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 星期二

明闕第五緣

本文:p. 149LL04

第五端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 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闕命斷中,指上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消文:

科判別示闕緣分五之五:第五端 闕第五緣。說明闕第五緣。

律祖在《戒疏》中說明闕第五緣的情形,如下

五、闕命斷

如前面〈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當中所說的七方便,如果具隨一則結中罪。所以說具七中罪。

就如《十誦律》說,殺了人在被害人未死之前,就算拚命捨戒,還是要結中罪。

元照律師在《行宗》解釋《戒疏》文,如下:

《戒疏》所說「闕命斷」,是指前面〈持犯總義〉第六章闕緣不成當中所說的七方便。

《十誦》」以下,是引《十誦律》證成初緣。

弘一律師註云:「指上七緣」,請參閱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持犯別相性罪犯相列緣別示闕緣闕第五緣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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