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明戒須遍緣生境方成大善

本文:p. 78LL03
《業疏》云:「夫論戒者,普遍生境俱無害心,方成大慈行,群行之首。豈隨分學,望成大善。義不可也。」  《濟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趣義。分學者謂持少分而不遍境。大善即上大慈行首。」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談論戒的時候,必須遍緣法界情非情一切眾生境界,都沒有絲毫惱害眾生的心,才能夠成辦大慈之行。戒是所有修行的上首,豈是如前所說五種分別而修學,就希望能夠成辦大慈行?在義理上是不可能的。」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大慈行」就是佛行。「群行首」就是發心趣入菩薩道的意思。「分學」是指持少分戒且所緣不遍一切眾生境。「大善」指前面所說的「大慈行群行之首」。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明五種分別得善不得戒

本文:p. 78L08
《事鈔》續云:「若人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 二於某分我持。 三於某處能持。 四某時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  《資持》釋云:「五種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 初簡生類有能不能。 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 三謂國土郡縣。 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隨機長短。 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緣不能持故。 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
消文:
受戒若有五種分別心,得善不得戒。律祖在《事鈔》說明如下:
如果受戒的人不作下列五種分別,可得別解脫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對某些眾生我離殺等七支業。消文者按,謂於某些眾生則不持殺等七支業。
二、於某分我持:對身三口四只持其中某些分。消文者按,謂不能持滿分。
三、於某處能持:在某些特定處所能持。消文者按,謂於某些處所則不能持。
四、某時能持:在某一段期間能持。消文者按,謂於某時之外的期間,不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某些事緣下不能持,譬能征戰期間。
受戒者有以上五種分別情事,只能獲得善行,不能獲得戒善。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以上五種分別如下:
五種分別」的意思,是在說明最初受戒的時候,發心要斷惡修善,但是對於以下五種情況,有能持與不能持的情形,所以產生取捨的決擇。
初、簡生類:簡擇眾生類別,而有能持與不能持的狀況。
二、簡戒支:簡別七支,譬如多宗對於五戒與八戒的主張,戒支數一定是具受,如果只受一、二戒的話,只能獲得善行,不能獲得戒善。但是《成實論》的主張不同,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或滿分,都能得戒。
三、簡處所:簡別處所的意思,是指國土郡縣等特定區域。
四、簡時間:簡別能持的年、月、日、時。譬如五戒是盡形壽要持,八戒是日夜要持,在多宗的主張,受持的時間是一定的。成宗對於五戒與八戒的主張,可以盡形壽,乃至半日,受持時間隨受戒者根機而可有長短。
五、簡事緣:文中已經自釋,在征戰期間,就不能持。
最後總攝,也就是「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根據上述說明,可以了知戒善與善行遍不遍的差異。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釋定

本文:p. 78L05
《事鈔》續云:「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 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方得,異此不得。 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  《資持》釋云:「二釋定中。比前分因不從一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 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也。」
消文:
解釋分因不定之後,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解釋所緣境一定依一切眾生的道理,如下:
二、釋定
如果不以一切眾生為所緣境的話,戒體則無從生起。什麼原因呢?因為所緣境一定是遍緣法界情非情一切眾生,而生起善心之後,才能感發戒體。否則不得戒體。什麼道理呢?因為對一切眾生的惡心,沒有止息的緣故。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這是科判別釋分二之二:二、釋定。相較於前面所說分因具不具足,都能感發戒體。所緣境則相反,一定要緣一切眾生境,所以說「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
何以故」以下這段,解釋不能感得戒體的道理。
云何如此」以下這段,進一步解釋「異此不得」的含意,指出由於對眾生的惡心沒有止息,所以不得戒體。「死」是止息的意思。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詳釋分因不定

本文:p. 77LL02
《事鈔》續云:「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痴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上中下三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  《資持》釋云:「二別釋二,初釋不定二,初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二因不定中二,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解釋分因不定與定的意義,也就是二、別釋。所以又分二:初釋不定,二釋定。這段文先解釋不定,下一則續云將接著解釋定。
初、釋不定
不定又分二:一分不定,二因不定:
一、分不定
有人從一切分得戒,也就是指受比丘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具足戒從一切分得。一切分即七支。
有人從四分得,也就是指受具足戒以外的其餘諸戒,即五戒、八戒及十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五八十戒只發四支。
二、因不定
因不定有二種意義,分從三善心與三品心而言。如果安立無貪、無瞋、無痴等三善心為戒生起的因,則必須從一切心得,因為三善心不相離的緣故。如果安立上中下三品心為戒生起的因,則不從一切心得。消文者按,因為三品心不會同時生起。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二、別釋
消文者按,這是接前一段的初總標之後,再分別解釋分因不定與定的含義。
別釋又分二:初釋不定,次釋定。初釋不定又分二:初分不定,二因不定。
初、分不定
一切」指七支,也就是身三口四。《俱舍》即指說一切有部的《俱舍論》。指比丘戒才能感發七支,因為是具足戒的緣故,其餘五八十等三種戒,只能感發四支,因為不是具足戒的緣故。如果根據成宗的主張,五八十具等四種戒,都能感發七支,也就是「皆從一切得定」的含義。律祖是引《俱舍論》來解釋,是屬於有部的主張,這一點必須知道。
二、因不定
因不定又分二:初明三善,次明三品。
初、明三善
一切」是指三善心同時生起。如果是生起三毒,則有單獨生起與同時生起的情形,如果是生起三善心的話,必定不相離,而是同時生起。
次、明三品
不從一切」是指三品心不會同時生起,所以任一品心發起就得戒體。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引俱舍論說明境遍一切之理

