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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明八戒發戒數量

本文:p. 79LL02
《業疏》云:「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歷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濟緣》釋云:「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
上來戒體中第四章發戒數量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竟

消文:
說明五戒發戒數量之後,律祖在《業疏》中繼續說明八戒發戒數量如下
二、明八戒發戒數量
與於五戒發戒數量相同,有情境方面有四戒,加上非情境的酒戒合得五戒。以七毒配合八戒的所緣境,則於一一境上都得六十三戒。消文者按,如下《濟緣》所釋:八戒實九,因為除一般所說八戒之外,還加上不非時食,所以,前面不殺生、不盜、不婬、及不妄語等四戒是情境,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花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以及不非時食等五戒是非情境。故說為九。是故,七毒配合八戒所緣境合得六十三戒。參閱p. 37中「準文九戒而言八者」。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有情境方面同樣有四戒,也就是與五戒中的前四支戒相同。加上非情境的酒戒合為五戒,由於八戒實際上有九支戒,因此合計戒數如文中所示六十三戒。
義理推論準前面五戒所述,以過罪的對境而言,有十一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婬戒開為三境);就身口造作的業而言,加上非情境則有十二支戒(消文者按,身三口四,加上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花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以及不非時食等非情境五戒,合為十二戒)與十四支戒(消文者按,十二戒中的婬戒開為三境,則合為十四戒)
以上戒體門中第四章發戒數量已經究竟圓滿
以上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已經究竟圓滿

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以義推五戒發戒數量

本文:p. 79LL07
《業疏》續云:「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 用歷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就業非情為八為十。 且以七毒就文歷之,隨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濟緣》釋云:「初離七毒。三單可解。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痴三瞋痴。一合即三毒並起。 用下次歷戒二初列位。約文五者據列相文。對境七者五中開婬三境。就業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婬則為十。 且下正歷。合數可見。」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繼續以義理推論五戒發戒數量如下:
貪瞋痴三毒的違害作用,是間雜不定的,有三毒單獨作用、有兩兩發生作用(也就貪瞋、貪痴、或瞋痴)、也有三毒一起作用,因此共有七毒作用。
此外,用作經歷過罪的境,以五戒的戒文而言,即殺盜婬妄酒等五條戒文。
以過罪的對境而言,則有七條戒。消文者按,此指五戒中的婬戒可開口道、糞道與尿道等三境,合殺盜妄酒四境而為七境。
以身口造作的業,則有身三口四等七支業,加上非情的酒則計為八支業;身三中的婬戒,如前可開三境,則合為十支業。
如果以七毒配合五戒的戒文經歷過罪的境,則每一境都得三十五戒。這三十五戒是指遍情境有四生,非情境有一。以此類推。消文者按,情境四生即胎生、卵生、濕生與化生。四生配合七毒合計二十八戒;非情境即酒,配合七毒合計七戒。因此,類推結果得三十五戒。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析《業疏》文如下:
義推五戒發戒數量分二:初離七毒,次經歷戒。
初、離七毒
首先分析七毒:「三單」可理解,即貪瞋痴。「三雙」即一、貪瞋;二、貪痴;三、瞋痴。「一合」即三毒並起。
二、經歷戒
其次,「用歷過境約文」以下是經歷戒,又可分二:初列位,次正歷。
初、列位
首先列出約文、對境、就業三位分別解釋:
一、約文
從五戒戒文列出五戒戒相。
二、對境
從五戒中的婬戒別開三境而成為七對境。
三、就業
從身口造七支業外加非情境的酒,而成為八,身三中的婬戒別開三境,則合為十。
二、正歷
其次是「且以七毒」以下的文,正式以七毒配合五戒戒文經歷過罪的對境,五戒發戒數量便可明白。

