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 星期五

明被盜物主可不可奪回

本文:p. 165L06

第二目 明被賊

《戒疏》云:「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否。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行宗》釋云:「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 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

消文:

科判別人物分三之二:第二目 明被賊。說明被偷盜的情形。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財主在被偷盜之後,可不可奪回的情形,如下

二、被賊奪者

接著說明被盜物主。如《事鈔》所引,從義理上又分兩類,也就是現前盜和不現前盜。結罪的時候,應當依照財主和賊主的心是否已絕而定。分四:初、財主已絕,賊主得定,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四、俱不定。今初

一、財主已絕,賊主得定

如果財主的守護心已絕,而賊主取得財物的想法堅定,財主事後不可奪回被奪的財物,例如《四分律》當中所說賊復奪賊。消文者按,賊復奪賊,意指被賊奪取之後,又從賊主處奪回。

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

如果財主的守護心堅定,而賊主取得財物的想法不定,這種情形財主就可以奪回,因為闕緣的緣故。

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

如果財主的守護心猶豫不決,而賊主取得財物的想法堅定,這種情形財主就不得奪回,因為緣已成的緣故,不必問本主。

四、俱不定

如果財主守護心不定,而賊主取得財物的想法也不定,這種情形財主可以奪回,因為賊主的心不定,盜業不究竟的緣故。

根據以上四句作為可不可奪的判定。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析釋《戒疏》文,如下:

次科歷句中分二:初、總舉,二、別列。今初

初、總舉

現不現」的意思,是指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的意思,是指財主和賊主。

二、別列

若財主已絕」以下,個別列舉。第一句和第四句,都可以理解。第二句因為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所以說「緣不具」。第三句則與第二句相反,所以不得奪回。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隨釋別人物明被賊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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