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

明盜非畜物

本文:p. 166LL06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義已明。 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行宗》釋云:「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 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上罪,無主望非人結中罪。盜畜生物,古謂犯上罪,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下罪。」

遠指境差方便者。見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第四境差中。

消文:

科判有主物分三之三:第三端 非畜物。說明非人物與畜生物。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盜非畜物,如下

三、明非畜物

關於盜非人物與盜畜生物的結罪情形,前面已經說得很清楚。詳細說明可參閱《事鈔》當中關於罪輕重的敘述。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如下:

上立義」的意思有遠近二義,近的指戒具緣闕中所說。消文者按,見p. 154L10第一支列緣。遠的指境差方便中所說。消文者按,如弘一律師註釋所說。

可尋《鈔》中罪輕重」明指《事鈔》當中關於盜非人物的說明,主要說明若是有主物時,從物主結上罪,若是無主物時,從非人結中罪。至於盜畜生物,古來祖師皆說犯上罪,當代祖師根據十誦律》《薩婆多論》只結下罪。

弘一律師註釋,遠指境差方便者。見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第四境差中所說。消文者按,見p. 114L03第四項 境差。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有主物非畜物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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