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依多論明五戒發戒數量

本文:p. 79L01
第二節 明發戒多少
《業疏》云:「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云:五戒相者。於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並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濟緣》釋云:「先別列兩境二,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蠕動不可婬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 並下次明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 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入般謂入般涅槃。 盜妄亦兼非情,如前發戒境量中所明。
消文:
科判發戒數量分二之二:第二節 明發戒多少。說明所發戒體數量。
律祖在《業疏》中說明發戒數量分二:初明五戒發戒數量,次明八戒發戒數量。
初、明五戒發戒數量
首先引《薩婆多論》說明五戒發戒數量如下
首先以在家眾受五戒所獲得戒體數量來說明。
依據《薩婆多論》說:五戒發戒數量分情境與非情境兩方面。
以情境而言,對於一切眾生有可殺不可殺,乃至有可欺不可欺。消文者按,「乃至」的意思是指從殺到妄等四戒。
一切眾生」縱的方面,包含下至阿鼻地獄,上至非想非非想天;橫的方面,包括三千大千世界。有命之類的眾生,則從蠕動軟體生物,乃至至尊如來,都得四戒。再配以貪瞋痴三因緣,則獲得十二戒。
以非情境而言,都是以盡形壽為期限,在三千大千世界之內,一切酒上,每嚥一口都結罪,配以貪瞋痴三因緣,所以也有三戒。因為初受戒時,一切酒類都不得飲用的緣故。
縱使入般涅槃,酒也滅盡了,這三戒恆常存在而不失壞。消文者按,「縱使入般」意指連聖者都不例外,何況是凡夫異生之死。而「入般酒盡」則指情非情境皆滅之意。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文中先特別指出分情境與非情境,因此以下分二:初明情境,次明非情境。
初、明情境
不可殺」乃至「不可欺」的所緣境,包括境強的佛、聖人等,是不可殺、不可欺;而境弱的蠕動軟體生物等,是不可婬、不可妄;不可親近的眾生則如諸天、贍部洲以外各洲、人趣以外諸餘趣等。
乃至」的意思,指還必須說出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下至阿鼻上至非想」是從縱的概念而論,「傍及三千大千世界」則是從橫的概念來說,這是僅以小乘教對於境量的範圍為限而已。「四戒」指五戒的前四支,也就是殺盜婬妄,這些都是依有情境而發起的。「三因緣」指單一戒所經歷的貪瞋痴三毒。
二、明非情境
「並以形期」以下的文字是說明非情境。「咽咽三戒」指每嚥一口酒即經歷貪瞋痴三毒,便結下三戒,連同前面十二戒,故說五戒共發十五戒。
「縱使入般酒盡」以下的文字,總攝雖然情非境滅了,戒則將常存不失。「入般」對情境,「酒盡」對非情境。
弘一律師在此特別註解:「入般」就是說入般涅槃。盜妄二戒兼緣非情境,這在前面第二節五戒第三項預習發戒第二支發戒境量中已作了說明。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結攝受戒不容絲毫惡念

本文:p. 78LL01
《資持》云:「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從以上所說可知,得戒的心不容許有絲毫惡念。所以說戒善超勝於一切善,戒能軌範引導人、天、聲聞、緣覺與菩薩等五乘。這就是戒為所有聖眾稱揚讚歎的最佳理由。」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明戒須遍緣生境方成大善

本文:p. 78LL03
《業疏》云:「夫論戒者,普遍生境俱無害心,方成大慈行,群行之首。豈隨分學,望成大善。義不可也。」  《濟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趣義。分學者謂持少分而不遍境。大善即上大慈行首。」
消文:
律祖在《業疏》中說:「談論戒的時候,必須遍緣法界情非情一切眾生境界,都沒有絲毫惱害眾生的心,才能夠成辦大慈之行。戒是所有修行的上首,豈是如前所說五種分別而修學,就希望能夠成辦大慈行?在義理上是不可能的。」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大慈行」就是佛行。「群行首」就是發心趣入菩薩道的意思。「分學」是指持少分戒且所緣不遍一切眾生境。「大善」指前面所說的「大慈行群行之首」。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明五種分別得善不得戒

本文:p. 78L08
《事鈔》續云:「若人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 二於某分我持。 三於某處能持。 四某時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  《資持》釋云:「五種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 初簡生類有能不能。 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 三謂國土郡縣。 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隨機長短。 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緣不能持故。 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
消文:
受戒若有五種分別心,得善不得戒。律祖在《事鈔》說明如下:
如果受戒的人不作下列五種分別,可得別解脫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對某些眾生我離殺等七支業。消文者按,謂於某些眾生則不持殺等七支業。
二、於某分我持:對身三口四只持其中某些分。消文者按,謂不能持滿分。
三、於某處能持:在某些特定處所能持。消文者按,謂於某些處所則不能持。
四、某時能持:在某一段期間能持。消文者按,謂於某時之外的期間,不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某些事緣下不能持,譬能征戰期間。
受戒者有以上五種分別情事,只能獲得善行,不能獲得戒善。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以上五種分別如下:
五種分別」的意思,是在說明最初受戒的時候,發心要斷惡修善,但是對於以下五種情況,有能持與不能持的情形,所以產生取捨的決擇。
初、簡生類:簡擇眾生類別,而有能持與不能持的狀況。
二、簡戒支:簡別七支,譬如多宗對於五戒與八戒的主張,戒支數一定是具受,如果只受一、二戒的話,只能獲得善行,不能獲得戒善。但是《成實論》的主張不同,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或滿分,都能得戒。
三、簡處所:簡別處所的意思,是指國土郡縣等特定區域。
四、簡時間:簡別能持的年、月、日、時。譬如五戒是盡形壽要持,八戒是日夜要持,在多宗的主張,受持的時間是一定的。成宗對於五戒與八戒的主張,可以盡形壽,乃至半日,受持時間隨受戒者根機而可有長短。
五、簡事緣:文中已經自釋,在征戰期間,就不能持。
最後總攝,也就是「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根據上述說明,可以了知戒善與善行遍不遍的差異。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釋定

