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敘懺意引勸

本文:p. 194L04

《事鈔》云:「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 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  《資持》云:「敘懺意,上句明造業。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彰益。 故下二引勸。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求懺。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說:「結成罪業的種子,理所當然必須加以懺除,罪業懺除之後,自然身心皆得清淨。所以《薩婆多論》說:沒有任何一法(造業的速度)比心還要快。不可認為那只是短暫的惡行,便永遠棄之不顧。所以必須懺悔。消文者按,《多論》原典:「經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凡夫心輕躁或善或惡,不可以暫惡便永棄也。」又《增壹阿含經》〈一子品第九〉:「我不見一法疾於心者。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敘來意分二:初、敘懺意,二、引勸。今初

初、敘懺意

科判敘懺意分三:初、明造業,二、明須懺,三、彰益。今初

初、明造業

上句「夫結成罪種」明造業。造作了罪業必然成為將來感惡果的因,所以說像種子。消文者按,此釋「罪種」。

二、明須懺

次句「理須懺除」明須懺。因為犯戒是從妄念生起,所以罪業是由因緣和合而生。妄念的體性本是空,所以因緣和合而生是無自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識非,義無隱覆故也。

三、彰益

第三句「則形清心淨」即彰顯益處。

二、引勸

《薩婆多》」以下引勸分二:初、引論,二、申勸。今初

初、引論

明引《薩婆多論》勸速改。

二、申勸

不可以暫惡」以下申勸。

自引《大莊嚴問說:「何法重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消文者按,準《簡正記》,「彼論問曰」義為「彼自引《大莊嚴論》」是也。

彼自答說:「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心念疾於風。」所以,這裡略引後句「心念疾於風」譬喻世風雖疾,猶不如心。藉以說明過去心所造惡業,現在心突然追悔,在一念之間翻邪向善,不須等待一晝夜。用意在於察覺有犯,必須速疾求懺。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釋名懺悔

本文:p. 194L01

懺悔篇

《資持》云:「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舉。《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

消文:

科判略編分四之三:懺悔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明懺悔的意義,如下:

梵語「懺摩」,華語翻譯為「悔往」。有人說「懺悔」是梵語和華語合併譯出。根據《業疏》中的解釋,它的原文意義是指不造作新的罪業。「」的意思是斷絕未來的罪業,「」的意思是對於過往所犯下的錯誤,感到羞恥。有人將「」字解釋為自首(發露義)、借鑒,意義上雖然說得過去,但是華語()和梵語()必須分別清楚。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懺悔篇》科判表


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明歌舞戒

本文:p. 193L04
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消文:
科判遮罪分五之五:第五節 歌舞。歌舞觀聽。
律祖在《業疏》中解釋「倡伎樂」的意思,如下:
」就是俳優,以開玩笑、戲弄人為樂。「」就是音樂,以金石八音之所演奏的音樂。「」通男女,即演奏樂器的人。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如鐘、鑼、鈸等)、石(如磬)、絲(如琴、瑟等)、竹(如笛、簫等)、匏(如笙)、土(如塤)、革(如鼓)、木(如柷、敔等)等合為八。
音即演奏。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明嚴身戒


本文:
第四節 嚴身
《資持》云:「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
消文:
科判遮罪分五之四:第四節 嚴身。以華鬘裝飾自身。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印度人以華鬘穿戴在頭上,並且用香油塗身,以這樣作為裝飾。本地必須去除戴華鬘、瓔珞、以及去除胭脂,香粉等塗面。」


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再引僧祇律釋床高規定


本文:
《事鈔》云:「《僧祇》:若下濕處,用八指木搘腳得(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搘謂承藉之物。 註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僧祇律》說明床高細節,如下
如果在潮濕的地方,可以用高不過八指的木塊墊床腳(根據這項律文,在潮濕處把床墊高之後,應該開許在上面禮佛。如果木塊墊得過高,就不合開許條件)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也就是指支撐物。註明世間禮佛,有很多是在床上,可開許在潮濕的地方,其他地方不得開許。支撐物不可高於八寸。


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釋床高細節


本文: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
消文:
元照律師在《行宗記》中引《四分律》釋床高的細節,如下:
除入梐孔上」的意思,是指床腳的高度不計算床腳插入榫頭孔上的部分。


