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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離本處
《事鈔》云:「五離本處。四分云,若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資持》釋云:「第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盜方便故。捉物吉者,次方便也準今所判犯蘭。動物,近方便。可解。」 《行宗》云:「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
消文:
科判隨釋分五之五:第五類 離本處。財物拿開本來的地方。
律祖在《事鈔》中宣說第五類離本處如下:
《四分律》中說,若牽挽取出埋藏在地下的物品,隨作任何一事,就算方便罪不成立,都結偷蘭遮。《五分律》中說,物在地中,生起造作盜心,得突吉羅。掘地,得波逸提。捉持物品,結突吉羅。移動物品,結偷蘭遮。物品離開本處,方結重罪。離開本處,有十種意義。」
《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第五類舉離處分二:初、標章,二正釋。今初
初、標章
五離本處。
二、正釋
科判正釋中分二:初、引律示相,二、約義分句。今初
初、引律示相
科判引律示相分二:初、明未離不成,二、明已離方成。今初
初、明未離不成
初科引《四分律》明未離不成。
二、明已離方成
「五分」以下引《五分律》明已離方成。《事鈔》文列五項犯罪。掘地得一波逸提,有無不定。其餘四罪必須圓具,是方便罪的緣故。盜心得突吉羅者是遠方便也。掘地得波逸提者是作有生機的土地想也善見判犯突吉羅是結盜心方便罪故。捉持物品得突吉羅者是次方便罪也準今所判犯偷蘭遮。移動物品是近方便,應可理解。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說:「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然從離開本來的處所來判,然而離開本來處所的行相,不一定是財物離本處,所以有十種情況來概括顯示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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