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 星期六

明離本處有十義

本文:p. 171LL06

第五類 離本處

《事鈔》云:「五離本處。四分云,若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資持》釋云:「第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盜方便故捉物吉者,次方便也準今所判犯蘭。動物,近方便。可解。  《行宗》云:「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

消文:

科判隨釋分五之五:第五類 離本處。財物拿開本來的地方。

律祖在《事鈔》中宣說第離本處如下:

四分中說,若牽挽取出埋藏在地下的物品,隨作任何一事,就算方便不成偷蘭五分中說,物在地中,生起造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波逸提。捉結突吉羅。動物偷蘭物品開本處,方離開本處,有十種意義。」

《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第五類舉離處分二:初、標章,二正釋。今初

初、標章

五離本處。

二、正釋

科判釋中分二:初、引律示相,二、約義分句。今初

初、引律示相

科判引律示相分二:初、明未離不成,二、明已離方成。今初

初、明未離不成

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

二、明已離方成

「五分」下引五分明已離方成《事鈔》文列五項犯罪。掘地波逸提,有無不定。餘四罪必具,是方便罪的緣故。盜心得突遠方便也。掘地波逸提者是作有機的土善見方便。捉得突次方便準今所判犯動物近方便,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說: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然從離開本來的處所來判,然而離開本來處所的行相,不一定是財物離本處,所以有十種情況來概括顯示差別。」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離本處科判表

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

明第六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1L04

《事鈔》續云:「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 自業不合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僧祇》易解。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滿五)我自取一。(自業不滿)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釋結中罪義,恐疑共盜應須犯重故。」  《行宗》云:「《僧祇》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自偷即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果。二業緣別故不相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六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六種情況

盜取者共有五人,每人各盜一錢,結重罪。如《僧祇律》中說,五人各以一錢,派遣一人守護。如果盜取,從守護人結罪。

《善見論》說:「想要知道盜取的行相。譬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導,共同盜取一人的六錢。四人分別得一上罪,一中罪。」

自作業與教他作業性質不同,所以只得一中罪。這個意義應該了知。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六種情形是盜少成重,分三:初、引《僧祇》,二、引《善見》。,三、釋中罪義。今初

初、引《僧祇》

律文易解。

二、引《善見》

互相教導」的意思,譬如上師教導三弟子說:「他有六錢,大的弟子取三錢,小的弟子各取一錢,(教弟取滿五錢)我自己取一錢。(上師自業不滿五錢)」甚至有一小弟子說:「和尚取三錢,兩位同學各取一錢,我自己也取一錢。」(結罪亦同上)「一上罪」指教他犯者結上罪,「一中罪」指自作者結中罪。

三、釋中罪義

自業不合」以下,解釋結中罪的意義,為避免以為共盜應結重罪,所以特別解釋。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說:「《僧祇律》是從財物主的角度來看。然而從守護主的角度來看,是成重罪,因為被盜滿五錢故。

《善見論》所謂「四人互相教」是從不同時來說。如果在同一時間的話,只有一人為能教,其他三人為所教。能教取一就是盜一成重的意思。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得結果。自作業與教他作業二業故不相即相入,意指不相容消文者按,尚待確認。

2019年8月29日 星期四

明第五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1
《事鈔》續云:「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 或盜過五結輕。如《十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類。」  《資持》釋云:「減五得重,過五犯輕。前《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類此說。」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五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五種情況
不滿五錢犯重罪
例如《四分律》當中說:「眾多人派遣一人去盜五錢,多人分。或者多人一起偷盜,全數一起計算。只要盜滿五錢,參與的人全都結重罪。
或者有偷盜超過五錢而結輕罪的,如《十誦律》當中說:「盜取眾多人之未分物即是。就像死亡僧人遺留下來的價輕物品之類的東西。消文者按,末句有待確認。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不滿五錢得重罪,超過五錢犯輕罪。不滿五錢犯重罪是引《四分律》而說,這兩種解釋都是從人多物少來論,所以不滿五錢。但是從物來看的話,全部合併計算,所以結重罪。
第二種情形滿五錢犯輕罪,是引《十誦律》而說,因為從眾多人來看的話,每個人分攤的狀況下,都不滿五錢。指遺留下來的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的情形就類似這種狀況。消文者按,末句有待確認。

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明第四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3
《事鈔》續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他等。」  《資持》釋云:「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四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四種情況
《摩得勒伽》中說:「盜取五千不犯重罪。數數盜取四錢,數數斷除盜心。」
或者不得價值五錢的物品,可能判入重罪,譬如《四分律》當中說到,燒毀、埋藏、破壞形相、教他作等。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四句即雖然盜取很多,但是只犯輕罪,理由是雖多但不至重罪果。
沒有獲得價值五錢之物,但是犯重罪,理由是損害他人利益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