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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答:受是助緣,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不親受體。 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 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 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資持》釋云:「答中二,初對顯親疏二,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雖虛願終為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知。 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行也。則明等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不持無益矣。 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非抑退也。 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消文:
律祖就前問難,在《事鈔》中接著回答如下:
二、答
受體是助緣,並沒有隨行的功能。必須由親因隨行對犯境預先生起防護功能,藉著這種隨行功能成就聖果,而不是以受體為親因。
所以必須知道:從受戒以後起,到盡形壽之前一剎那,一切時處都必須藉由對治的方便與警戒妄緣的正念,守護本來所獲得的戒體,並且應當令戒體流入行心所,以無貪、無瞋、無痴三善根為體性,就能明了戒行是在任何相狀之下都可修行。消文者按,指行住坐臥隨一相狀。
如果只有受體而沒有隨行,反而因為依戒而為戒所欺,以致於流入苦海。如果這樣,還不如不受戒,就無戒可違犯了。
因此,行者必須澈底認識有受無隨的過患,戒的業性清楚明白,並不是浮濫的論述。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答中分二:初對顯親疏,次別彰行相。
初、對顯親疏
對境顯示親因疏緣又分二:初明受疏,次明隨親。
初、明受疏
前二句「受是助緣,未有行功」說明受體是疏緣。
二、明隨親
「必須因隨」以下說明隨行是親因。因為在壇場受戒當下發起的虛願,對境的時候就有防止並約束身口意三業的作用,因此可以漸漸實際修持所發的誓願,隨行就是能感聖果的親因。
所以律祖在《業疏》當中提到:因此偏重強調隨行能生起後來的習氣種子,而不說從虛願來招感樂果。然而前面已經說過受隨二法在義理上必相互資助,但是從所引生的功用來說,有強弱的差別。隨行雖然是感果的親因,但是完全要由受體產生,受體雖然發起的是虛願,但是畢竟還是隨行的根本。因此是從預先防護的作用,而發起隨行的觀點而論,則受體是勝因而隨行是微緣;如果是從生起習氣種子而招感果報的觀點而論,則隨行是強因而受體是弱緣。著重教或著重文,行者最好適當掌握。
二、別彰行相
接下來的「故知:一受已後」以下這段是要特別彰顯隨行的相狀,又可分為三方面:初成隨之相,次明無隨之失,三結誥。
初、成隨之相
「一受已後」以下這段文在於說明成為隨行的相狀。文中的「一受等」是指「一受已後,盡壽已來」這兩句,也就是指明從「始登壇後」開始,直到盡形壽前一剎那為止。「方便」是指對境時生起的堪能對治之智慧。「正念」是指堪能收攝妄緣的念。「護本所受」是指隨行順從受體而的意思。「流入行心」是顯示止作二持成業的所依處,也就是行心所。「三善為體」是顯示隨行的體性為三善根,也就是無貪、無瞋、無痴。「則明等」是指「則明戒行隨相可修」這一句,顯示一切時處都必須修持所受戒體。
由此可知,感果的功用是在隨行中,如果只有受體而沒有隨行,是毫無義利的。
二、明無隨之失
「若但有受無隨行」以下文,說明受無隨行的過失。「反為戒欺」是指持戒的功用與犯戒的罪業都很深重,因為如果犯下根本大罪的話,反而會被戒欺凌。「不如不受,無戒可違」這兩句,用意在於懇切激勵行者,並非抑止甚至勸退受戒。
三、結誥
最後「是故行者」以下是結攝並告諭行者。當中的「行者」包括未來的行者,所以這裡的囑咐通於當代與未來的行者。「明須善識」是教誡行者應當精勤學戒。關於學戒的內容有四:
一、須識教,教有開制。
二、須識行,行有順違。
三、須識業,業有善惡。
四、須識果,果有苦樂。
必須明白以上四種內容,才可稱攝修戒律。「業性灼然」是指上述四種內容的業性,即如順持、違犯、善惡、因果,都是業性的道理,並不是浮濫虛妄地壓抑或讚揚。因為這些業性的道理清楚明白,能令行者生信。「灼」就是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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