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70L06
第二支
正辨同異
《業疏》云:「就初二作,有五同四異。 一者名同。俱名作戒故。 二義同。俱防非境。 三體同。俱以色心故。 四短同。對別彰時故。 五狹同。唯約善性故。」 《濟緣》釋云:「五同中。第四云對別彰時者唯局色心運動之頃,不通餘時故。」
消文:
科判解二作分二支之二:第二支 正辨同異。正式辨別二種作戒體的同異。
律祖在《業疏》中說:「受隨二作有五點相同及四點不同。以下說明五點相同的內容:
一、名同:也就是都稱為作戒。
二、義同:也就是都有防止犯戒對境的意義。
三、體同:也就是戒體都屬於色心二法。
四、短同:也就是動作的時間都很短。
五、狹同:也就是都局限於善性。」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特別解釋上述五點相同中的第四點所說:「對別彰時」的意思,是指只局限於色心二法運動的短暫時間內,並不包含其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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