本文:p. 76LL04
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
《事鈔》云:「《俱舍》云:戒從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 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 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 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 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 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遍也。」
消文:
科判發戒數量分二節之一: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說明所緣境遍法界一切情非情眾生境。
律祖在《事鈔》中引《俱舍論》說明如下
《俱舍論》說:「戒要緣一切眾生才能獲得,這是一定的道理。不過,『分』與『因』不一定。
什麼道理呢?戒不能只從一種眾生獲得的緣故。消文者按,出自T29 No. 1558《俱舍論》卷第十五〈分別業品第四之三〉:「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分與因依下面《資持記》所釋理解之。此義為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事鈔》這段文分二:初總標,次別釋。消文者按,這一段總述境遍一切。下兩則《事鈔》續云又別釋分因不定與定。
初、總標
總述境遍一切分兩部分:一、總明遍一切,二、徵釋定義。
一、總明境遍一切
第一部分總明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境,也就是所引《俱舍論》的內涵。由於多數學戒的人,對於得戒的所緣境並不了解,所以律祖先依照《俱舍論》大略地說明:
」就是支,意思是指身三口四七支業。消文者按,《俱舍論》原頌本作「支因」。
」就是戒因,意思是指能受心。消文者按,如p. 24〈依境發心〉中所說三品心。
《事鈔》這段文想要說明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等四種戒,都是遍緣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所以舉支心兩相(消文者按,即本文一開始舉《俱舍論》中所說的分因)作比較。也就是說五八十具等四種戒,對於七支業和能受心,無論是否具足,都容許可得戒體。然而所緣眾生境界如果不遍的話,一定不能感發戒體。
這裡提到的四種戒當中,前三戒只感發四支業,即殺盜婬妄;而具足戒則感發七支業,所以前面說七支業無論是否具足,都可獲得戒體,這就是說明「分不定」的意義。
此外,如果從三善心來談的話,則受戒時三善心必然同時生起。消文者按,指無貪、無瞋與無痴。因為受法前已發露懺悔清淨矣。
如果從三品心來談的話,則隨發哪一品心,即得那一品戒體。所以說三心無論是否具全,都可感發戒體,這就是說明「因不定」的意義。消文者按,文中所說「全闕」,全指三善心具全,闕指三品心隨一即可。
只有所緣眾生境界不可不遍,所以說「戒從一切眾生得『定』」。消文者按,這裡的「定」是「一定必須」的意思,並非戒定慧的定。 
二、徵釋定義
第二部分明確解釋必須遍一切眾生境的意義,也就是「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這段文。「不得從一種」的含意,就是說,必須遍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

2018年11月25日 星期日

示科判發戒數量

本文:p. 76LL07
第四章 發戒數量
發戒數量中分為二節┬一明境遍一切
         └二明發戒多少
消文:
科判第二門 戒體分四之四:第四章 發戒數量。說明發起戒體的數量。
科判發戒數量中分為二節:
一、明境遍一切:說明所緣境遍法界一切情非情眾生境。
二、明發戒多少:說明所發戒體數量。

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明受隨二者須密切配合

本文:p. 76L04
《事鈔》續云:「若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 答:要須行者隨中方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賊之譬。」  《資持》釋云:「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 答中二、初正示。如下喻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業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乃陷前陣。」
上來戒體中第三章緣境寬狹竟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說明受隨二者須密切配合。
問:如果是這樣的話,戒體必定能夠防非止惡,怎麼說過去非還會生起呢?
答:受戒體的功能必須由行者藉隨戒體的身口造作方便,才能抵制犯戒境界,這種狀態才稱作防非。就像有了城池、弓刀,還必須有人計劃執持弓刀捍衛並且打擊盜賊的譬喻。」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繼續問難的文中,前面說明了受戒體能防過去與未來二非,現在要說明受戒體能防,歸因於隨戒體,所以再提出這則徵詢。
回答文中分兩部分:初正示,次喻顯。
初、正示
第一部分「要須行者……,方名防非」直接顯示受戒體能防,要歸因於隨戒體。
二、喻顯
第二部分「如城池弓刀,擬捍擊賊之譬」舉喻顯示受戒體能防,歸因於隨戒體的道理。「城池弓刀」譬喻受戒體,「擬捍擊賊」譬喻隨戒體。
律祖在《業疏》中就有提到說:「受戒體實際能防非止惡,遮斷過未二非,不令生起,必須恆常藉由隨戒體策發行持,於面臨犯境的時候加以抵抗,才能夠遊履染汙境界,而不為犯境欺陵侵犯。譬如世間的弓刀,實際能夠抵御敵人來犯,但是終究必須有人執持那些弓刀,才能衝鋒陷陣打敗敵人。」
以上戒體門第三章緣境寬狹究竟圓滿。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明戒唯防二世非之理

