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釋隨戒通持犯之理

本文:p. 69L04
《業疏》續云:「問:願行相依,猶如輪翅。持可順受,犯豈名隨? 答:隨有兩種,持犯乃異,俱從受後而生。行兼善惡,皆由受故,相從目之為隨戒也。」  《濟緣》釋云:「問中。難前隨中通犯。車輪鳥翅兩不可虧,可喻願行必須相副。 答中。順違雖異,通望本受,俱名隨戒。」
消文:
律祖接著在《業疏》中以問答方式解釋隨戒通於持犯的道理。
問:能防非止惡的受體、戒體,與隨戒、行戒相互依賴,就好像車之二輪、鳥之雙翼。能持可隨順受體,違犯豈能夠也稱為隨順受體呢?
答:隨戒有兩種,持戒與犯戒固然不同,但是都是從受體、戒體生起。隨行有善行與惡行,也都是由受戒得戒之後才有,由於是隨順受戒得戒而有,所以稱之為隨戒。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問句中,是問難前段釋隨戒義提到的「隨通持犯」。車需二輪、鳥需雙翼,缺一不可,用來比喻受體、戒體與隨戒、行戒,必須成雙成對。
答句中。隨順違犯雖然不同,但是都是從同一受體而起,所以都可稱為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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