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明戒疏盜戒第一犯緣

本文:p. 155L03

第一端 引疏犯緣

《戒疏》盜戒犯緣,與《事鈔》稍異。故須別錄《戒疏》犯緣,俾與闕緣互對。

《戒疏》云:「三具緣成犯者此戒五緣。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行宗》釋云:「具緣中初緣雖通三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消文:

科判別示闕緣分二之一:第一端 引疏犯緣。引介《戒疏》盜戒犯緣.

弘一律師註釋說,關於盜戒犯緣,《戒疏》《事鈔》稍有差異。所以必須特別摘錄說明《戒疏》犯緣,方便作為與闕緣相互比對。

律祖在《戒疏》中說:「此盜戒要具足五緣才成犯相,也就是人物、人物想、重物、有盜心、以及舉離處。第一緣就是人物,因為偷盜人趣以外的非人、畜生之物,不成重罪。」消文者按,《事鈔》犯相六緣,如p. 154LL04第一類正明犯緣中所說。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如下:

第一緣人物雖通三寶,至於結重罪與否,大多從盜取物的掌握者來判,所以說第一緣都指向人物。至於對非人物與畜生物的簡別,後面自然會說分明。消文者按,即闕緣中所述。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別示闕緣引疏犯緣科判表

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科判別示盜戒闕緣

本文:p. 154LL01
第二類 別示闕緣
別示闕緣中分為二端──一引疏犯緣
          ─二依示闕緣
消文:
科判列緣分二之二:第二類 別示闕緣。逐目顯示各種闕緣。
科判別示闕緣分二:
第一端 引疏犯緣:引介《戒疏》盜戒犯緣.
第二端 依示闕緣:逐目顯示闕緣。

2019年6月28日 星期五

正明盜戒犯緣

本文:p. 154LL05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準《疏》但有五緣,無今第五。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

消文:

科判列緣分二之一:第一類 正明犯緣。正式說明犯相總緣。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盜戒犯相總緣的情形,如下

盜戒第二項成犯相中,總緣有六種:一有主物(有主人的財物),二有主想(心中知道財物是有主人的),三有盜心(有據為己有的心),四重物(價值五錢的財物),五興方便(生起偷盜的方便),六舉離本處(財物拿開本來的地方)。必須具足此六緣才構成犯盜戒的根本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事鈔》文,如下:

如果依據《戒疏》所述,只有五緣,沒有其中的第五緣興方便。《事鈔》雖然沒有解釋,但是其不列第五緣的用意,也不難理解。消文者按,《資持》原典中有載:「今此盜緣無方便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前並方便攝。」

總而言之,犯緣不外乎心與境。一有主物、四重物,此二者是境。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及五興方便,此三者是心。六舉離本處,則心境兼有,心境合故。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正明犯緣科判表

2019年6月27日 星期四

明列盜戒犯相總緣

本文:p. 154LL08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消文:
科判犯相分三之一:第一支 列緣明列犯相總緣。
科判列緣分二
第一類 正明犯緣:正式說明犯相總緣。
第二類 別示闕緣:逐目顯示各種闕緣。

2019年6月26日 星期三

科判盜戒犯相

本文:p. 154L06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三支──一列緣
        ─二隨釋
        ─三結示
消文:
科判盜戒分三之二:第二項 犯相。違犯盜戒的行相。
科判犯相分三:
第一支 列緣:明列犯相總緣。
第二支 隨釋:次第解釋犯緣。
第三支 結示:結攝盜戒行相。

2019年6月25日 星期二

明犯盜戒對境

本文:p. 153LL04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物上異想有三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

如下自釋者。見下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盜相文。

明闕緣中。參閱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犯相,列緣,別示闕緣文。

消文:

科判盜戒分三之一:第一項 犯境:違犯盜戒的對境。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盜戒犯境的情形,如下

第一項犯境當中,包括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六大(地水火風空識)、有主之物等對境,是他人所吝惜、守護之物,未能如理如法而招致毀損,即構成違犯盜戒法。如果是無主之物,或者是自己之物(指盜取到的是屬自己之物),或者是緣差(指所緣起障礙,譬如忽起善念),或者是境奪(境差,指對境生變,譬如想盜取的境已不存在,或許變成了非畜物),心想(想差,想心改變)疑轉(疑心,譬如懷疑這是非畜之物)等闕緣情形,雖然有盜取的心,但是這些並不是我們要盜取的對境,在這些條件之下,都不結犯根本罪,而是只有本心的方便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釋犯境分二:初、示境,二、明闕緣。今初

初、示境

《事鈔》文中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六大(地水火風空識)意指攝盡一切皆是盜境,關於盜境如下《事鈔》的自釋,分別將於第二項犯相——第二支隨釋——第一類有主物——第二端別人物——第三目明盜相一節中解釋

二、明闕緣

若無主物」以下,明闕緣,又分二:初、別示闕相,二、通結非犯。今初

初、別示闕相

上二句「若無主物,及以己物」及接下來的「境奪」,都稱為「闕境」,盜境由於被非人、畜生等之物替代了,所以稱為「」。「緣差」的意思,是指欲盜取之物,遇到種種闕緣,譬如盜心止息變為善心,欲取之物移到不知處,或者有其他的境造成障礙等。「心想疑轉」都屬於闕心,本人欲取人物,境上想心轉為非人、畜生及無主等,疑心也如同想心。

二、通結非犯

雖有盜取之心」之下,由於前述各種闕相,所以全部都結為不違犯盜戒。

乍看《事鈔》文,好像都結闕境,然而依闕心思惟,雖然原來的所緣境是確定的,但是如果從造作的當下思惟,生起非人、畜生之物等疑心、想差時,不但與盜心不相當,而且也不是原來的盜境。所以最後才會總攝為「唯有本心方便」,證實這並非偏頗的判定。

弘一律師的註釋:

如下自釋」,見以下的第二項犯相——第二支隨釋——第一類有主物——第二端別人物——第三目明盜相文。

明闕緣」,參閱前第一門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第一節列名顯相文。以及下一項第二項犯相——第一支列緣——第二類別示闕緣文。

持犯別相性罪犯境科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