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179LL03
《事鈔》又云:「律云。若僧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下三眾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為異乃至下篇同犯吉羅。」 《資持》釋云:「教他中初明僧尼。中下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 通論四重,能教不同。婬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 次示三眾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示下眾犯相不論相教。」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又引《四分律》通簡犯相,如下:
《四分律》說:「如果僧尼互相教導邪婬而真行婬,教導的人犯中罪。但是沒有人作的話,則犯下罪。下三眾沙彌、沙彌尼及式叉摩尼互相教導行婬。無論作不作都犯突吉羅。如果作的人,則滅其僧籍,並且擯出僧團,不過突吉羅罪不同乃至以下四篇,都同樣犯突吉羅。「以下四篇」指僧殘、波逸提、提舍尼及眾學法等。」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教他分二:初、明僧尼,二、示下三眾。今初
初、明僧尼
「《律》云」以下,明僧尼。《四分律》只對能教結中下二罪,但是所教也可類推得知。總的來說,四種性罪皆為重罪,但是就能教來說,不同。婬戒樂在作者,妄戒名利在他,故二犯皆輕罪。殺、盜二戒損害自他,故能教、所教皆重罪。
二、示下三眾
「下三眾相教」以下,示下三眾分三:初、明能教,二、簡所教,三、通示。今初
初、明能教
「下三眾相教」以下,明能教。
二、簡所教
「作者滅擯吉羅為異」以下,簡所教。
三、通示
罪唯一品。注中通示下眾犯相不論相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