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星期一

明第二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0LL08
《事鈔》續云:「二。《四分》《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估價。」  《資持》釋云:「三文皆爾,故盡標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二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二種情況
《四分律》《五分律》《善見論》當中都說:在價貴的地方盜取物品,拿到價賤的地方去賣,還是要依據原來盜取地方的價值估價。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四分律》《五分律》《善見論》三文都有相同的說法,所以全數標列出來。意思是說要依據原本盜取地方的物主損失而論,不考慮盜取物後來賣出的價值不滿原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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