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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
消文:
科判飲酒戒分三之三:第三項 不犯。明不違犯飲酒戒的情況。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分律》說不違犯飲酒戒的情況,如下:
如果生病,用其他的藥都治不好的時候,可以用酒作為藥用;此外,如果外用塗在身上,這些都無違犯飲酒戒。
消文者按,「差」通「瘥」,病癒的意思。
自2018.3.01起於此記錄研閱律藏與戒學之相關內容。至2020.5.11完成首輪消文。後續計畫,如完結篇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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