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 星期二

明雜明離處

本文:p. 173L07

《事鈔》續云:「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資持》釋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 有主,望主結。佛僧地,屬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謂象馬等乘。 若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四擔同乘兩分。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 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七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擊破壞等。八阿練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十一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滿五者,上罪。十三私度關《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 《十誦》,比丘應稅不稅,亦重。 餘廣如《疏》。」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 九田中。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謂作標相取也。 十處所中。處所語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離本處的第十種情況,如下

第十種情況:雜明離處

雜說離本處,譬如空中被風吹之物品、偷盜空中飛鳥、掛鉤物的支架、截斷流水、取得水源等。此處沒有全部闡述,詳見《戒本疏》消文者按,參閱《行宗記》二上之三。

元照律師在《資持》解釋《事鈔》文,如下:

第十種情況,特別說明空中、支架、水源等問題。《四分律》中詳列有十三盜物處,《戒本疏》中分別解釋,以下略加引示:

初、地中

以地中為盜物處。《四分律》中解,地中處即是伏藏。消文者按,伏藏喻埋於土中之寶藏。

有主守護,若盜此物望物主結罪,計五成重罪。律中指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隨屬佛、僧二位。

二、地上

以地上為盜物處,地上處有別於地中處之伏藏,譬如現今於路上得物。消文者按,參考《行事鈔》:《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然得物,不名劫盜。」

三、乘

以乘為盜物處,乘指的是象、馬等車乘。就此乘上有財物,若盜取乘上財物,離乘便犯重罪。如果連乘一起盜取,乘離本處即犯重罪。消文者按,《行宗記》中有較為詳細的說明,就兼乘盜言,本主來逐,心未得者犯輕罪。

四、擔

以擔為盜物處,指的是盜擔上財物,義同前乘,若盜取擔上物,離擔便犯重罪。如果連擔一起盜取,擔離本處即犯重罪,所以說兩分。消文者按,如前乘義,就兼擔盜言,本主來逐,心未得者犯輕罪。

五、空

以空為盜物處,指的是如果想要盜取在空中受風吹之衣物,或在空中的飛鳥,以是否離本來的空處結罪。《善見論》中說:「以盜取空中的飛鳥來說。鳥兒飛動,不論橫飛(左翅過右翅)、直飛(尾處至頭),或者上下飛,都犯重罪。

六、架

以架為盜物處,也就是掛鉤物的支架。如果是盜取支架上的物品,物品離開支架即犯重罪。如果是連支架一起盜取的話,支架離本處即犯重罪。

七、村

以村為盜物處,也就是盜取村中的財物,或者攻擊、破壞村莊等。

八、阿練若

以阿練若為盜物處,阿練若即阿蘭若,又簡釋蘭若,梵語音譯,意譯即村外空地。可以準同前項村處理解。

九、田

以田為盜物處,如《十誦律》當中說:「如果為了田地而前往官衙興訟,因此而贏得訴訟,犯重罪。敗訴則為輕罪。如果訴訟輸了,再提訴訟,贏了的話則犯重罪。

十、處所

以店肆為盜物處,盜店肆物品或破壞店肆等,同前述以村為處所釋。

十一、船處

以船為盜物處,指盜取船上的物品。若盜船體,以解開或割斷纜繩,船離本處即犯重罪。

十二、盜水

以截斷水流取水,《僧祇律》中說:「溉灌用水一夜直一文,乃至四五比丘為盜水而破壞水渠,犯下罪。引水入田,犯中罪。用水滿五錢,犯上罪。

十三、私度關

走私偷度關界,譬如《四分律》中說:「出家眾免稅,在家眾應稅,若出家眾為在家眾攜物過關,犯重罪。《十誦律》,中說:「出家眾應稅而不繳稅,也犯重罪。《戒疏行宗記》有詳細解釋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摘要解釋如下:

五、空

左翅過右」意指鳥兒橫飛,「尾至頭處」意指鳥兒直飛,「上下」意指上下飛。因為空中沒有障礙,表示以鳥之飛動來顯示離本處的狀態。

九、田

相言」意指前往官銜興訟。「得勝重」意指非理而得。「若作異相」意指如果訴訟輸了,再興訴訟。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意指以訴訟方式取得田地

十、處所

處所」為通用詞語,所以。《四分律》中說:「譬如家舍、店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等,以及還有其他地方等。」消文者按,T22 No. 1428《四分律》卷第一:「處所者。若家處所若市肆處。若果園若菜園若池若庭前。若舍後若復有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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