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p. 149LL04
第五端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 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闕命斷中,指上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消文:
科判別示闕緣分五之五:第五端 闕第五緣。說明闕第五緣。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五緣的情形,如下:
五、闕命斷
如前面〈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當中所說的七方便,如果具隨一則結中罪。所以說具七中罪。
就如《十誦律》說,殺了人在被害人未死之前,就算拚命捨戒,還是要結中罪。
元照律師在《行宗》解釋《戒疏》文,如下:
《戒疏》文所說「闕命斷」,是指前面〈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當中所說的七方便。
「如《十誦》云」以下,是引《十誦律》證成初緣。
弘一律師註云:「指上七緣」,請參閱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