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序論:欲知法體行應須辨相

本文:p. 89L04
《資持》云:「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更如文。」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說:「前面說明戒法只論述功能,其次說明戒體只論述業性,最後說明戒行只約略顯示攝修三門。如果沒有辨明戒相,那麼法體行三法就毫無所悉可言。
什麼道理呢?因為戒法沒有別的法,戒相就是戒法;戒體沒有別的體,總論戒相就是戒體;戒行沒有別的行,實踐戒相就是戒行。
所以學戒的人對於這一門,必須深入研考。然而戒相的目的所在,只是要指出律教所詮的犯不犯等。列舉出家宗要來顯示戒相,不會超出列舉的犯緣,犯緣雖然有多有少,但是不出心與境兩方面。罪是無自性,必須假借因緣和合構成,闕緣不成、闕境不起,闕心不成。如果明白此中意義,以此類推能通於一切戒相,清楚的程度猶如觀看自己的指掌一樣。其餘內容後面將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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