本文:p. 78L05
《事鈔》續云:「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 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方得,異此不得。 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  《資持》釋云:「二釋定中。比前分因不從一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 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也。」
消文:
解釋分因不定之後,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解釋所緣境一定依一切眾生的道理,如下:
二、釋定
如果不以一切眾生為所緣境的話,戒體則無從生起。什麼原因呢?因為所緣境一定是遍緣法界情非情一切眾生,而生起善心之後,才能感發戒體。否則不得戒體。什麼道理呢?因為對一切眾生的惡心,沒有止息的緣故。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這是科判別釋分二之二:二、釋定。相較於前面所說分因具不具足,都能感發戒體。所緣境則相反,一定要緣一切眾生境,所以說「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
何以故」以下這段,解釋不能感得戒體的道理。
云何如此」以下這段,進一步解釋「異此不得」的含意,指出由於對眾生的惡心沒有止息,所以不得戒體。「死」是止息的意思。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詳釋分因不定

本文:p. 77LL02
《事鈔》續云:「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痴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上中下三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  《資持》釋云:「二別釋二,初釋不定二,初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二因不定中二,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繼續解釋分因不定與定的意義,也就是二、別釋。所以又分二:初釋不定,二釋定。這段文先解釋不定,下一則續云將接著解釋定。
初、釋不定
不定又分二:一分不定,二因不定:
一、分不定
有人從一切分得戒,也就是指受比丘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具足戒從一切分得。一切分即七支。
有人從四分得,也就是指受具足戒以外的其餘諸戒,即五戒、八戒及十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五八十戒只發四支。
二、因不定
因不定有二種意義,分從三善心與三品心而言。如果安立無貪、無瞋、無痴等三善心為戒生起的因,則必須從一切心得,因為三善心不相離的緣故。如果安立上中下三品心為戒生起的因,則不從一切心得。消文者按,因為三品心不會同時生起。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二、別釋
消文者按,這是接前一段的初總標之後,再分別解釋分因不定與定的含義。
別釋又分二:初釋不定,次釋定。初釋不定又分二:初分不定,二因不定。
初、分不定
一切」指七支,也就是身三口四。《俱舍》即指說一切有部的《俱舍論》。指比丘戒才能感發七支,因為是具足戒的緣故,其餘五八十等三種戒,只能感發四支,因為不是具足戒的緣故。如果根據成宗的主張,五八十具等四種戒,都能感發七支,也就是「皆從一切得定」的含義。律祖是引《俱舍論》來解釋,是屬於有部的主張,這一點必須知道。
二、因不定
因不定又分二:初明三善,次明三品。
初、明三善
一切」是指三善心同時生起。如果是生起三毒,則有單獨生起與同時生起的情形,如果是生起三善心的話,必定不相離,而是同時生起。
次、明三品
不從一切」是指三品心不會同時生起,所以任一品心發起就得戒體。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引俱舍論說明境遍一切之理

本文:p. 76LL04
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
《事鈔》云:「《俱舍》云:戒從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 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 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 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 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 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遍也。」
消文:
科判發戒數量分二節之一: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說明所緣境遍法界一切情非情眾生境。
律祖在《事鈔》中引《俱舍論》說明如下
《俱舍論》說:「戒要緣一切眾生才能獲得,這是一定的道理。不過,『分』與『因』不一定。
什麼道理呢?戒不能只從一種眾生獲得的緣故。消文者按,出自T29 No. 1558《俱舍論》卷第十五〈分別業品第四之三〉:「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分與因依下面《資持記》所釋理解之。此義為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事鈔》文如下:
《事鈔》這段文分二:初總標,次別釋。消文者按,這一段總述境遍一切。下兩則《事鈔》續云又別釋分因不定與定。
初、總標
總述境遍一切分兩部分:一、總明遍一切,二、徵釋定義。
一、總明境遍一切
第一部分總明得戒必須遍緣一切眾生境,也就是所引《俱舍論》的內涵。由於多數學戒的人,對於得戒的所緣境並不了解,所以律祖先依照《俱舍論》大略地說明:
」就是支,意思是指身三口四七支業。消文者按,《俱舍論》原頌本作「支因」。
」就是戒因,意思是指能受心。消文者按,如p. 24〈依境發心〉中所說三品心。
《事鈔》這段文想要說明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等四種戒,都是遍緣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所以舉支心兩相(消文者按,即本文一開始舉《俱舍論》中所說的分因)作比較。也就是說五八十具等四種戒,對於七支業和能受心,無論是否具足,都容許可得戒體。然而所緣眾生境界如果不遍的話,一定不能感發戒體。
這裡提到的四種戒當中,前三戒只感發四支業,即殺盜婬妄;而具足戒則感發七支業,所以前面說七支業無論是否具足,都可獲得戒體,這就是說明「分不定」的意義。
此外,如果從三善心來談的話,則受戒時三善心必然同時生起。消文者按,指無貪、無瞋與無痴。因為受法前已發露懺悔清淨矣。
如果從三品心來談的話,則隨發哪一品心,即得那一品戒體。所以說三心無論是否具全,都可感發戒體,這就是說明「因不定」的意義。消文者按,文中所說「全闕」,全指三善心具全,闕指三品心隨一即可。
只有所緣眾生境界不可不遍,所以說「戒從一切眾生得『定』」。消文者按,這裡的「定」是「一定必須」的意思,並非戒定慧的定。 
二、徵釋定義
第二部分明確解釋必須遍一切眾生境的意義,也就是「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這段文。「不得從一種」的含意,就是說,必須遍一切情非情眾生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