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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有主想
《事鈔》云:「二明有主想。 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 《資持》釋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無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兩句略無第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成犯緣即第一句。 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轉無主犯中罪,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上罪,故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
消文:
科判隨釋分五之二:第二類 有主想。心中知道財物是有主人的。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明有主想的情形,如下:
二、明有主想
如果對有主物認為是無主人的,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無主人的,這種情形是不犯,也就是說無罪。如果前面知道是有主人的,但是後來念頭一轉,認為是無主人的,這種情形跟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無主人的情形不同,這樣就有輕重罪的結果。
廣如持犯中者,《簡正記》卷第十云:「指〈方軌持犯篇〉也。」消文者按,應作〈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根據《四分律》有四句,第一句有主有主想,犯上罪。第二句有主有主疑,犯中罪。無主物有主想疑,犯中罪。第三句有主無主想,犯中罪。然此中說「略無第三無主想句」,所以在盜戒中,實際上沒有第三句。
但準下〈持犯方軌篇第十五〉,義理上必定具有無主無主想。消文者按,參考p. 124表中盜戒二重。
《事鈔》文中分二:初、標成犯緣,二、簡闕緣。今初
初、標成犯緣
也就是第一句「有主有主想」。
二、簡闕緣
「若作無主想」以下,簡闕緣,也就是第三句「有主無主想」,分二:初、約本迷無犯,二、據轉想。今初
初、約本迷無犯
從內心本來就迷惑的狀態來判,這是不犯,所以無罪。
二、據轉想
「前後互轉」以下,據轉想。前面作有主想後轉無主想,犯中罪,前面作無主想後轉有主想,結上罪,所以說「互得輕重」。
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文中「後篇」所指應為〈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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