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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續云:「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輾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 《資持》釋云:「教人中,初標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註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注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輾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消文:
律祖在《事鈔》中接著說明自作教人之第二種殺相,如下:
二、教他而殺
教唆他人去殺,而且對方也聽命照辦。以下列舉出九種教他而殺的殺相:
教歎:教他人去讚歎死亡;
教遣使:教甲告訴乙去讚歎死亡;
往來使:因為前一次沒有成功,又教他再去殺同一個人;
重使:反複教不同的人去殺;
輾轉使:原先是教甲去殺,結果是甲轉交給乙、乙轉給丙……如此反複轉手殺人;
求男子:徵求較勇猛的人去殺;
教求男子:教人代為徵求較勇猛的人去殺;
遣書:以文字方式令人死亡;
教遣書:教甲以文字方式令乙死亡;
並且採用任何方便,只要使人亡命,都稱與本來的期望相符。三性之中,不論善性、非善非惡,只要能教他而殺,都結重罪。
餘如後篇,即〈持犯方軌篇〉。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析釋《事鈔》文,如下:
二、教他而殺
科判自作教人分二之二:教他而殺中,分三:初、標示,二、列相,三、總示。今初
初、標示
「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即標。
二、列相
「若教歎」以下即列相。《事鈔》文僅列九項,《含註戒本》具足了十一項,所以《事鈔》也闕二種。消文者按,下列諸項消文從略,請參考上述對《事鈔》文之消文內容。教歎《含注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輾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三、總示
「並任方便」以下即總示。總示上文列相未盡(闕二),為了遮止惡人乖避所闕而造彼等殺相,所以藉這句話總攝之。「能教犯」則直指根本教人犯殺戒者,犯重罪。至於「所教」則涵蓋出家在家,如果是出家眾則能教、所教皆犯重罪。
後篇即〈持犯方軌篇〉。
弘一律師在此註解,所教如果是已受五戒、八戒的在家眾,也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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