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明作法捨戒須具五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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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作法捨中,具緣有五。 初是住自性者。 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三有捨心。 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五一說便成。」  《行宗》釋云:「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消文:
律祖在《戒疏》中宣說作法捨戒必須具足如下所列五緣:
初、住自性者
捨戒者必須具有戒體。消文者按,如下《行宗記》所釋。
二、所對人境
捨戒者必須對一個境,而境必須是人。《薩婆多論》說:如果附近沒有出家人,可以請任一白衣或外道,只要此一白衣或外道了解所說捨戒的意涵,就算成就捨戒。
三、有捨心
捨戒者必須有決定捨戒的心。消文者按,此處所說「捨心」,非指四無量心之一。《行宗記》原文中有說:謂欣厭心、作捨心、決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歡喜心、自有心、寂靜心。反上八心則不成捨。
四、心境相當
捨戒者的心與所對的人境必須相當。如律中所說,中國與邊地言語不通,對方不能領會,或者現前的人,並非言語障礙,而是不能理解所說捨戒的意涵,這種情形都不能構成捨戒。
五、一說便成
只要說出來就成捨戒。
元照律師在《行宗》當中解釋說:「住自性的意思,是指具有受戒時感得的無作戒體。」消文者按,《略編》只收錄第一緣,事實上其餘四緣《行宗記》都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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