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釋過中食戒犯相初緣


本文: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引《四分律》《僧祇律》解釋初緣,如下:
《四分律》說:「合時的意思,是指從黎明破曉到日正當中的這一段時間。不合時的意思,是指從日正當中到隔天曙光出現之前的這一段時間。
《僧祇律》:「日正當中的時候,是介於合時與不合時之間,在這個時候飲食,也犯過中時戒。消文者按,原典說『若食得吉』,吉指突吉羅,謂惡作惡說,不列罪名,得輕罪。時間超過一瞬間、太陽影子超過一根頭髮的寬度,這個時候飲食,就犯重罪。消文者按,原典說『食得提』,提指波逸提,由此罪墮於地獄,故名墮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四分律》說「乃至日中」的意思,說明這是極限,所以飲食必須在日正當中之前。
《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所以知道受食必須在日正當中之前。
經中說飲食的時間,應當在辰時到巳時之間,古來大德都在卯時用齋,護戒十萬火急。消文者按,卯時:05:00-07:00,辰時:07:00-09:00,巳時:09:00-11:00
有人聽聞諸佛在日中受食,便說日中之前飲食不如法,這實在是不知聖教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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