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依多論明五戒發戒數量

本文:p. 79L01
第二節 明發戒多少
《業疏》云:「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云:五戒相者。於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並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濟緣》釋云:「先別列兩境二,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蠕動不可婬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 並下次明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 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入般謂入般涅槃。 盜妄亦兼非情,如前發戒境量中所明。
消文:
科判發戒數量分二之二:第二節 明發戒多少。說明所發戒體數量。
律祖在《業疏》中說明發戒數量分二:初明五戒發戒數量,次明八戒發戒數量。
初、明五戒發戒數量
首先引《薩婆多論》說明五戒發戒數量如下
首先以在家眾受五戒所獲得戒體數量來說明。
依據《薩婆多論》說:五戒發戒數量分情境與非情境兩方面。
以情境而言,對於一切眾生有可殺不可殺,乃至有可欺不可欺。消文者按,「乃至」的意思是指從殺到妄等四戒。
一切眾生」縱的方面,包含下至阿鼻地獄,上至非想非非想天;橫的方面,包括三千大千世界。有命之類的眾生,則從蠕動軟體生物,乃至至尊如來,都得四戒。再配以貪瞋痴三因緣,則獲得十二戒。
以非情境而言,都是以盡形壽為期限,在三千大千世界之內,一切酒上,每嚥一口都結罪,配以貪瞋痴三因緣,所以也有三戒。因為初受戒時,一切酒類都不得飲用的緣故。
縱使入般涅槃,酒也滅盡了,這三戒恆常存在而不失壞。消文者按,「縱使入般」意指連聖者都不例外,何況是凡夫異生之死。而「入般酒盡」則指情非情境皆滅之意。
元照律師在《濟緣》中解《業疏》文如下:
文中先特別指出分情境與非情境,因此以下分二:初明情境,次明非情境。
初、明情境
不可殺」乃至「不可欺」的所緣境,包括境強的佛、聖人等,是不可殺、不可欺;而境弱的蠕動軟體生物等,是不可婬、不可妄;不可親近的眾生則如諸天、贍部洲以外各洲、人趣以外諸餘趣等。
乃至」的意思,指還必須說出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下至阿鼻上至非想」是從縱的概念而論,「傍及三千大千世界」則是從橫的概念來說,這是僅以小乘教對於境量的範圍為限而已。「四戒」指五戒的前四支,也就是殺盜婬妄,這些都是依有情境而發起的。「三因緣」指單一戒所經歷的貪瞋痴三毒。
二、明非情境
「並以形期」以下的文字是說明非情境。「咽咽三戒」指每嚥一口酒即經歷貪瞋痴三毒,便結下三戒,連同前面十二戒,故說五戒共發十五戒。
「縱使入般酒盡」以下的文字,總攝雖然情非境滅了,戒則將常存不失。「入般」對情境,「酒盡」對非情境。
弘一律師在此特別註解:「入般」就是說入般涅槃。盜妄二戒兼緣非情境,這在前面第二節五戒第三項預習發戒第二支發戒境量中已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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