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教誡授戒師不可草率授戒

本文:p. 28LL04
第六項 作法差別
作法差別中分為三支┬一臨時開導
         ├二正納戒體
         └三示相教誡
第一支 臨時開導
《事鈔》云:「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資持》釋云:「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法之本,故云正宗。」
消文:
科判五戒分七之六:第六項 作法差別。說明受五戒的儀軌差別。消文者按,「作法」者,梵語कर्म (Karma)之義譯,也譯為「作業」、「所作」、「辦事」等,音譯即「羯磨」。主要指舉行授()戒、懺悔等儀式時的儀軌。
作法差別之說明中,分為三支:
一、臨時開導:授戒師在授戒傳法前之開示與引導。消文者按,類似前行。
二、正納戒體:正式作法領納五戒戒體。消文者按,類似正行。
三、示相教誡:明示戒相教誡此後當依教奉行。消文者按,類似結行。
接下來說明第一支 臨時開導。
律祖在《事鈔》說:「如果到了正式授戒的這個時候,授戒師必須廣泛地開示引導受戒者,使他發起所持戒體的真正宗要。不可以對受戒者只說要發起上品心,因為這個時候的受戒者,不知道什麼是上品心,更何況說要發起上品心。結果是等於白說了!所以,這個時候,授戒師有必要善巧地再扼要開示前面五項中所說的義理相貌。正式授戒的時候,未必一定要遵循儀軌照本宣科。」
元照律師在《資持》當中解《事鈔》引文。
引文中「正須」這一段文,強調前面所說預習發戒的四支,授戒師在正式授戒之前,必須再作說明,並且要令受戒者充分預習。不是在正式授戒時才說要發起上品心,這樣是不會發生作用的。
現在即將要傳授五戒戒法了,縱使受戒者已經明白了,還是必須委婉選擇重要的話語,激勵啟發受戒者被蒙蔽的心。
授戒師在這個時候,千萬不要草率輕忽。策勵引導受戒者領悟了解領受戒法之本,所以說授戒師必須「示導發戒正宗」。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