄語戒,其實是含攝綺語、惡口和兩舌等三口業。因為佛法貴在真實語,所以先說妄語戒,藉以含攝其餘三口業。

如說十善。為總戒相。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說:「次科問中。根據說一切有部的《薩婆多論》,只發殺、盜、婬、妄等四支。根據成宗的《成實論》,則具發七支,這點是與《大智度論》的主張頗為相符,所以特別引《大智度論》來說明。

而回答中,初約義釋。但舉妄語,餘三並攝」這二句是正式回答只舉妄語一戒的道理。而接下來的「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則是進一步解釋舉妄語戒含攝餘三的理由。這是考量到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在其餘三戒當中任舉其中一戒呢?所以事先以後二句來解釋。

如下引例。十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元照律師在《芝苑遺編》補充說明:「《薩婆多論》的五戒、八戒、與十戒,都只發殺、盜、婬、妄等四支;比丘戒才具發七支。成宗的七眾受戒,則必定七支齊禁。」消文者按,換句話說,南山宗受五戒必定是具發七支。

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明五八戒受持期限差別

本文:p. 32LL07

《業疏》云:「《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濟緣》釋云:「三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依據《薩婆多論》、《雜心論》的解釋:五戒必須滿分受,而且不可重受,這是佛制定,所以必須盡形壽受持;而八戒必須受持一日夜,是不可乖違的。

但是依據《成實論》的解釋,五戒、八戒都可以隨日受,乃至於盡形壽受持。

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的解釋說:「

三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

五戒必須盡形壽受持,受持期限不可短促,八戒必須受持一日夜,期限固定,不可延長,所以說這是佛制定的。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

其次引《成實論》的解釋。五戒、八戒受持期限的長短,可依受持者的心願開緣,一日夜乃至盡形壽,任意皆得,所以說『隨日受乃至盡形』。

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消文者按,南山律所依為《成實論》,所以「二戒延促,任意皆得」。

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宣說多宗成宗之漸頓差別

本文:p. 32L02

《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第二法中,初科,受緣漸頓中,初文,初引彼計。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如下,躡斥。謂若許受體具五,隨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融,通也。 次《成論》初牒前義以為問端。頓謂具受,漸即分受。答中,正答,律儀即戒體。善下,引證。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別,故名為分。準下,義決。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癒。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嘗就母求餅,被投於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內,湯不能死。又嘗牽母衣,被推於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分析多宗與成宗對於五戒可否分受之異見。

根據《薩婆多論》的主張:五戒三歸如果不具足滿分受,則得不到五戒戒體。雖然引經證明可持其中的二、三條戒,但是並沒有說那樣可得戒體。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至於《成實論》的主張:對於五戒別解脫戒法唯有頓受(即滿分受)而無漸受(即一分、二分、少分或多分)的這件事,《成實論》的回答是:受戒者隨其所受一戒、二戒、或三戒,都得戒體。這就是《善生經》所列的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根據《善生經》所說的這個道理,就算分別從五位授戒師各受一戒,也能獲得戒體,這是毫無疑問的。譬如薄俱羅尊者,他只受一不殺戒而得五不死的公案。」消文者按,「木叉」,全名「波羅提木叉」,即漢譯「別解脫」。薄俱羅,又作薄拘羅,佛陀之弟子之一。《玄應音義》卷二十五云:「持一不殺戒,得五不死者也。」《薄拘羅經》曰:「我於此正法律中學道以來八十年,未曾有病乃至彈指頃頭痛者,未曾憶服藥乃至一片訶梨勒。」餘詳《雜阿含經》卷二十三、《賢愚經》卷五、《大智度論》卷二十四等。所以,《薩婆多論》主張五戒必須全受,但是《成實論》的主張是可以分受,這也就是「木叉」的涵義:別別解脫。訶梨勒,《本草綱目》云:「樹似木梡,花白,子似梔子。主消痰下氣。來自海來舶上,廣州亦有之。」又T24, No. 1488優婆塞戒經》卷第三〈受戒品第十四〉:「若優婆塞受三歸已。不受五戒名優婆塞。若受三歸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歸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歸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無分。若受三歸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歸受持五戒。是名滿分。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的內容:

第二法中,初科,受緣漸頓中,初文,初引彼計。

祖律引《薩婆多論》中所說的「不具分受」,要表達是說如果不受五戒而只受一戒、二戒,是不會感發戒體。

接下來說「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是論主為了預防有人問難,才引經證成。指的就是《成實論》所提到的《善生經》明說五戒可以各別受。但是《薩婆多論》特別解釋《善生經》,強調受戒的時候,是必須滿分受,才能發五戒戒體,但是受戒者可以由其中決定持有多少條戒,所以才有所謂的一分、二分、少分等等。

如下,躡斥。謂若許受體具五,隨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融,通也。

其次,在《成實論》中,初牒前義以為問端有提到「頓、漸」,「頓」是指具受,也就是滿分受;而「漸」是指分受,也就是一分、二分、少分、多分等。

答中,正答,律儀即戒體。善下,引證。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別,故名為分。準下,義決。

不過,在翻邪三歸的時候,特別指出三歸依必須全受,不承許缺一、缺二,所以從不同師長分別受一歸依,都判為不成歸依。

因此唯恐有人誤以為同三歸依那樣,所以在此特別說明:五戒是可以漸受,而且都可得戒體,是毫無疑問的。

元照律師特別介紹「薄俱羅」尊者,是梵語音譯,漢譯為「善容」,因為他有好容貌和行儀。(消文者按,如《法華文句》卷二云:「色貌端正,故言善容也。」)婆羅門種姓,天竺國人。尊者在毗婆尸佛時,家境貧窮,曾拿一顆訶梨勒果布施給生病的比丘,那位比丘吃了那顆訶梨勒果,就痊癒了。由於這個因緣,尊者九十一劫以都受生天趣、人道中,受用福報快樂。這一生受生婆羅門家。母親很早就過世,後母非常厭惡他,嘗就母求餅,被投於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內,湯不能死。又嘗牽母衣,被推於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屢次陷害他都害不死。後來求佛出家,證得阿羅漢。活到一百六十歲,未曾生病過。這是由於往昔曾持一不殺戒,所以感得這樣的果報。由此可知,五戒是可以分受,這是毫無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