本文:p. 75LL03
《事鈔》云:「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 答: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也。 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  《資持》釋云:「問中。緣防相並,欲顯防非不通現在之義。 答中二,先約隨行不防現在二,初直定無非。若無等釋無非所以。上二句顯成過非,下二句明即屬未非。 然下次望受體說防過未二,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過去非。」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以問答方式說明戒體只防過去非與未來非的道理如下
問:既然戒體是從三世的所緣境發起,為什麼只防過去非與未來非呢?
答:如果光論受戒體本身,它是不能防止過去非的,因為受戒體只是防非止惡的工具罷了。受戒體必須透過行者的行持,並且還要有隨戒體資助受戒體,才能成就防非止惡的功能。
至於只防過去非與未來非,而不防現在非的理由,是因為現前的念念相續,剎那剎那生滅,所以才說無非。但是當我們面對現前的每一念,如果都沒有持戒的心,那麼就會成為罪業。如果有持戒的正念,過去非就無從生起。
然後又有隨戒體資助受戒體,便能使得未來非無從生起,所以達到防止未來非的作用。如果沒有受戒體,隨戒體便無從生起。既然現起的念念相續,剎那剎那生滅,那麼所生起的惡業顯然也是剎那剎那地過去,所以稱作「過非」,為了保護受戒體不受塵染,就必須懺除往昔所造諸惡業,所以稱作「防過非」。消文者按,至此明白「過非」,是「過去非」的略稱。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問難的內容當中,所緣境與能防心一併提出來,目的是要顯示防非止惡的功能,不及於現在的意義。消文者按,意指只局限於過未二世。
回答內容分二部分:初約隨行不防現在,次望受體說防過未。首先從隨戒體說明不防現在非,次從受戒體說明防過未二世功能。
初、約隨行不防現在
隨戒體不防現在的道理分兩段解釋:初直定無非,次釋無非。
初、直定無非
第一段即「若論受體,……,以無非也」,直接判定無非可防。
二、釋無非
第二段即「若無持心,……,過則不生故也」,解釋現在無非的道理。前二句「若無持心,便成罪業」顯示現前念剎那生滅,所以說是「過非」。後二句「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也」,說明是屬於「未非」的理由。 
二、望受體說防過未
回答內容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然又以隨資受」以下的文字,從受戒體說明防過未的功能,分兩段解釋:初明防未起非,次明防過去非。
初、明防未起非
第一段「然又以隨資受,……,隨無所生」,說明防未來非。
二、明防過去非
第二段「既起惡業,……,名防過非」,說明防過去非。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簡別持戒通三世得戒唯現在一念

本文:p. 75LL08
第二節 別簡
《事鈔》云:「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 若據得戒,唯在現在一念。」  《資持》釋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 若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 以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示分齊。」
消文:
科判緣境寬狹分二之二:第二節 別簡。各別簡別所緣境。
律祖在《事鈔》中說:「然而所緣境通於三世,犯戒的所緣境卻局限於現在,過去、未來二境界,只能起心動念,不能身口造作。因此,說三世發是指能緣心而言。如果根據得戒來說,所緣境只局限於現在的一念。」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事鈔》文如下:
第一段「然則緣境三世」以下:
第一句「然則緣境三世」的意思,是簡別持戒的所緣境通於三世。
第二句「得罪現在」的意思,是指隨戒中的持戒、犯戒,都必須在現前的實際境界下。
第三、四句「過未二境,唯可起心」的意思,是指過去、未來的境界,只能起心動念,所緣境並非現前的實際境界,因為只能以心去緣念。
第五句「說言三世發也」當中「說言」的意思,是顯示所緣境並非都是實際境界。
第二段「若據得戒」以下,接著要簡別戒體所發的時間。「唯在現在一念」當中「一念」的意思,是局限於三法竟第一念,也就是第一剎那的時候。因為前面說明持戒的所緣境,是通於三世,而戒體所發的時間,則局限通於現前的一念相續。在這裡必須重新再簡別一次,以此顯示二者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