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序論:初釋戒相

本文:p. 88LL05
《資持》云:「問: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下更解。」
消文:
元照律師在《資持》以問答方式說明以法為相之義。
問:什麼叫作戒相?
答:如後面釋戒相中所說,它分成三科來解釋:一、所犯境,說明犯時的對境;二、成犯相,成就所犯的相狀;三、開不犯,開許不犯的情況。以上三科合起來就是此篇所說的戒相矣。
更進一步以義理去推求的話,也可以分為三科:一、犯與不犯的判別;二、犯中有輕罪與重罪的不同;三、有方便罪與根本罪的差別。總而言之,戒相不外乎心與境兩方面。接下來會再加以詳細解釋。消文者按,意指〈持犯別相〉中會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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