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答受戒義

本文:p. 68LL03
《業疏》續云:「答曰: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成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 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為戒。 謂壇場起願,許欲攝持,未有行也。」  《濟緣》釋云:「釋受名中三,初釋受義。要期是心。緣集即境。納法在心即心境相應。 即下次示戒義。 謂下結斷分齊。」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接著回答說:「這裡所說的受戒,是包括最初發心自誓要期限,授受、師資等種種因緣聚集,成就了具足戒,領納戒法在心,就稱之為受體。又由於這個受體具有能夠防非止惡的意義,所以稱為受戒。這裡只說到登上壇場生起誓願,自許盡形壽攝持所得戒而已,尚未生起隨行。」消文者按,據下一段《業疏》續云:「既作願已,盡形已來……」,故判「緣集成具」是指成就具足戒,自然而然後面的「許欲攝持」是指自許盡形壽攝持所得戒。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析《業疏》文如下:
科判第一節 釋兩名分二:初、釋受名,二、釋隨名。今初
初、釋受名
解釋受戒的內涵分三:初、釋受義,二、示戒義,三、結斷分齊。今初
初、釋受義
第一段「創發要期」以下,解釋受的意義。其中的「要期」,是發心於期限內持戒。「緣集」是指種種受戒的對境,譬如授戒師、受戒者等。「納法在心」是指所發的心與發戒境量相應。
二、示戒義
第二段「即此受體」以下,解釋戒的意義,顯示受體有防非止惡的意義。
三、結斷分齊
第三段「謂壇場起願」以下,總攝受戒意義,並強調尚未生起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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