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

明第六種重物的情形

本文:p. 171L04

《事鈔》續云:「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 自業不合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僧祇》易解。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滿五)我自取一。(自業不滿)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釋結中罪義,恐疑共盜應須犯重故。」  《行宗》云:「《僧祇》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自偷即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果。二業緣別故不相入。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第六種重物的情況,如下:

第六種情況

盜取者共有五人,每人各盜一錢,結重罪。如《僧祇律》中說,五人各以一錢,派遣一人守護。如果盜取,從守護人結罪。

《善見論》說:「想要知道盜取的行相。譬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導,共同盜取一人的六錢。四人分別得一上罪,一中罪。」

自作業與教他作業性質不同,所以只得一中罪。這個意義應該了知。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六種情形是盜少成重,分三:初、引《僧祇》,二、引《善見》。,三、釋中罪義。今初

初、引《僧祇》

律文易解。

二、引《善見》

互相教導」的意思,譬如上師教導三弟子說:「他有六錢,大的弟子取三錢,小的弟子各取一錢,(教弟取滿五錢)我自己取一錢。(上師自業不滿五錢)」甚至有一小弟子說:「和尚取三錢,兩位同學各取一錢,我自己也取一錢。」(結罪亦同上)「一上罪」指教他犯者結上罪,「一中罪」指自作者結中罪。

三、釋中罪義

自業不合」以下,解釋結中罪的意義,為避免以為共盜應結重罪,所以特別解釋。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說:「《僧祇律》是從財物主的角度來看。然而從守護主的角度來看,是成重罪,因為被盜滿五錢故。

《善見論》所謂「四人互相教」是從不同時來說。如果在同一時間的話,只有一人為能教,其他三人為所教。能教取一就是盜一成重的意思。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得結果。自作業與教他作業二業故不相即相入,意指不相容消文者按,尚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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