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釋遮罪第三

本文:
第三節 高大床
《事鈔》云:「《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初引律示量《多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 《疏》文又引《阿含》,八種勝床。俱不合升。(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
消文:
科判遮罪分五之三:第三節 高大坐臥高廣華麗床座。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高大床戒,如下:
《四分律》說:床腳最高不得超過如來的八指寬度。」
《薩婆多論》:「床高或廣都犯,在家眾的八戒也有同樣的限制。」
八指」的定義,一指約為二寸。依姬周尺等於一尺六寸,依唐尺則為一尺三寸強。消文者按,參閱p. 267周尺考略圖說明。又姬周為周朝別稱,因為周朝天子姓姬。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科判分二:初、引律示量,二、定尺數。今初
初、引律示量
《薩婆多論》明高與廣都有限制,「」就是廣。床腳的高度如接下來的「八指」所說。廣度依照《業疏》所說,長寬三肘以上即不宜坐臥。(三肘相當於五尺四寸)
《戒疏》又引《阿含經》說,有八種勝床都不宜坐臥。(床以金銀牙角裝飾所以說勝。以人來說的話,佛、師、父母稱勝)
二、定尺數

八指」以下明定尺寸數。周朝的一尺二寸相當於唐朝的一尺,其餘四寸當中的三寸六分為為唐朝三寸,因為還餘四分,所以說「強」。消文者按,即算術中比概數略多的意思。

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別明煮豆等頭須不破


本文: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再引《僧祇律》進一步說明有病煮麥不犯的條件,如下
不論豆子、穀子、或麥子,煮的時候不破皮,飲汁不犯消文者按,「頭不卓破」當中的「卓」字,不明其義。消文從《資持》所釋理解之。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煮豆、穀、或麥等,不可破皮,如果破皮,過中時不得飲。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明不犯非時食戒的情況


本文: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 若喉中哯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  《資持》釋云:「黑石蜜者古記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開麥汁者以清澄故。 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之。」
消文:
科判過中食分三之三:第三項 不犯。明不違犯非時食戒的情況。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律律》說明不違犯非時食戒的情況,如下:
如果混和米來製作黑石蜜,這樣食用是不犯。有病的人,煮麥而不使皮爆開、然後濾麥汁飲用。如果從喉嚨吐出來,還吞下去,不犯。然而《善見論》:「吐出喉嚨還吞回去,犯墮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黑石蜜」在古籍中記載說:「用蔗糖和糯米煎熬而成,堅硬程度像石頭一般。雖然同時食用,過日中開許服用。「有病開麥汁」是因為麥汁清澄的緣故。「音演,嘔吐的意思。開許的文義不明顯,所以引《善見論》判決。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明食畢應漱口


本文:
《事鈔》云:「《五百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五百問經》說:「吃過之後,用楊枝(即齒木)或灰土漱口。消文者按,原典句末顯示「不者墮」。意指沒有這樣做的話,犯墮罪。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釋過中食戒犯相初緣


本文: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分律》《僧祇律》解釋初緣,如下:
《四分律》說:「合時的意思,是指從黎明破曉到日正當中的這一段時間。不合時的意思,是指從日正當中到隔天曙光出現之前的這一段時間。
《僧祇律》:「日正當中的時候,是介於合時與不合時之間,在這個時候飲食,也犯過中時戒。消文者按,原典說『若食得吉』,吉指突吉羅,謂惡作惡說,不列罪名,得輕罪。時間超過一瞬間、太陽影子超過一根頭髮的寬度,這個時候飲食,就犯重罪。消文者按,原典說『食得提』,提指波逸提,由此罪墮於地獄,故名墮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四分律》說「乃至日中」的意思,說明這是極限,所以飲食必須在日正當中之前。
《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所以知道受食必須在日正當中之前。
經中說飲食的時間,應當在辰時到巳時之間,古來大德都在卯時用齋,護戒十萬火急。消文者按,卯時:05:00-07:00,辰時:07:00-09:00,巳時:09:00-11:00
有人聽聞諸佛在日中受食,便說日中之前飲食不如法,這實在是不知聖教意旨。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明過中食戒四犯緣


本文:
第一支 列緣
《事鈔》云:「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犯。」
消文:
科判過中食犯相分二之一:第一支 列緣。列示非時食戒四犯緣.
律祖在《事鈔》中說:「非時食戒的犯緣有四:一、是不合時飲食。二、有不合時想。三、合時飲食。四、每吞下一口即犯戒。」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科判過中食犯相

本文:p. 191L04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消文:

科判過中食分三之二:第二項 犯相。明非時食戒的四犯緣。

科判犯相分二:

第一支 列緣:列示非時食戒四犯緣.

第二支 隨釋:隨文解釋四犯緣。

篇•相•罪•食•

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引論誡過中食

本文:p. 191L02
《事鈔》續云:「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故,具引誡之。」  《資持》釋云:「以學語者,恥己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說:「今有胡亂學大乘者,大多數都貪著不合時飲食,所以引《大智度論》作為警誡。」T25 No. 1509大智度》初序品中緣起義釋論〉第一:「問曰:若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是戒?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因為自以為學大乘的人,不認為自己貪著飲食,亂說大乘沒有時非時的教義。所以特別引《大智度論》教誡邪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