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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結重。 《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 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 《資持》釋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之。 四下準本宗以決。律論者律即《十誦》,論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縱下會同。《善見》云。二十摩娑迦古大銅錢。成一迦利沙槃分量名。四分取一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如下:
依發生偷盜的地方所用的五錢來判重罪。
《僧祇律》中說:由於各地的國王沒有制定偷盜法,所以判斷偷盜的標準也不一定。應當依據瓶沙王的古法,值四錢三角就結重罪。消文者按,瓶沙王即頻婆娑羅王,即佛世時摩羯陀國王名。
《四分律》只說「五錢」,以這個為準的話,上述所舉的律、論都不應採用,應以後來所舉的《四分律》所說五錢為勝。
即使說四錢三角,如果依《善見論》解釋,也同樣是五錢。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三、明正判
科判明正判分二:初、依論次解以定今義,二、引據,三、準本宗以決,四、會同。今初
初、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第一段「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二、引據
「《僧祇》」以下,引據說明。「王無定法」意指當時各國並沒有制定偷盜相關法令。「瓶沙古法」意指佛陀當時在摩揭陀國,故依摩揭陀國當時處死之標準制戒,可以作為標準。這裡取盜五之法,並沒有指定古錢。四錢三角就納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還是屬於盜四。錢稱角的習慣,大概是基於當時鑄錢的模子是四方形的關係,當代以前也鑄方錢流通,而今時有鑄圓錢,是從四字而論。
三、準本宗以決
「《四分》」以下,據本宗《四分律》所說為準。「律論」的意思,律即《十誦律》,論即《多論》中的前後二種解釋。「以後為勝」指的是第二解,因為相較於第一解,所以稱為後。《戒疏》說:可以採用《多論》中間的一種解釋,依各國所用錢幣,以五錢為限,這樣就可平息諍論。消文者按,《多論》於五錢有三解。Ref. p. 169L02
四、會同
根據《善見律毘婆沙》卷八所載,云:「二十摩娑迦古大銅錢為一迦利沙槃分量名,迦利沙槃為四分,一分是五摩娑迦。」四分取一,則二十摩娑迦相當於五錢,故限五錢。《摩訶僧祇律》以十九摩沙迦為一吉利沙。四分取一,則十九摩沙迦相當於四錢三角也。恐怕有人謂《僧祇律》不同於《四分律》。故以《善見論》會之。消文者按,T22
No. 1425《摩訶僧祇律》卷第三〈明四波羅夷法之三(盜戒之餘)〉:「以十九錢為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為四分。」
然而《善見論》、《僧祇律》都採古大銅錢,這是採取王舍城古法來解釋五錢之義。至於判斷盜罪,還是依照各國標準,也就是《善見論》所說:出家人甚至連草葉都不得取。所以知道急護,相當符合本宗的主張。消文者按,T24 No. 1462《善見律毘婆娑》卷第八:「出家人乃至草葉不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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