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明闕第四緣

本文:p. 149L09

第四端 闕第四緣

《戒疏》云:「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 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誦》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厭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結中罪,以無方便故。」  《行宗》釋云:「闕方便中三,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 次犯下罪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闕下引《十誦》,以示犯相。望衣過輕,理得中蘭。不看近殺,應犯上蘭,故標云輕重也。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上罪。」

消文:

科判別示闕緣分五之四:第四端 闕第四緣。說明闕第四緣。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四緣的情形,如下

四、闕方便

由於未一再起殺害心,所以律不制單心犯。

或許會結下罪。因為雖然起殺心,但是還未動身行殺,立即生起悔意。

或許會結中罪,譬如《十誦律》中提到,因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照顧者心生退心而沒有細心照顧,病者因而致死,只結中罪,因為闕方便的緣故。

元照律師在《行宗》《戒疏》文,如下:

闕方便中初、約無犯明闕,次、犯下罪明闕,三、犯中罪明闕。今初

初、約無犯明闕

「未起」的意思,是指沒有到重緣的情形,也就是在下一念就起了悔意。

次、犯下罪明闕

這是指後念還追前事,但是身口未現,故結下罪,也就是約重緣遠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闕

下引《十誦》,以示犯相。望衣過輕,理得中蘭。不看近殺,應犯上蘭,故標云輕重也。因為無方便時,所以結中罪,而相反的話,就是有方便時,要結上罪。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別示闕緣闕第四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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