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

明飲酒戒犯緣

本文:p. 188LL05

第一支 列緣

《戒疏》云:「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

消文:

科判犯相分二之一:第一支 列緣。列示犯緣。

律祖在《戒疏》中說:「違犯飲酒戒有三個條件:一、是酒;二、沒有重病的情形;三、飲酒下咽便犯。」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戒疏》文說:「第二犯緣無重病的開許情況,在後面第三項不犯自然會加以說明判定。第三犯緣飲咽便犯,必須以一口一口的方式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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