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 星期五

正明盜戒犯緣

本文:p. 154LL05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準《疏》但有五緣,無今第五。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

消文:

科判列緣分二之一:第一類 正明犯緣。正式說明犯相總緣。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盜戒犯相總緣的情形,如下

盜戒第二項成犯相中,總緣有六種:一有主物(有主人的財物),二有主想(心中知道財物是有主人的),三有盜心(有據為己有的心),四重物(價值五錢的財物),五興方便(生起偷盜的方便),六舉離本處(財物拿開本來的地方)。必須具足此六緣才構成犯盜戒的根本罪。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事鈔》文,如下:

如果依據《戒疏》所述,只有五緣,沒有其中的第五緣興方便。《事鈔》雖然沒有解釋,但是其不列第五緣的用意,也不難理解。消文者按,《資持》原典中有載:「今此盜緣無方便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前並方便攝。」

總而言之,犯緣不外乎心與境。一有主物、四重物,此二者是境。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及五興方便,此三者是心。六舉離本處,則心境兼有,心境合故。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正明犯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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