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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續云:「言四異者。一者總別異。受作總斷,發心遍境普願遮防。隨作別斷,以行約境生,境通色心,不可緣盡,心所及處,方有行生,即名此行號之隨作,以心不兩緣,境無頓現故也。 二根條異。受為行本。隨後而生,目為末也。 三懸對異。受始壇場,可即非現,但懸遮約故也。隨作對境,起治嚴防,由其觀能,不為陵踐故也。 四一多異。受作心因一品定也。隨作多品者,以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隨境對,起心輕重。」 《濟緣》釋云:「四異,初中。受作總斷,由心起願可遍發故。隨作別斷者,由行隨境,不容並為故。境通色心者,色通情非情,心局有情。 三中。懸是受體,對即隨行。可即非現,謂未有非也。觀能,謂對治力也。陵踐,即是毀犯。 四中。受作一定,更無改故,上中下品,義不同時。」 《資持》云:「第四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成宗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三品不俱故。 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接著宣說受隨二作有四點不同如下:
一、總別異
第一點是總別方面的不同。受戒作戒體能總斷過罪,發心所緣遍情非情境,普願遮惡防非。隨戒作戒體則別斷過罪,因為隨行是僅緣對境而生,對境包含色法、心法,所以過罪不可能遍緣一切境,心念現起的地方,隨行才會生起,所以才稱隨行為隨戒作戒體,現起的心念不能同時攀緣兩種境,因為境界不會在同一剎那頓時現起。
二、根條異
第二點是根本與枝末方面的不同。受戒作戒體是隨戒作戒體的根本。隨戒作戒體是得戒之後而生起的,所以稱之為枝末。
三、懸對異
第三點先發懸防與對境現防的不同。受戒作戒體從登壇開始,豈可即有過罪現起,但是可以先發防護過罪也。隨戒作戒體是對境現起對治力,當下嚴加防護,由於能現起對治力,而不受對境侵犯。消文者按,「陵」通「凌」,「欺侮、侵犯」之義。「踐」為「踐踏」之義。
四、一多異
第四點一品與多品的不同。受戒作戒體得戒,是以當時的發心為因,唯上中下三品心中隨一而定。消文者按,指受戒時發哪一品心,即定於那一品戒也。
隨戒作戒體卻可以為多品,因為對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所以隨境而起的持犯心,有輕重不同。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業疏》文如下:
受隨二作的四點不同當中,第一點不同的文中,「受作總斷」的意思,是由於發心的誓願可以遍發法界情非情境。「隨作別斷」的意思,是由於隨行是隨著對境而起,不容許會有兩種或多種對境同時生起。「境通色心」的意思,「色」指色法,通於情非情境,「心」指心法,則僅限於有情境。
第三點不同的文中,「懸」是指受戒作戒體,「對」是指隨戒作戒體。「可即非現」的意思,是指沒有過罪。「觀能」是指對治力。「陵踐」是指毀犯。
第四點不同的文中,「受作心因一品定」,是說決定只有一品,沒有其他可能,也就是說,上中下三品心,不可能同時現起。
此外,元照律師也在《資持》中以問答方式特別解釋第四點不同如下:
第四點不同所說「受一品」是什麼意思呢?
問:多宗因為不主張可以重受,所以「受一品」的道理不難理解。然而,因為成宗主張可以重受,哪能說由一品決定呢?
答:雖然成宗開緣承許可以重受,但是上中下三品心不可能同時並存。
再問: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三法竟生起的無作戒體分成三品呢?
答:這是因為成宗主張無作戒體屬於非色非心的緣故,戒體雖然有三品名稱,但是是指每次重受,所獲得的戒體能增一品,作戒體是色心二法,縱使增為三品,前後所得戒體並不相同,所以沒有多品的問題。」消文者按,能增一品的意思,是指第一次受下品戒,第二次則可增為中品戒或上品戒,但是每次所受都是一品定。
消文者按,文末小字是弘一律師引《拾毘尼義鈔》,作成二作五同四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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