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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 《資持》釋云:「次科別列中,初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律師,處斷重輕,歷疏告眾。判重為輕,犯夷。判輕為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便中罪也。兩頭重者複書所至處時,究竟上罪也。《戒疏》亦依論引。」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離本處的第一種情況,如下:
第一種情況:文書成辨離處
以文書成立物品離開本來的地方。譬如律師注疏判定結果時,以貴重物品判入價輕物品,不如法地判用僧物之類的情形。消文者按,此例通常用在處理亡僧的遺物上。又譬如現代的房地產過戶。
《善見論》說:「寫土地契約書時,開始寫的時候是輕罪,寫到末尾時成重罪。」消文者按,如下《資持》所釋,土地契約內容須判明地界,起頭時因為剛開始寫,是在方便時,所以結輕罪。等到寫到末尾完成時,地界完成判定是成已時,故結重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別列中分二:初、約判斷明犯,二、但約口斷即犯。今初
初、約判斷明犯
以貴重物品判入價輕物品者,凡在處理判用亡僧的遺物時,必須差遣律師,處斷遺物價值之重輕,歷歷分明地注疏公告大眾周知。判重為輕,犯夷。判輕為重,得蘭。並且在判決文疏完成的時候確定犯相。
「非法判用」的意思,指通常是胡亂登載紀錄之類的情事。
《善見》以下舉作契書分判地界為例。「一頭時輕」的意思,指開始寫的時候,屬方便時,結中罪。「兩頭重」的意思,是指寫完的時候,究竟是重罪。
《戒疏》亦引《善見論》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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