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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云:「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歷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濟緣》釋云:「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
上來戒體中第四章發戒數量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竟
消文:
說明五戒發戒數量之後,律祖在《業疏》中繼續說明八戒發戒數量如下:
二、明八戒發戒數量
與於五戒發戒數量相同,有情境方面有四戒,加上非情境的酒戒合得五戒。以七毒配合八戒的所緣境,則於一一境上都得六十三戒。消文者按,如下《濟緣》所釋:八戒實九,因為除一般所說八戒之外,還加上不非時食,所以,前面不殺生、不盜、不婬、及不妄語等四戒是情境,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花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以及不非時食等五戒是非情境。故說為九。是故,七毒配合八戒所緣境合得六十三戒。參閱p. 37中「準文九戒而言八者」。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釋《業疏》文如下:
有情境方面同樣有四戒,也就是與五戒中的前四支戒相同。加上非情境的酒戒合為五戒,由於八戒實際上有九支戒,因此合計戒數如文中所示六十三戒。
義理推論準前面五戒所述,以過罪的對境而言,有十一戒(消文者按,如前已說,婬戒開為三境);就身口造作的業而言,加上非情境則有十二支戒(消文者按,身三口四,加上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花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以及不非時食等非情境五戒,合為十二戒)與十四支戒(消文者按,十二戒中的婬戒開為三境,則合為十四戒)。
以上戒體門中第四章發戒數量已經究竟圓滿
以上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已經究竟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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