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5日 星期六

明教他而殺

本文:p. 150LL02

《事鈔》續云:「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輾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  《資持》釋云:「教人中,初標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註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注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輾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自作教人之第二種殺相,如下

二、教他而殺

教唆他人去殺,而且對方也聽命照辦。以下列舉出九種教他而殺的殺相:

教歎:教他人去讚歎死亡;

教遣使:教甲告訴乙去讚歎死亡;

往來使:因為前一次沒有成功,又教他再去殺同一個人;

重使:反複教不同的人去殺;

輾轉使:原先是教甲去殺,結果是甲轉交給乙、乙轉給丙……如此反複轉手殺人;

求男子:徵求較勇猛的人去殺;

教求男子:教人代為徵求較勇猛的人去殺;

遣書:以文字方式令人死亡;

教遣書:教甲以文字方式令乙死亡;

並且採用任何方便,只要使人亡命,都稱與本來的期望相符。三性之中,不論善性、非善非惡,只要能教他而殺,都結重罪。

餘如後篇,持犯方軌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教他而殺

科判自作教人分二之二:教他而殺中,分三:初、標示,二、列相,三、總示。今初

初、標示

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即標。

二、列相

若教歎」以下即列相。《事鈔》文僅列九項,《含註戒本》具足了十一項,所以《事鈔》也闕二種。消文者按,下列諸項消文從略,請參考上述對《事鈔》文之消文內容。教歎《含注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輾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三、總示

並任方便」以下即總示。總示上文列相未盡(闕二),為了遮止惡人乖避所闕而造彼等殺相,所以藉這句話總攝之。「能教犯」則直指根本教人犯殺戒者,犯重罪。至於「所教」則涵蓋出家在家,如果是出家眾則能教、所教皆犯重罪。

後篇即〈持犯方軌篇〉

弘一律師在此註解,所教如果是已受五戒、八戒的在家眾,也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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