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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 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 《資持》釋云:「前開誤失。 及下次開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含註戒本》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闕事釋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無心不唯此二。」 《行宗》云:「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
前明錯誤者,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章。
消文:
科判殺戒分三之三:第三項 不犯。說明不犯殺戒的情形。
律祖在《事鈔》中說明不犯殺戒的情形,如下:
不違犯的情況中,《四分律》說:「譬如投擲刀杖、瓦石、材木等,誤觸他人的身體而造成死亡;或者扶抱病人而造成死亡;或者餵服藥食,以及扶抱病人來往出入而造成死亡,以上都是在於無害人之心的情況下,則不犯殺戒。」
元照律師在《資持》中解釋《事鈔》文,如下:
科判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次、開看病。今初(消文者按,本律即《四分律》)
前、開誤失
說明造成死亡的意外情況。
次、開看病
「及扶抱病人」以下,開看病。「以藥食」的意思,是指由於給病人服藥食而造成死亡。「往來出入」的意思,《含註戒本》的解釋是攙扶病人進出臥房,這是廣泛解釋「扶抱」,僅止於從臥床扶起,到出入臥房而已。或者可以從瞻視病人時的出入闕緣解釋。「一切無害」的意思,《四分律》的文只是略舉,這裡《事鈔》文的意思,是全盤包括在內,只就無害心來說,並不是只有這二種情況。
元照律師在《行宗》中解釋,如下:
然而這裡所說的「誤失」,是由於其他事故引起,完全無害心。與第二節錯誤中所說的「誤」情況不同,修學者應當了知。」
弘一律師註釋,「前明錯誤」是指持犯總義門的別簡性重章。p. 130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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